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法律问题探析

2014-06-12 22:06肖玉杰
现代商贸工业 2014年7期
关键词:意外伤害归责原则侵权责任

肖玉杰

摘要:高校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所带来的众多纠纷,成为困扰当前学生工作的一个难点问题,利用法律规定处理好高校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纠纷是做好当前学生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利用现有法律规定进行多维思考,提出了具体的解决路径:(1)定义伤害事故,(2)确认责任性质,(3)适用具体原则,(4)认定事故责任,(5)承担责任形式。

关键词:高校学生;意外伤害;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4)07014901

1问题的提出

最近几年,学校成了人身事故的多发地带,学生人身事故伤害不仅对学生本人及家庭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同时也影响到高校正常的教学秩序,逐渐成为一个社会问题,甚至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下面让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2013年9月某日晚,某高校学生王某(19岁)与同学张某(19岁),因痴迷网游,在宿舍楼道内模仿游戏内的情景打闹。王某在奔跑途中,突然摔倒并滚下楼梯,造成右脚粉碎性骨折。后经医院诊断,王某需要进行手术,并植入钢板。花去医疗费5万余元。

在本事例中,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我们讨论:王某的事故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若果说是学校的责任,学校到底应该承担什么责任,由谁来负责出具事故原因的证据。

2高校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相关法律问题

2.1高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定义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项明确的法律法规来定义什么是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界定还存在一定的误区。只有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对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做出评定,其中提到: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是指在高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或者校外活动中,以及在高校承担管理职责的场地、校舍,以及其他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导致在校大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

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的规定,文章开头提到的事件,是在学校负责管理的场所受到的伤害,因此就可以定义为学生意外人身伤害事故,学校要为这个事故承担一部分责任。

2.2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性质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了校园内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的范围,但是事故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要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以划分责任到人。分析高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责任,要依据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事故责任人的责任性质,然后才能确定事故中责任归属。我们可以把这个事故定义为侵权责任事故。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任何人都对他人承担这样一种义务,即不因为自己的错误(过错)行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即能构成侵权行为,要对受害方承担责任。在高校学生安全性事件中,当事方违反的是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在学生的人生健康受到损害的时候,事故引起者必须要对受到伤害的学生赔偿一定的损失,主要的赔偿形式是资金,具体赔偿的数额要根据受害者受到的损害的程度来定,事件的性质是对学生的权利的侵害。

2.3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归责原则的适用

越来越多的校园安全事故与惨案发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在具体的分析研究工作中我们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夺。本文作者通过长时间的研究发现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进行分析的时候应该坚持原则:以过错责任原则为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归责的根本原则,在这个基础上还要坚持公平有效性。

在文章开头的案例中,由于王某和张某均属成年人,他们与学校建立的是平等的民事关系,而王某受伤也系他本人的过错导致的,因为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知道打闹可能会摔倒而受伤。王某受伤,应定性为学校无任何过错的意外伤害事故,作为学校方不应承担责任。当然,如果王某家庭条件较差,无力承担医药费,学校出于公平或人道主义,可以资助王某部分费用,但是,这部分费用的性质与因学校过错而要承担赔偿责任产生的费用性质是截然不同的。

2.4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认定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在这里指的是构成这种侵权责任的主要因素。只有在所有的因素都齐全的情况下才能算作是这种类型的侵权责任;不管缺少了哪种形式的因素都无法在最后形成这种责任。在具体的构成过程中还会受到不同的规则的影响。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必须要由责任人违反规定的证据;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不用考虑责任人是不是主动的违反了法律规定。不管是哪种形成的准则,都需要有行为、侵权事实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组成部分。在这个过程中,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无论有无过错”,都要以过错理论作为分析基础上。

2.5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形式

在明确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归责原则的基础上,根据事故的诱因,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分为以下集中情况:(1)责任一方为学生自己。这种情况主要是指学生自己的疏忽大意对自己造成的损害,在这种事情发生以后所有的不好的后果都应该由学生自己来承担,文章开头所提到的例子中,王某就属于违反高校规章制度,在校园内打闹而导致的伤害,自己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2)高校承担责任的情形。这种情况主要是学生之所以会受到伤害是因为学校及其学校管理人员看护不当造成的,所以学校及其看护管理人员应该负全部的责任。(3)混合型责任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事故发生的主要是因为学校以及学生共同造成的,所以学校和学生都得担负后果。

参考文献

[1]魏振瀛.民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2]杨立新.侵权责任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基金项目: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成果,项目批准号:13XNH025,项目名称“专属立法的犯罪与刑罚事项”。

作者简介:李耀杰,男,中国人民大学2012级刑法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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