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东 尹 浩
(华中师范大学 政治学研究院,湖北 武汉 430079)
社会企业虽属于社会公益组织,但学者对其概念的界定存有较大争议。国外较为权威的定义来源于英国社会企业联盟的界定:利用商业手段实现服务社会公益目的的社会组织,其财务盈余依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再投资,而非分配给股东或企业所有者。国内较早系统研究社会企业的学者舒博将其定义为:公民在社会责任感驱动下,依法自愿结社形成并采用市场化运行方式,以实现社会公益为使命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①。公益性与市场性有机结合,兼具公益与商业双重特性成为学界界定社会企业的共识。
在20世纪中后期的经济危机中,英国经济上涨举步维艰。“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国家政策体系难以为继,为缓解经济增长的压力,防止金融危机引发社会危机,传统福利国家中用于公共开支的费用被大量削减,靠政府与个人捐赠为主的公益慈善组织难以为继。同一时期社会企业应以公益为目标,商业化运作机制,对公共财政依赖小等比较优势,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根据《英国2011年度社会企业调查报告》②和《英国2011年度中小型企业数据统计》抽样调查:截至2007年底,有620000个中小型社会企业在英国建立,服务项目内容涉及临终护理、儿童福利、膳宿服务、房地产、社区服务、教育等众多领域,为英国带来了240亿英镑的增加值(gross value added),大约占了英国全年国内生产总值的1%。
为什么在英国经济急速下滑,其他公益类组织发展动力不足的情况下,社会企业却能迎难而上,充满活力?英国社会企业发展背后的动力机制是什么?围绕此问题,学界提出了四种观点进行解读:英国政府部门主导下的政策战略推动论③、社会企业家的社会资本网络推动论④、可持续发展理念与道德消费人群数量及其需求增加推动论⑤、社会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与民主决策方式推动论⑥。总体而言,社会企业正处于兴起阶段,相关理论还处于探索中。国内相关研究主要还是以引入、介绍其相关发展经验为主,较少涉及理论层面的分析。国外学者虽涉及社会企业理论研究,但研究多集中在微观层面,鲜有对社会企业发展所依赖的外部环境进行系统分析,而随着英国社会的变迁,社会公益性组织所面临的资源相互依赖格局发生了相应变化,即由原来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捐赠为主向通过市场企业、政府部门等多元渠道发展。换句话说,组织的变革往往是组织自身适应外部环境变迁的需要,是组织在与其所在的环境以及环境之中的其他组织之间,以资源相互依赖关系的变动为纽带而做出的调整。因此,组织环境作为重要变量不容忽视。
新制度主义学派代表迈耶认为组织存在的环境是理解组织现象,解读组织行为的重要途径,并将组织环境划分为技术环境和制度环境,强调制度环境要求组织结构设置要符合“合法性”机制,技术环境要求组织行为符合“效率性”机制;合法性机制与效率性机制存在冲突、平行、互补三种关系。鉴于此,笔者拟从社会企业存在的制度环境与市场环境两个维度入手,探讨英国社会企业发展背后的动因,以期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理论反思。
组织合法性是社会中的组织以政治制度为主,辅以社会文化氛围为参照依据,而表现出来的结构设置与行为标准。制度主义观点认为,“任何一个组织必须取得合法性,适应制度环境才能得以生存”⑦,合法性机制是组织回应制度环境行为逻辑的方式。换句话说,合法性是组织生存发展的基础条件,而在合法性认同中,制度与法律承认是组织得以存在的首要条件。制度本身的功能与作用在于破除因信息不确定因素而出现的秩序混乱局面,给人以未来保障性预期⑧。倘若仅有制度出现而无社会主体的有效回应,组织内部治理结构与行为极易流于形式,组织自身可持续性将面临巨大挑战。当社会中的组织与所创设的制度环境有效回应时,回应中产生的社会支持网络将为组织自身提供外部发展机遇。制度环境下合法性机制建构为英国社会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外推力,使其可持续发展运行成为可能。
社会企业的组织形式多样,主要有民办非企业、慈善组织、有限责任公司等。随着2004年英国政府部门公司法令的修订,新增社区利益公司⑨作为社会企业注册和登记的专属组织形式被法律定位确立下来。在实际运行中,虽然英国的社会企业仍然被允许以有限责任公司、社区利益公司、慈善组织以及合作社等组织形式存在,但社会企业若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无法享受到应有的免税政策;若以慈善组织性质注册,因原有慈善法律不允许其商业性质运作,这种模式下社会企业的盈利和资产必须限制使用在社会公益或转移给另一个会受到资产锁定⑩的组织。换句话说,即使以慈善名义注册的社会企业不享受慈善机构免税的优惠政策,其全部盈利必须转给自身基金账户或社区利益公司。因此,虽然英国社会企业注册的形式多种多样,不过因以慈善组织性质与社区利益公司性质的登记和注册有利于享受免税等相关优惠政策,所以绝大部分社会企业为减少运行成本,在成立之初,多倾向于向英国慈善总工会和社区利益管理局申请注册慈善组织或社区企业,而不是向英国行政管理局申请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形式的多样化一方面赋予了社会企业充分的合法性空间,保障了其社会公益性质,使其相对容易得到英国社会各界的认可和支持,另一方面法律制度允许社会企业采用灵活的商业化运行形式获取资源,增强了公益组织筹集资金的能力,拓宽了公益组织业务范围。
为规范社会企业的发展,英国政府在2004年成立了社区公益公司管理局(Regulator of 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ies),负责对社会企业申请的审批与注册,截至2007年7月,向社区公益公司管理局注册的社会公益公司共有1,089家(11)。社区公益公司管理局职责包括:负责监管社会企业活动运行,确保该法人团体履行法律责任;接受投诉,依法处理相关纠纷,若该机构发现社会企业行为不符合某社区的利益或未遵守资产锁定的规定,便会采取执法行动,或撤换组织董事或将该组织作清盘处理。
为提升社会企业发展能力,英国政府要求贸易及工业部负责专门制定业务支持和培训计划,统筹为社会企业提供技术支撑,职能包括:设置业务通网络自助培训平台,为社会企业提供信息与智力支持;搭建社会企业参观学习、现场观摩的平台,协助社会企业之间分享新理念、新技术,改善组织运行方式;为社会企业提供贷款,资助社会企业成长;鼓励专业机构为社会企业提供业务支持和先进的技能 培 训(12)。
为促进社会企业发展,英国中央政府创新财政扶持政策,完善社会企业财务融资渠道,地方政府也在社区发展领域中,积极提升财务机构运作水平,帮助社会企业拓展融资渠道。具体措施主要有:设立小型企业服务处,负责审核社区发展财务机构,监管社会企业融资;培育社区发展财务机构,引导其向作为支持社区发展型的商会转变;鼓励各类慈善基金会向社区发展财务机构提供资本支持和贷款担保;推行社区投资税务宽减计划(Community investment Tax Relief Schemed),为投资以“社区扶贫”为使命的社会组织,提供为期5年、减免税额多达可投资额25%的税务宽减服务政 策(13)。
创新公共服务购买机制,政府服务采购适当向社会企业倾斜。为扶持社会企业发展,英国政府创新公共服务购买机制,在产品质量与服务标准不变的情况下,竞标项目优先考虑社会企业。为提高社会企业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的竞争力,英国政府采购部门搭建了多种平台,以实现社会企业与政府、其他社会组织、商业组织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促进其他部门对社会企业产品与服务的了解,以扩大社会企业服务与产品的销售额。有些地方当局为扶持本辖区社会企业的发展,甚至在公共采购制度中明确表示,在不违反公平、平等竞争的原则下,政府服务购买应优先考虑那些为本辖区居民提供培训和创造就业的社会组织,以打消采购人员在竞标过程中对社会企业歧视的念头,增加社会企业取得竞标合约的机会。
多元的社会支持网络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企业的发展。除了政府提供优惠政策与财政帮扶外,市场中的企业、社会中的高校和志愿者、民众给予社会企业大力支持。市场企业为树立企业社会责任形象,通过技术支援、经费资助等形式,主动与非营利组织合作,共同解决社会问题,如英国许多大型企业每年都会从盈利额中拿出1%作为公益基金,有的企业甚至在其内部组建社会企业等非营利组织,支持企业附近的社区建设,提高弱势群体生活水平。众多知名高校设有社会企业类课程,为社会企业家提供技能培训等智力支撑,承担社会企业的孵化和实现社会企业领域规范化、完善化的重任。社会各类志愿者服务团队积极为社会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支持,减少社会企业因人力成本增加而导致的运行风险增大的困境。英国民众也对非营利机构及其新出现的社会企业给予了足够的关注:英国上下,从王子贵族到一般居民积极宣传、推广社会企业的公益性。社会企业开发的产品与服务如符合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即使价格比市场同类产品或服务稍高,民众与社会组织团体一般也会基于“道德经济”理念购买。
效率是指投入的最小化和收益的最大化。在市场化环境中,效率机制是组织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变量。传统公益性组织、志愿类组织因忽略成本计算,一味强调捐赠下的准公共产品无偿供给,或是捐赠出来的钱“用来产生正面的公共形象,而不是用来改变世界”(14)。因此,只求奉献而不求回报的公益运行模式,在面对因经济发展不景气,公益组织筹资环境日益复杂化条件下,极易陷入疲软窘境,尤其是随着英国公共服务私营化改革的兴起、公共服务项目购买合同形式(POSC)的普遍推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逐步由直接提供者向服务购买者角色转变,市场企业参与公共服务供给渠道逐渐拓宽,导致社会组织间、社会组织与市场企业之间的竞争不断加剧。社会公益组织为应对日益激烈竞争的社会环境,谋求生存与发展之道,“适当的市场运作被引入非营利领域,成为新时期非营利组织壮大规模和推广其社会使命的重要手段”(15)。在此背景下,社会企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积极承接政府服务项目外包、广泛吸纳个人或组织捐赠、努力争取基金会的扶持、大力开发市场产品,在服务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上采取多元化发展策略,快速建立了组织效率机制,抢占了发展先机。社会企业的效率运行机制主要表现为资金来源市场化、市场收入稳定化等四个方面。
相对于传统公益组织运行经费来源的单一性,社会企业收入渠道多元,主要有市场交易、政府公共部门的购买服务项目交易、与私营企业的合作交易、第三部门组织机构合作交易(传统非营利组织等)、公共部门的专项资金补助等,其中通过市场渠道、公共服务购买项目渠道获得的收入占了其总收入相当大的比例。英国2011年度社会企业调查报告显示(见图1),66%的社会企业通过市场渠道获取的收入占了其组织年营业额的37%;近一半的社会企业通过公共服务购买项目竞争渠道获取的收入占了其组织年营业额的18%;另有21%的社会企业则通过个人或组织等捐助渠道获得,这部分收入仅占了年营业额的1%。总体而言,无论是通过市场渠道还是政府服务项目购买渠道,都要遵循市场化竞争原则,效率机制成了社会企业应对市场化环境下的帕累托最优选择。
图1 2011年英国社会企业收入来源结构图
从社会企业的收入构成比例来看,通过市场交易获取的收入不仅超过了政府资助额,更是大大超过了各类捐赠额度,市场成为社会企业资源稳定发展的来源渠道,社会企业的公益目标商业化运作模式初显成效。社会企业受其辖区内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而显示其收入构成的迥异,呈现出随着辖区贫困程度的不断减轻,市场交易量逐渐增大,政府公共服务购买量趋少的特点。对于前者这可能是因经济发展水平影响辖区内居民购买力,进而影响社会企业服务与产品的市场化交易量。对于后者可能是随着居民购买力的降低,政府逐步加大了公共服务购买力度,社会企业获取政府公共服务购买项目机会的增加。即便如此,在社会企业年营业额中,其获取的市场交易份额仍大于从政府公共服务项目购买中获取的份额(见图2)。
图2 2011年英国社会企业主要收入份额比例图
资源的有限性和社会公益组织数量的激增,使社会企业间、社会企业与营利企业之间的服务与产品竞争成为常态。“艰苦的合同谈判和商务交易已经与许多更为传统的募款方式一起共同发挥作用了。慈善组织不仅面临他们同公益组织之间共同竞争资源了,现在他们将与私营公司一起竞争他们的职责所要求的提供服务的权利”(16)。当社会企业供给的产品或服务大于目标群体需求量时,竞争带来的风险也在逐步加剧。2011年,68%的年营业额在100万英镑以上的社会企业实现了财务结余,18%实现了财务收支平衡,亏损并破产的占了13%;而在年营业额1万英镑以下的社会企业中,财务结余的占了20%,收支平衡和破产分别达到36%和27%(见图3)。这意味着,如同市场中的企业,社会企业在追求公益目标中也会遵循市场化运行规则,当竞争处于劣势时,会因外部资源竞争失败而退出,这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非营利组织的公益服务质量,使公益社团处于持续更新中,保障了公益社团组织的健康发展。
图3 2011年英国社会企业财务决算图
社会企业的效率机制不仅体现于其同质性服务产品供给中的竞争化,组织收入来源的市场化等,还体现在内部管理企业化。传统公益观点认为,社会公益组织的资金来源依赖于慈善无偿捐赠和政府资助,与赚钱无关,其所从事的事业就是“有价值的但往往是赊本的事业”。随着20世纪80年代英国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英国上下各界公益观念开始由“无偿捐助、无私奉献”向“公益投资”理念转变,要求发挥公益最大化的“杠杆效应”。而这种理念恰是市场企业追求收益最大化行动逻辑的翻版。因此,为迎合英国民众新理念,部分英国社会公益组织改变了原有组织结构体系,采用内部管理企业化模式以实现运行成本最小化公益收益最大化,从而更好地实现其社会服务的宗旨。佛斯顿伯格认为之所以采取公益组织内部企业化管理方式,背后的主要原因还在于非营利性组织属于劳动密集型服务组织,人力成本占财务支出绝对比例,依靠生产效率提升难以抵消工资增长(17),即要实现其财务收支平衡,就要借助企业管理中的成本—效益分析理念与运行方式,激发组织内部创新活力,使社会企业摆脱依附政府公共财政、慈善基金和个人捐赠等被动给予局面,实现自身资源投入最小化公益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市场环境要求组织行为注重效率,其行动的逻辑是低投入、高回报。制度环境要求组织行为和组织结构体系注重合法性,其行动的逻辑是得到普遍主流制度与文化认可。两种机制在运行上呈现三种逻辑关系。一种是互补关系,合法性机制的增强会使竞争机制功能增加,如根据合法性机制构建而产生的组织结构,运行过程中有利于增加组织自身获取外界资源的渠道,提升其运行效率。第二种是竞争关系,即合法性机制的增强会使竞争机制削弱,如为应对制度环境要求,组织需耗费资源建构与效率机制相互冲突的组织机构与章程,以实现合法性的目的,这有可能会因内外张力损耗而导致其发展动力不足。第三种是平行关系,即两种机制都在起作用,但它们之间相互独立。当组织为应对制度环境,合法化机制与效率机制出现相互竞争或平行关系时,组织自身的回应往往是通过制定组织正式制度或正式结构应对制度环境的压力,而在运行中遵循另一套法则,以应对效率机制下竞争的压力(18),出现组织制度结构与实际运行规范脱节或相互冲突现象。其背后的实质在于前者是在制度环境压力下,组织为取得合法性地位而采取的行动,后者是为取得效益最大化而采取的策略。已故邓正来先生将这种行动策略视为一种生存性智慧(19),但生存性智慧多指向行动策略积极性的一面,忽略了因脱节而造成的交易成本上升、组织运行乏力的消极层面。
组织发展的理想模式是两种机制呈互补关系,内外合力共同推动组织发展,“当这两种价值理念在非营利组织内相互依存时,该组织才会充满活力。”(20)对于社会企业而言,其公益导向与商业化运行模式,克服了以往组织合法性机制与效率机制的平行或相互竞争关系,呈现两种机制的互补、内外合力共谋的状态。其中,社会企业的合法性机制保障了其公益性质,优化了其运行的外部环境,而效率性机制则提升了自身资源汲取能力,优化了社会企业竞争结构。具体来说,一是社会企业对制度的需求,促进了其生长制度环境的建构,而制度环境构建的完成也为社会企业的合法性身份提供了外部保障,激发了社会企业运行活力。外部制度环境下合法性机制的构建,确保了社会企业在市场化环境中的竞争效率,如参与公共服务项目竞标时,同等条件下优先与其签订采购协议的规则等。同时,社会企业自身商业化运行模式,又因制度创设的保障,而深入英国民众与社会网络中,不致其因市场化操作而陷入公益信任危机。社会企业制度环境的及时有效创设,特别是资产锁定和公益收入持续投入公益项目的规定,确保了社会企业在追逐收益最大化的同时,保持了其应有的公益性本质特征。二是社会企业遵循效率性机制,商业化运行模式,保障了公益组织的可持续发展性。社会企业市场化运作模式,适应了公益组织的竞争环境,避免了公益组织因过分依赖政府、个人、企业捐赠而陷入资源发展危机。同时,内嵌于合法性机制中的效率性机制及因竞争失败而导致的行业退出机制,激发了社会企业内部活力和对外服务质量,促进了社会公益组织体系的更新,保障了社会组织体系的健康发展。英国社会企业正是在制度环境合法化机制的外部推动下,在效率机制的内部拉动下,逆流而上,强劲发展。
注释
①舒博:《社会企业的崛起及其在中国的发展》,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2页。
②(11)(13)Villeneuve-Smith,Frank.Fight back Britain—A Report on the State of Social Enterprise Survey.2011.2011年社会企业调查报告是由英国社会企业联盟发起,在其8111个会员数据库中,经严格科学选取样本,通过调查问卷填写结合电话访谈,统计分析社会企业的运行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本报告是每隔一段周期出版的系列年度报告之一,是英国政府、英国企业联盟等组织制定相关政策制度的重要参考依据。
③赵萌:《社会企业战略:英国政府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启示》,《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9年第4期。
④Sherman,D A.Social Entrepreneurship:Scaling Social Impact.Conceptual Paper of the Executive Doctor of Management Program,Cleveland:Case Western Reserve University,http://weatherhead.case.edu/edm/archive/files/concept/SHERMAN-1st%20Year%20Conceptl%20paper-4-26-05.pdf(Zugriff:01.11.2007),2005.Sharir,M and Lerner,M.“Gauging the Success of Social Ventures,Initiated by Individual Social Entrepreneurs.”Journal of World Business,2006.Shawe,Carters.“Social Entrepreneurship Theoretical Antecedents and Empirical A-nalysis of Entrepreneurial Process and Outcomes.”Journal of Small Business and Enterprise Development,2007.
⑤潘小娟:《社会企业初探》,《中国行政管理》2011年第7期。
⑥Spear,Roger,Chris Cornforth and Mike Aiken.“The Governance Challenges of Social Enterprises:Evidence from a Uk Empirical Study.”Annals of Public &Cooperative Economics,2009.Fazzi,L.“Social Enterprises,Models of Governance and the Production of Welfare Services.”Public Management Review,2012.
⑦Suddaby,Roy,Kimberly D.Elsbach,Royston Greenwood,John W.Mayer and Tammar B.Zilber.“Organizations and Their 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s.”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2010.
⑧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5页。
⑨针对社会企业的出现,英国政府及时制定了《社区利益企业法规,2005》,该法律明确了社区企业产权、组织职责、功能边界、财务管理等相关管理办法及与其他类似组织,如政党公司、政治竞选公司的区别,以防止发生政府或产权占有者借助社会企业实施权力寻租和商业性营利行为。
⑩资产锁定是指公司的盈利和资产永久为社会企业所持有,不得市场交易、不得向其组织成员分配。社会企业若退出市场或因经营不善破产,其财产将被分配投入给其他同类社会企业或其他同类公益性组织。
(12)俞可平:《透视社会企业——中国与英国经验比较》,中央编译局出版社所出增刊2007年版本,第23页。
(14)马修·比索普:《慈善资本主义——富人在如何拯救世界》,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292页。
(15)叶长林、许克祥:《非政府组织前沿问题研究》,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52-153页。
(16)郑国安:《国外非营利组织的经营战略及相关财务管理》,北京: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1年,第17页。
(17)杨凤禄:《非营利组织的商业化探讨》,《山东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
(18)周雪光:《组织社会学十讲》,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339页。
(19)邓正来:《“生存性智慧”与中国发展研究论纲》,《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20)佛·斯顿伯格:《非营利机构的生财之道》,北京:北京科学出版社,1991年,第7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