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车抢夺”的定性分析

2014-05-30 16:48魏宇芳
2014年47期

魏宇芳

摘要:飞车抢夺即利用行使的机动车辆进行抢夺的行为。本文首先从概念入手,通过分析我国飞车抢夺的现状,深入剖析目前飞车抢夺的定性制度所存在的缺陷,并对其定性进行合理分析。

关键词:飞车抢夺;抢劫罪;抢夺罪

一、概述

飞车抢夺是指利用行使的机动车辆进行抢夺。“飞车抢夺”的不法分子一般两人同骑一辆机动车结伙作案,以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物品为主要目标,针对街上行走的路人实施抢夺。犯罪分子作案时突然从被害人身后贴近,迅速伸手夺走财物,使被害人来不及反抗,其突发性极大,作案后迅速驾车逃离。其主要特征有:事后难查证、2人或2人以上合伙作案、侦破困难、人身危害性大等。

二、飞车抢夺的定性现状

(一)立法规定

立法对飞车抢夺的规定是《刑法》第267条、《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三个规定是飞车抢夺定性的主要依据。

(二)司法实务中的处理

1.司法实务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他人不备,公然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达到500元,而没有造成其他人身损害的飞车抢夺行为一般依据刑法第267条定性。

2.在飞车抢夺过程中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拉硬拽或者明知其行为会造成他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按照抢劫罪定性。

3.飞车抢夺过程中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按照抢劫罪处理①。《解释》第五条规定实施抢夺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这一规定与《意见》第十一条第(三)项存在重合之处。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最高刑期分别是七年和三年有期徒刑,而抢劫罪的最高刑期是死刑,因此抢劫罪属于处罚较重的罪。所以飞车抢夺中致人重伤、死亡在法理上应按抢劫罪定性。

不可否认,以上关于飞车抢夺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活动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在实务中这样处理也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我们应该正视其所存在的问题。

三、飞车抢夺的定性存在的问题

(一)犯罪构成上存在的问题

1.客观构成要件:(1)客观行为方式上混淆了抢劫罪中的当场使用暴力与抢夺罪中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暴力是一种强制的力,往往通过某种行为直接作用于人的身体,这种暴力会造成被害人身体或精神受到威胁,从而不敢反抗,因此抢劫罪是使被害人在心理恐惧无助的情况下交出财物;抢夺罪中的公然夺取则是趁被害人不注意通过快速的方式夺取财物,被害人能够认识到抢夺行为正在发生,但却无力阻止。司法实务中只有区分了这两种行为方式,才能准确的判断到底是抢夺还是抢劫行为。(2)客观上混淆了暴力所作用的对象。抢劫罪的暴力是直接作用于被害人的身体,使被害人基于对暴力的恐惧而交出财物。抢夺罪的暴力是直接作用于所抢的财物。抢夺过程中的拉拽行为可能会影响到人的身体,在外观上看这种暴力好像是直接作用于人的身体的,但实质上并不符合直接作用于人的身体的要求,因此不能把这两种力等同起来。

2.主观构成要件:(1)混淆了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主观故意是故意犯罪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之一,我国刑法理论中要求做到主客观相统一,即行为人主观的想法与客观上造成的后果必须是一致的,通过对主观意图的分析深入到客观造成的结果,在两者一致的情况下定性处罚。抢夺案件中行为人的主观想法抢得公私财物,属于纯粹的劫财,而造成被害人受伤的结果则是超出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因此将抢夺行为按抢劫定性主客观不一致。(2)混淆了两种行为方式的目的。抢劫的主观目的是使被害人基于恐惧而主动交出财物或在被迫交出财物时不敢反抗。而抢夺的目的是夺取财物的同时能够迅速逃离现场,使被害人来不及反抗,其并不关注被害人是否基于暴力或基于精神上的恐惧而“自愿”交出财物,也并不是希望通过武力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因此抢劫罪在形式上更像是“强拿硬要”,而抢夺罪在形式上更趋于和缓。

(二)法律合理性上存在的问题

1.过分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抢夺罪和抢劫罪对暴力的要求程度是不一样的。抢劫罪中的暴力是一种重暴力。抢夺罪中的暴力是一种轻微暴力。但准确评价某一具体的飞车抢夺行为中的暴力到底是重暴力还是轻微暴力是困难的,而且这种暴力无法量化,这完全依靠法官的生活经验和办案水平,这难免太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2.司法解释把简单问题复杂化

(1)《意见》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采用逼挤、撞击、强行逼倒他人的方式,这种方式本身就是一種暴力,只是它借助机动车辆来实施,加之机动车本身的速度快,这也增加了这种暴力的危害性,所以这种暴力本身就已经达到了抢劫罪的暴力程度,应该直接依据抢劫罪定性。

(2)抢夺罪与抢劫罪最根本的区别在于行为方式、手段的不同。抢夺罪是趁他人不备,公然夺取财物。抢劫罪是使用暴力,使被害人基于对暴力造成的身体和精神上的恐惧而交出财物,在区分的时候只要从外观上看行为人到底采用的是怎样的手段即可,而司法解释把飞车抢夺行为规定为抢劫罪,这无疑是把问题复杂化了。

四、对飞车抢夺定性的探索

目前无论在学理上还是司法实务中对飞车抢夺的定性都是众说纷纭。为了减少法律的不确定性,笔者认为,对飞车抢夺的行为一律按照抢夺罪定性。为了达到罪责刑相适应,应该增加抢夺罪的死刑规定。

《刑法》规定抢夺罪的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但是由于抢夺过程中可能会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后果,其人身危害性较大,基于惩罚犯罪的目的,可以将抢夺罪的最高刑期提升至死刑。

司法实务中将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飞车抢夺行为按抢劫罪定性,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则可能面临死刑。如果提升抢夺罪的刑期则一样可以达到行为人罪责刑相适应的结果,而且在罪名上也得到了统一。(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注解:

① 张明楷.刑法学(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