晒一晒咱们的“清单”

2014-06-13 08:51
中国质量监管 2014年4期
关键词:特种设备许可证计量

向改革要动力,简政放权是当前政府工作的一大主题。4月10日,李克强总理在博鳌亚洲论坛开幕式讲话中强调,要建立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此前,国务院60个部门集体以“晒”权力清单形式,向社会开列了各自的基本权力及依据。其中,质检总局共有行政审批事项29个。本刊特将涉及质量技术监督领域的20项刊发,旨在明确质监部门保留的审批权力,减少事前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防止监管的缺位、失位或选择性监管。同时,对监管部门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子项编码 子项名称 审批对象 设定依据26001-001 标准物质定级鉴定 事业单位、企业26001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标准物质定级鉴定)26001-002 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企业、公民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三条:“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外商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须比照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向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型式批准。26008-001 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十一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49项:“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26008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26008-002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 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子项编码 子项名称 审批对象 设定依据26008-003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许可 企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49项:“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26008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26008-004除压力管道以外的特种设备安装单位许可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将“特种设备改造单位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6009-001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核准 企业、事业单位26009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气瓶检测机构除外)核准26009-002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 企业、事业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5月1日施行)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26010-001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认定公民个人26010特种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26010-002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认定 公民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第五十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第549号修订)第四十四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类人员资格认定”和“特种设备安全操作类作业人员资格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项目编码项目名称 子项编码 子项名称 审批对象 设定依据[26011-001] 建筑用钢筋生产许可证核发26011企业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第三条:“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26011-002]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生产许可证核发[26011-003] 钢丝绳生产许可证核发[26011-004] 轴承钢材生产许可证核发[26011-005] 空气压缩机生产许可证核发[26011-006] 蓄电池生产许可证核发[26011-007] 机动脱粒机生产许可证核发[26011-008] 防爆电气生产许可证核发[26011-009] 砂轮生产许可证核发[26011-010] 内燃机生产许可证核发[26011-011]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核发[26011-012]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许可证核发[26011-013] 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生产许可证核发[26011-014] 农药生产许可证核发[26011-015] 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生产许可证核发[26011-016] 钻井悬吊工具生产许可证核发[26011-017] 工厂制造型眼镜生产许可证核发[26011-018] 预应力混凝土枕生产许可证核发[26011-019]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生产许可证核发[26011-020] 港口装卸机械生产许可证核发[26011-021] 公路桥梁支座生产许可证核发[26011-022] 建筑卷扬机生产许可证核发[26011-023] 水泥生产许可证核发[26011-024] 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核发[26011-025] 铜及铜合金管材生产许可证核发[26011-026]铝、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26011-027]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生产许可证核发[26011-028]电力金具生产许可证核发[26011-029]输电线路铁塔生产许可证核发[26011-030]水工金属结构生产许可证核发[26011-031]制冷设备生产许可证核发[26011-032]救生设备生产许可证核发[26011-033]抽油设备生产许可证核发[26011-034]燃气器具生产许可证核发[26011-035]饲料粉碎机械生产许可证核发[26011-036]人民币鉴别仪生产许可证核发[26011-037]棉花加工机械生产许可证核发[26011-038]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26011-039]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许可证核发[26011-040]税控收款机生产许可证核发26012-001 认证机构指定 事业单位、企业26012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及实验室指定26012-002 检查机构指定 事业单位、企业26012-003 实验室指定 事业单位、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第三十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第三十二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是长期从事相关业务、无不良记录,且已经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认可、具备从事相关认证活动能力的机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确保在每一列入目录产品领域至少指定两家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机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前款规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事先公布有关信息,并组织在相关领域公认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进行评审;经评审并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照资源合理利用、公平竞争和便利、有效的原则,在公布的时间内作出决定。”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审批对象 设定依据26013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的监督检验任务。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现有力量。国家检验机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划、审查”。26016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事业单位、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26017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标准物质)事业单位、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26018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26019 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企业、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26022 设立认证机构审批 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第九条:“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26023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标准提升

农业标准化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基础,也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标志,更是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高农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的迫切需要。该局一是完善现代农业标准化体系。坚持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与管理技术标准并重、强制标准与地方特色并重的原则,在加快实施国家、行业和省级地方标准的基础上,围绕优势特色产业的培育,围绕做大做强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与农业、畜牧等部门协作,组织编制潍坊特色农业技术规范,累计制定了304项潍坊地方农业技术规范,基本涵盖了具有特色优势的农产品,打造了一批以寿光蔬菜、昌邑苗木、青州花卉、安丘出口农产品等为代表的优质农产品品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打造卓越品质,谋求在国际市场上的话语权,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同时,更加注重联盟标准的作用,不断强化“以市场为导向,以骨干企业为龙头,以技术标准为纽带”的联盟标准制定原则,先后制定实施了《冷(速冻)乳化肉制品》,以及《调理肉串》、《诸城绿茶》等联盟标准。二是加快农业标准化示范园区建设。以企业为龙头、基地为依托、标准为核心、品牌为引领、市场为导向的发展模式,加快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截至目前,潍坊市已获批创建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市)45个,建成42个,获批数量和建成数量均居全省首位。特别是2012年,安丘市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项目,被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确定为第七批标准化示范区,这是全国第一家全行政区域、全产业链覆盖的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也是2012年国家标准委确定的两个重点推进项目之一。三是搭建了潍坊WTO贸易壁垒预警信息平台。该局以标准化信息情报所为依托,建立了WTO贸易预警信息平台,实现了与全球标准化信息资源的优化整合和共享,为全市企业提供了国内外标准及技术文件查询、WTO/TBT贸易壁垒预警等服务,满足了社会各界对标准资源和WTO贸易壁垒预警信息的需求。目前该平台容纳了国内外标准及相关技术文件50余万套,包含了国外发布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和TBT/SPS红色通报、橙色通报、黄色通报及技术贸易壁垒资讯,能够帮助出口企业及时准确地了解国外市场准入的法律法规及市场动态,从而避免贸易歧视和贸易壁垒,顺利进行国际贸易。四是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大力推广实施蔬菜质量安全追溯制度,通过编码系统对蔬菜生产流通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各个环节建立完善的生产档案、进销货台账和进销货发票,做到一旦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能根据档案记录,迅速查找到问题根源并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健全体系

高水平的检验检测平台,是巩固质量品牌的重要基石,对聚集产业资源、完善产业链条、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及先进性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该局建立了高水平的检验检测体系,不断提升现有国家蔬菜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综合能力,有133种产品通过了计量认证/审查验收和国家实验室认可,检验业务范围覆盖了国家标准规定的蔬菜、水果、畜肉、水产、禽蛋、粮食等农副产品。在巩固提高系统内现有检验检测项目的基础上,紧跟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加大实施现有实验室的提档升级力度,努力打造检测水平高、支撑能力强、技术装备精良的检验检测平台。同时,建立了严格的农业投入品监督检查体系。以产业政策为导向,运用生产许可、认证认可、注册备案等手段,突出抓好重点产品的监督管理。严格涉农产品的监督抽查,严厉打击各种制售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针对危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反映强烈、群众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在常年保持高压态势的基础上,坚持标本兼治,开展联合执法,深入开展专项治理,特别是在春耕秋播之前,组织开展“农资打假利剑行动”。另外,建成了有效地标准化推广体系。以提高农民的标准化意识和产品质量安全意识为出发点,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深入开展标准化知识进乡镇、进社区、进企业、进基地、进农户活动。利用农民课堂、电教设施等培训载体,分层次组织培训,市局重点开展区域化检测、示范区管理规范培训,县级局重点开展标准化种养殖、农作技术和化学投入品控制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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