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2014-06-10 09:08:10周红高
2014年50期
关键词:善意取得遗失物物权法

周红高

摘要:我国《物权法》第107条规定了遗失物的善意取得问题,但针对107条的规定,学术界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通过对我国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及各国法律规定进行分析认为,遗失物能有条件的适用善意取得

关键词:物权法;善意取得;遗失物

引言

善意取得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渊源已久,因其对于维易护交安全、稳定交易秩序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被近现代大多数国家的民法所普遍接受。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和第107条也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从司法适用的层面考查,对于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仍然众说纷纭。本文通过分析相关制度,认为遗失物能有条件的适用善意取得。

一、认为遗失物是有条件的适用善意取得

我国对遗失物的善意取得规定于一百零七条,规定是这样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这是我国关于遗失物是否善意取得规定,要解析我国遗失物是否能善意取得。关键在于解读107条,然而遗失物是否能善意取得本质上取决于遗失物转让后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对此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物权法规定了遗失物有条件的适用善意取得.如果所有权人和其他权利至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未向受让人请求还返原物时,善意第三人就永久的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此时遗失物所有权人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那么在这两年期间内遗失物是归属于受让人的。

二、我国物权法不承认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具体来说:根据物权法107条的规定,在遗失物被转让的情形中,原权利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主张遗失物的还返的请求,而受让人都不得援用善意取得进行抗辩,即使在两年期间过后,受让人也不能用善意取得进行抗辩,而只能用除斥期间已过权利消灭进行抗辩。而受让人只能在法定特殊情况下向原权利人主张费用偿返请求权。这种观点也赞同在两年期间内遗失物归原权利人所有,只是在这两年期间过后,才失去了权利,由善意人取得所有权,其原因是遗失物并非是善意取得标的物,因为遗失物属于占有脱离物而不是占有委托物,占有脱离物不是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而获得的占有,而占有委托物是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而获得的,其带有信赖的因素在里面,这二者是有一定区别的。

三、本文观点认为能有条件的适用善意取得.

我国大部分学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物权法不承认遗失物的善意取得。但我个人认为遗失物是有条件的适用善意取得,从我国物权法107条来看,并没有向德国民法典那样明确的规定遗失物不适应善意取得,而是有条件的规定善意取得,就是遗失人只能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向请求受让人还返。两年过后,该权利消灭,受让人善意取得该遗失物,这种态度属于例外规定。

综上,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是不同于典型的善意取得,该遗失物的善意取得不仅要符合善意取得的一般构成要件而且还要符合特殊要件。

首先,应符合物权法106条的规定,第一标的物为动产或不动产,由于遗失物不包含不动产,所以只要符合动产这条件就可以了。第二转让人无权处分,如果转让人具有处分权,受让人可以通过继受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就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第三,基于有偿的法律行为而受让,必须依据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等,可以发生善意取得,且为有偿。第四受让人受让财产时是善意,民法上的善意指不知情,即在受让与无权处分人进行民事行为的当时,第三人不知道对方对标的物无权处分,善意取得为即时取得,因此善意取得准时点原则上应以法律行为发生时为准,至于事后知情否,并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构成。第五转让的产出已完成交付或登记,对于不动产依法登记的应当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对于动产应已經交付给受让人,此处的交付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与占有改定,未完成交付或者登记的受让人不得主张标的物所有权,遗失物的善意取得还必须具备物权法107条的特定规定条件受让人要取得遗失物所有权,还必须要在遗失物人直接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或者遗失物人在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没有行使权利此时该权利消灭,回复期间届满,请求权消灭,遗失物所有权才最终归受让人。第二种情况是受有偿回复期间和购物场所的双重限制。遗失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但这里存在向无权分人追偿不能,这实际上等于变相承认善意受让人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只是善意取得标的物是建立在遗失物的对价上。另外如果原权利人不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也可以直接请求无权处分人赔偿,那么这样受让人就取得与物的所有权。无论何种情况都证明通过向拍卖机构或有经营资格的法定方式购的遗失物,可以有条件适用善意取得。(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参考文献:

[1]王轶.物权变动论[M].中国人民人学出版社,2001:224.

[2]史尚宽.物权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X)1.1:569.

[3]陈璞.论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制度.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1)

[4]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5]彭琦.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探析.铜陵学院学报,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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