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越威
摘要:“五四宪法”虽然只是过渡时期的一部宪法,自身带有许多局限性,但是它在体例结构、内容规定等多方面对后来的三部宪法起着奠基性的作用。为当代中国的政权结构和社会主义宪政制度开辟了新的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五四宪法”;积极影响;局限性;社会主义宪政
“五四宪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宪法,在我国宪政史上具有重要地位,但也存在许多争议,重温“五四宪法”,我们应该回到当时的历史环境下对其进行充分的认识和客观的评价。
一、“五四宪法”对后来三部宪法的积极影响
(一)纲领性规定明确了未来发展方向与目标
“五四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也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其制定是借鉴苏联及其他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制宪经验,再结合中国的具体实际的结果。因此,它不可避免的带有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特点,即纲领性。这种纲领性也为后来的几部宪法所使用。
“五四宪法”在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时体现了过渡时期的国情,总结了过去革命及建设的胜利果实,指出了国家下一步发展的方向和目标,是国家过渡时期的纲领性文件。这样的特点在后来的七五年宪法,七八年宪法和八二年宪法同样得到体现。从“五四宪法“开始,中国宪法就扮演着国家总纲领的角色,不断总结新的经验,提出新的目标,为国家大政方针的制定提供方向。纲领性特征一直被后三部宪法保持下来。
(二)稳定的体例结构为以后的宪法奠定基础
“五四宪法”通过对外国经验的学习和与本国实际的结合,使之成为一部“比较先进”的宪法。为后来几部宪法的制定在体例结构上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序言加四章的结构体系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四部宪法中从未改变过,这是“五四宪法”的一大贡献。首先,在篇章划分上,“五四宪法”设置了加序言在内的一共五个篇章,分别通过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国歌来阐述国家机关设置、权力归属以及日常生活制度等问题。就宪法结构来说,“五四宪法”具有的先进性为七五、七八以及八二年宪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后三部宪法完全套用了“五四宪法”的结构,使宪法在制定时节约了很多资源和时间。
(三)完善的权利体系为后来的宪法树立了典范
“五四宪法”对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做了全面的规定,从政治权利、人身权利、到劳动就业的权利、享受国家保障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以及进行研究创作的自由等等方面将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权利与自由一一阐明。“五四宪法”的这些规定,对于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确立后直到今天,都有着广泛的影响。这些规定让我们看到了过渡时期社会的空前自由和人们思想的开放与进步。再看现行宪法会发现,其中规定的内容实际上是对“五四宪法”中公民权利与自由内容所做的更加详细的表述,许多基本权利都来源于“五四宪法”的规定。
(四)“五四宪法”确定了中国的政权体制
“五四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在宪法上被确立下来,成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五四宪法”颁布以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式以国家根本制度的角色走上历史舞台,后来的三部宪法坚持并加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定。修改宪法是全国人大的职权之一,后来的三部宪法都依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诞生。所以从“五四宪法”开始,中国宪法就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紧密地捆绑在一起,宪法确立了人大制度的法律地位,人大制度决定了宪法的效力。
二、“五四宪法”的局限性
(一)“五四宪法”缺乏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导致实施困难
虽然“五四宪法”对国体、政体、政权组织形式、国家机构、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作了详细规定,但是它在宪法的监督方面有着严重的不足。整个宪法条文仅有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提到了宪法的监督问题。
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次数少,时间短,宪法的监督很难实现,更不用说违宪审查。因此,“五四宪法”事实上处于无监督的状态,得不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二)“五四宪法”修改随意,缺乏权威
“五四宪法”在宪法的修改上没有作出细致的规定,这是“五四宪法”的又一局限性。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规定着国家的根本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理应保持庄严,不应该随意修改,但“五四宪法”中只有一条提到修改问题,规定的很简单,只确定了宪法修正案的多数通过原则,其他事项并没有说明。
宪法有随意修改的可能,使宪法的权威性大大降低。现行宪法基于“五四宪法”的这一缺陷,对宪法的修改做了进一步规定。增加了宪法修改的提议权规定,这提高了宪法修改的标准,使宪法修改受到一定的限制。
“五四宪法”是过渡时期的总纲领,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结束了它的使命。但“五四宪法”对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制度的影响却是长远的。“五四宪法”带来的是一个崭新的国家运行体制,为今天祖国的快速发展、繁荣稳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它体现了制宪者的智慧和长远目光。(作者單位:四川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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