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污得福”

2014-06-06 03:54王聃
杂文选刊 2014年6期
关键词:中村限时兰州

王聃

对于“兰州4·11水污染”事件,尽管当地政府宣布“处理非常及时与得当”,但事故带来的伤害远未从居民的生活中散去。据《新京报》报道,贾家堡是位于甘肃兰州核心工业区西固的一个小村落。此次水污染检测出苯超标的自流沟,有近一公里就在贾家堡的土地下面。在过去的十年里,环绕村子的工厂曾发生过至少六起严重的安全事故。但是多年来,村民申请搬迁无果。近日,兰州市自来水供应恢复正常,在人们心悸未平之时,贾家堡和邻近牟家堡的九十五户村民接到了限时搬离通知,要求三天内搬离“厂中村”,以便更换自流沟的老旧水管。

村民无论如何都不会想到,向上级反映搬迁多年未果,苯超标事件竟让他们“因污得福”,成为逃离此地的“契机”。

要有怎样的想像力,才能在水污染和村民搬离间画上等号——一起引发广泛关注的水污染事件之后,对涉事企业和部门的追责之声还没有传来,先传来的却是水源沿线村民的“限时搬离通知”,一次受到舆论关注的水污染之后,搬离却以突然的方式到来。无论如何,都让人感到无奈与郁闷。

无奈与郁闷显然不仅在于当地实行选择性搬迁上,而是我们再次邂逅了污染事件中居民“孱弱的权利”。不少水污染事件中,公众都是那个最后才知道真相的人。不得不说,民众于污染事件中的权利不仅仅是被淡漠,有时候甚至可以称之为习惯性被遗忘。虽然贾家堡的村民最终远离了生活多年的污染地,但它却是以某种“非正常”的方式达成的,这恐怕令无论是围观者还是当事人都难以释怀。

关于这点,从一组调查数据中就可窥见。《法制晚报》记者盘点了自2004年至今的十年中发生的四十七起影响较大的水污染事件。在这四十七起水污染事件中,有二十九起是因为化工厂泄漏而引起的,占发生污染事件的六成。但其中涉及刑事犯罪及被判刑的仅有六起,最高刑期为五年,其他多数为行政处分。当法律上对水污染的惩治远远不能抵达时,指望民众的相关权利得到提升,恐怕只是一厢情愿吧。

“因污得福”,如此的对比与悖论,在兰州水污染事件中得以展现。对于贾家堡村民“别样”搬离的报道,我无法去揣测其他人读来会有着怎样的五味杂陈,令我动容的是新闻中的另外一群人:他们和贾家堡村民一样,同样处于被污染区域中,但不在自流沟上,所以不在此次搬迁范畴。16日晚,大面积拆迁导致断水停电,一位村民说:“我现在最大的希望不是从这搬走,而是政府能拉一根电线,我可以用电磁炉下个面条吃,就这么简单。”——如果不能实现法律意义上的刚性约束与问责,总有一天,我们都会成为那个逃无可逃的人。

插图 / 变色龙 / 王泽培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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