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

2014-05-30 16:48德吉央宗
2014年47期

德吉央宗

摘要:为维护公司股东利益,当代大多数国家公司法中都规定了一股一权原则和资本多数决原则.但也因此导致公司大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可能会基于私利损害公司和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所以有必要在特定的情况下排除某些特别利害关系的股东表决权,来体现法律上追求的实质公平,真正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关键词:股东表决权;表决权排除;利害关系股东

股东表决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地位享有的,就股东大会的议案做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然而有些股东滥用控制权追逐私利,为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披上了合法外衣,导致股东表决权走向异化,因此有必要设定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来弥补这一缺陷,以避免控股股东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损害小股东利益,使各方的利益趋于平衡。

一、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界定

(一)定义和法律实质

表决权排除制度,是指当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的议题与某一或某些股东存在利害关系时,则这些股东不能以其所持有的表决权参与对该议案的决议。

股东表决权权利性质属于私权利,决定了股东追求的是个人利益而非公共利益,当股东的个人利益和公司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或者股东与决议的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就很难期望股东会公正的行使表決权。表决权排除实际上就是为了阻却股东滥用其表决权,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而对股东表决权这一私权的行使进行合理的限制。所谓合理的限制即只有在出现特殊利害关系时,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权才应被排除。但这并不说明这种排除行为具有确定的法律效力,如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或程序有瑕疵,这时的排除行为的法律效力就具有不确定性。

(二)功能

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特别利害关系股东在特别决议上行使表决权,具有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功能。

第一,资本多数决议权导致资本占多数的股东在表决时享有更多的表决权,也会更容易损害公司和其他小股东的利益。建立表决权排除制度,起到事先预防作用,实现了股东间事实上的平等。

第二,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它追求的是公共利益,而股东行使表决权时可能会为了个人利益把公司利益置于脑后。建立表决权排除制度,防范了大股东滥用权力,维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

第三,建立表决权排除制度,有助于优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二、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主体的范围

1、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包括大股东、中小股东;直接利害关系股东,间接利害关系股东;记名股东,无记名股东。只要与股东大会的决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无论其对该决议事项持何种态度,也无论其是否会以公正之心投票,其表决权的行使一概被排除。

2、股东的代理人。当股东的代理人与决议事项有利害关系时,该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是否应排除?有学者认为,当代理人不依股东的指示行使表决权时,表决依然有效,只是代理人与股东之间产生个人法上的法律效果。笔者也认为,应予以排除。因为当股东的代理人与决议事项存在特别利害关系时,不能排除代理人会违背股东的意志行使表决权,从而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如果不排除利害关系代理人违背股东意志行使表决权的法律效力,仅归责于代理人与股东的内部责任,这种结果对股东还是对公司而言都是不公平的。因此,在股东的代理场合,应该适用股东表决权例外排除。

(二)适用客体的范围

首先,仅限于特别利害关系的股东。三种观点:(1)法律利害关系说。根据决议取得或剥夺权利、免除或增加义务这样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股东。(2)特别利害说。表决权排除适用于特定股东就某议案存在特别的个人利害关系的场合,与全体股东无关。(3)个人法说。即利害关系股东与其所处的股东地位无关,与个人的身份地位有利害关系。

其次,仅限于与决议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表决权的行使权。对股东大会决议事项有利害关系而被排除表决权的股东,仅就该决议事项不得行使表决权,但其作为股东的法律地位并未发生变化,仍然享有其他股东权。

最后,还应考虑表决权排除制度的具体情形。从各国的立法来看,主要是以概括或列举的方式,规定利害关系股东不得行使表决权。

三、我国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完善

(一)我国的立法现状

在新公司法修改之前,我国立法没有规定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修改后的《公司法》第16条初步引入了表决权排除制度,但仅限于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以及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另外,中国证监会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2条首次提出了表决权排除制度,但也仅局限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由此观之,我国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立法适用范围过窄,且立法没有提及在存在其他利害关系是否需要限制,也没有规定违反表决权排除制度的救济方式,如果被排除的利害关系人行使了表决权,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怎样请求救济方式都没有明确规定。

(二)对完善我国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的几点建议

首先,应明确股东平等原则,有效解决一股一权原则和资本多数决原则导致股东约束其他股东的利益,使表决权平等;其次,完善表决权排除制度的适用主体范围,不应仅限于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支配的股东,还应扩大到有利害关系的股东代理人、股东受托人;再次,应扩大表决权排除制度的适用客体范围,以概括或列举的方式将情形加以明确,不仅要对哪些决议事项应当排除特定股东表决权的行使,还应对“特别利害关系”进行界定。最后,完善违反表决权排除制度的诉讼救济制度。当被排除的有利害关系的股东违反表决权排除制度,该决议应当是有瑕疵的,其他股东可以提起对该决议的撤销或无效之诉,并对撤销和无效请求权规定时间限制。

综上所述,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是为了限制大股东持有公司的多数股份而滥用表决权发展起来的,并最终运用到表决权制度中。在我国,大股东肆意侵害小股东利益甚至掏空公司的现象屡见不鲜,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维持决议的公正性,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具有一定的法律必要性和价值合理性。(作者单位:四川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