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住产品安全“底线”

2014-06-01 12:30汪立昕
质量与标准化 2014年10期
关键词:产品安全生产经营者安全法

文/汪立昕

【质量沙龙第10期】

守住产品安全“底线”

文/汪立昕

20年前的中国,发展经济是硬道理。由于社会总需求大于总供给,产品的有无、是否保障供给是主要矛盾,相当数量的企业片面追求产值和利润,不重视产品质量。尽管根据法律规定,当时实施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象包括了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以及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和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但由于认识问题和各种其他原因的影响,在实际工作中,对上述产品的监管仍以产品功能和数量的符合性为主,产品符合标准是当时质量监管的重点和目标。

核心提示产品安全监管要善用“底线思维”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日益丰富的产品让消费者的可选择性逐步提高,产品安全性越来越得到社会的广泛重视,产品安全问题逐渐成为国家监管部门视野中的主要矛盾和监管底线。

习近平总书记曾经在多个重要场合指出,管理要善于运用“底线思维”,凡事从坏处准备,努力争取最好的结果,这样才能有备无患、遇事不慌,牢牢把握主动权。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这里的“预”既包括底线,也包括困难和风险。“预”是“立”的因,“立”是“预”的果。产品安全监管同样如此,要预先了解事情的可能发展前景,预先看到事情发展可能遇到的困难,预先防止可能发生的最坏情况,预先为争取事情最好发展结果而做好各方面准备。

目前,各国政府在消费政策领域中,越来越重视对产品安全的管理。各国纷纷通过制定有关产品安全类法律规范,强化生产经营者对产品安全的注意义务,预防不安全产品的产生,消除产品中的安全隐患。比如美国有《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消费品安全法》、《儿童安全保护法》、《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冰箱安全法》等;欧盟有《通用产品安全指令》、《消费者保护与信息政策》、信息快速交换程序(RAPEX)等;日本则有《消费者产品安全法》、《电器与材料安全法》等。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的一份不完全统计,在全国每年65万~70万件投诉中,安全问题占1.7%左右。一份关于汽车产品召回的数据显示,在累计召回的530多次、940多万辆有安全隐患的车中,绝大部分缺陷形式都有较高的安全风险。不仅如此,近年来我国出口欧美各国的消费品及玩具被屡屡召回,也反映了国内企业对产品安全不够重视和生产过程中的产品质量问题。

由于国内产品安全问题往往混迹于产品质量问题之中,而国家用于产品伤害的监测系统尚未完全建立,国内因不安全产品造成的人员伤害也没有相应统计数据,更遑论不安全产品在区域、行业、种类上的分布分析,以及在伤害人群中性别、年龄、职业等相关数据的分析。缺乏科学、可靠、稳定的信息和数据来源,产品安全监管上必然将面临盲目、被动的局面。

要改变这一局面,应该从重视国内产品安全管理制度、特别是法律制度建设着手。目前,我国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中,涉及生产经营者产品安全的法律责任过于原则,不完善;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内消费品安全既缺乏明确的监管职能,也没有专门调整消费品安全的法律制度。

一方面,我国缺乏专门针对消费品安全的伤害信息、风险评估、标准、准入、检查、召回和预防等有效管理机制和相应的法律,尽管《产品质量法》对涉及安全的产品质量问题设置了监督抽查、认证等制度,但由于调整的产品对象宽泛、执法主体多元、涉及生产经营者产品安全义务不完整等种种原因,对消费品的安全监管无法满足经济生活的需要;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产品安全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对市场准入的严格要求和产品赔偿责任方面,但市场准入制度难以杜绝所有的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流入到消费者手中,而产品损害赔偿也往往只能解决已经发生的伤害个案。

如何在产品形成过程中和寿命周期内明确生产经营者的责任,以此规制有关各方的行为,进而预防和减少产品安全隐患?笔者认为,应该从法律层面进行明确,比如制定产品安全法或者消费品安全法,以此来逐步完善消费品安全管理制度。遗憾的是,从目前的实践和立法计划上还看不到清晰的脉络。

(作者: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管理司副巡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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