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荣凯
案例
张三和李四是多年的老朋友,关系很好。某次张三急需用钱,口头向李四借款5000元。一年后,李四向张三索要借款,张三坚称已归还。双方僵持不下,李四遂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张三承认借款属实,但辩称已归还,因双方借款时没有出具借条,所以归还时也没有出具收条。
分析
在该案中,张三承认借款事实,已经构成诉讼上的自认,那么李四不必再对该事实进行证明。至于张三提出已经还款的事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应由张三来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無需举证。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如张三无法提供已归还借款的相关证据,法院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支持李四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