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亲亲相隐制度

2014-06-10 09:08:10宋嘉玮郑春延
2014年50期
关键词:亲亲相隐人权人性

宋嘉玮 郑春延

摘要:“亲亲相隐”制度在传统中国一直占有重要的地位,这一种思想亦或制度虽然在某种程度上也遵循着统治者的意志但也维护着基本的人伦道德,并从整体上反映出传统中国法的成熟与先进。本文首先梳理此制度的历史演变,总结分析其存在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其对当代中国的意义,希望可以助力于法治中国的建设。

关键词:亲亲相隐;人性;人权

一、亲亲相隐制度介绍

最早提出类似“亲亲相隐”制度的思想应该是春秋时期的孔子,孔子认为“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1]”。此处“直”的判断标准并不是我们所认为的法律而是是否合乎基本的人伦情感。从反面而言,如果说出了真话但是违背了人伦常情也是应该受到谴责的。孟子进一步发展了孔子的思想,对于“舜为天子,皋陶为士,警望杀人,则如之何[2]”他认为舜应该努力将父亲从监狱中救出,孝道的保全是高于法律的遵守的。

汉代儒家思想逐渐占据统治地位,在这种大环境下,汉宣帝节四年首次以法令的形式确定“亲亲得相首匿”:“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3]”。从这条法令看出,其对于卑幼隐匿尊长与尊长隐匿卑幼都有宽容。南北朝时期,被允许隐匿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兄弟姐妹也被纳入其中。

唐朝的《唐律疏议·名例律》中进一步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4]从条令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信息:首先,同居的亲属均可以相互容隐犯罪,部曲、奴婢也可以为主人隐匿;其次,容隐小功以下的亲属,在处罚时可以减凡人三等;最后,对于触犯谋反、叛国以及以上重罪的不可以隐匿。唐朝有关亲亲相隐的政策树立了古代中国相关领域的里程碑,之后宋、元基本是在继承唐朝制度的基础上稍有改动。

清末、民国时期是社会大变革时期,由于封建社会解体等随之而来的一系列因素,“亲亲相隐”制度也以更加符合时代要求的形式保留下来,例如:《大清新刑律》第180条、《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同条等,部分条令依旧规定为亲属利益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者“免除其刑”或“减轻其刑”,《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第307条分别规定了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其自愿作证者不得令其具结,司法官不得讯问因担心证言对亲属不利而不愿作证之人[5]。

通过上文对我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的梳理,我们发现,“亲亲相隐”制度基本上一直存在于我国古代封建社会时期,并且不断适应着不同阶段的发展需求。新中国成立后,“亲亲相隐”制度被彻底废除。

二、亲亲相应制度存在的原因

1.伦理要求

从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我们可以看出其所推崇的人伦亲情的重要性,父与子不仅具有生命的纽带的联系,更是家庭的重要支撑者,父相比子又更进一步具有优先地位。在古代社会中,有“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的说法,由此也不难发现古代对家庭和个人身份的重视是一种重要的认识。亲亲相隐制度也绝不局限于父子之间,它更进一步保护着具有近亲属关系的群体,这些具有伦理关系的群体由此可以更加稳固的存在与发展。如果亲属间可以做到和谐、友善,那么很多被法律和道德所禁止的事情就不会发生,从每个人到整个社会和国家都能够更好地存在与发展。如果亲属间可以相互举报,这样就难免留下更深层甚至可以延续的仇恨,家与国都不会稳定。

2.宗法制基础

这里主要强调的是由宗法制所构建出的社会基础。作为传统的农业国家,宗族制以自然经济结构为依托,农业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让宗族家庭形成封闭的管理组织。张光直先生曾讲过:“宗指祖先是被整个宗族所尊崇,大宗之下分成小宗,小宗再分成更小的宗”。这种宗族制度由于具有密不可分的血缘纽带关系而令人与人之间的情感、生活关系更加密切[6]。

在“家国一体”的思想影响下,国家是宗族基础上的国家。“齐家”与“治国”相互影响作用,作为国家“最大家长”的一国之君管理着整个国家的事务,遵照辈分高低进行权力分配的原则贯穿于统治阶级内部与其宗族以及平民内部与其宗族。在这样的一种体系下,相互揭发的行为会破坏“孝”、“敬”的宗族关系宗旨,这种不稳定关系会影响到宗族乃至国家。“亲亲相隐”制度就是更多地考虑到宗族制度下家与国之间相互影响的机制,并以稳定和巩固封建等级关系、宗法关系为目标,某种程度上而言也服务于封建统治者的政权。

3.以儒家思想为主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

一种制度所依托的可能是当时社会的主要治国思想理念。春秋战国时期处于所谓“礼崩乐坏”的阶段,那时的法家思想对社会的治理显现出强大的作用,其强调“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这样的法家思想在秦国统一中原的时期兴盛。但随着秦的衰败,法家理念的认可度、推广度逐步降低直至沉寂。之后汉武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理念,法律也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并且儒家化水平逐步深化。儒家的礼的本质在于强调伦理道德,即“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亲亲相隐”思想的产生与法律化正是中国传统法律中儒家“礼”之精神的表现。

三、亲亲相隐制度对当代中国的意义

1.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是由众多个人以及家庭组成。如果个人、家庭难以达到和谐的存在,则整个社会也难以达到和谐的状态。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在社会生活中遇到各样的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当然的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责任,这里强调家庭责任并不是说其他责任不重要,这不是非此即彼、非黑即白的判断,只是在长久以来的国情中,与其他社会责任相比,家庭责任可有有些被弱化。当家庭责任与其他责任发生冲突时,家庭责任常常被迫排到了次要的考虑地位。

家庭责任应该享受着高于社会责任的待遇。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家庭关系具有其私密性,这种私密的相互间保护如果得到破坏,人与人基本的信任即会缺失,家庭与社会都不会稳定,则难以达到和谐家庭、和谐社会的状态。当然,在建国之初未采取“亲亲”相隐制度也是有其必要性,因为当时急需社会快速稳定下来,生产生活需要集中发展、提高。但是,当今的中国应该依据新国情更加长远的思考,从人性的角度出发重新恢复、建立“亲亲相隐”制度。亲权是指基于血亲或者拟制血亲关系所产生的特定的身份權力。这其中也当然的包括家庭成员之间相亲相爱互相扶助的权利,这是人天然的情感需要。“亲亲相隐”制度可以良好的保护人权,维护人天然的情感需要。

2.构建社会主义法治中国

法治应该是以民主为前提,以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国家权力保障人民权利为目的。法治不是简单的法制,应该是良法之治,所谓良法就应该是是尊重人权,使人民群众意识到自己在国家和社会中的主体地位,应该是以维护人民利益、提高人的价值为目标的。作为伦理价值基础的道德为法律提供着一种追求社会公正、自由、秩序、权利的价值目标。“亲亲相隐”制度的存在具有其合理性、合道德性基础,保障维护了大多数主体的权利,助力于法治的实现。

3.人权与正义的保障

人权是指一个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所享有的权利,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也是宪法的一条重要原则。亲权当然的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亲权是以人伦关系为道德基础的道德权利,也是以人伦关系为基础的法律权利,每个人都是当然的存在于一定的亲权关系之中,“亲亲相隐”制度就是在保护人权亲权。另外,“亲亲相隐”制度也体现着法律正义的天然要求,它保护善良人性、尊重人与人之间的亲密关系,是对自然法则的实践。

4.法不强人所难

从更加现代的视角分析,从表面上看,亲属间互相掩盖犯罪的罪行是一种徇私的表现,但是大多数人类在亲属面前都会自然而然的产生袒护的情感,真正做到大公无私、大义灭亲的少之又少。法律不能强迫人们做到大多数人都无法做到的事情,不能以圣人的标准要求所有人。就像托马斯·阿奎那所说:“实在法是为了芸芸众生而制定的,应当适应大多数普通人的接受能力,而不应该从有德之人的接受能力出发。”而且,在实践中,当事人面对人情和法理这种两难的境地,无论做出怎样的选择都会在另一方面遭受到痛苦,如果法律能不强其所难,倒是化解了这一矛盾,从更广阔、宏观的角度上维护了人类的需要。“亲亲相隐”制度体现出的就是一种具有人性关怀的法律。法律应当按照人性而制定,不能专门为了处罚他人而设定。

存在了两千多年的“亲亲相隐”制度虽然包含着部分与现代法治相违背的部分,但是我们不可否认其部分思想价值的确值得当代中国的法律借鉴。通过分析梳理“亲亲相隐”制度发展演变及其存在原因,我们发现其存在具有历史合理性,它集中反映出重视亲情人伦、重视和谐发展的价值观。对于已经处在飞速发展变化时期的当代中国,无论是从人权角度、和谐社会、法治中国角度,还是从整个国家的安定发展角度而言,“亲亲相隐”制度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張燕婴译著,论语·子路.北京:中华书局,2006.25.

[2]孟子·尽心上.诸子集成本.上海,上海书店,1986.

[3]汉书·宣帝纪,北京,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

[4]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注:《唐律疏议笺解》,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1623页.

[5]杨辉,中国“亲亲相隐”制度研究,华东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6.

[6]王燕,“亲亲相隐”制度研究,西南大学,硕士论文,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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