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特别累犯制度

2014-05-30 16:48谭龙
2014年47期
关键词:适用范围

谭龙

摘要:特别累犯作为我国刑罚制度重要的刑罚之一,对于预防犯罪和打击犯罪具有重大警示意义,对其探讨和研究一直以来是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中重要的任务,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发展,新的犯罪类型也不断涌现,特别累犯也在理论和实践中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本文通过对特别累犯制度的分析,指出特别累犯的种类较少、以及处罚原则等相关问题,进而提出解决特别累犯制度在刑法实践中的司法问题,并完善特别累犯制度的相关理论。

关键词:特别累犯;适用范围;累犯种类;处罚原则

一、特别累犯的概述

(一)特别累犯的概念

关于特别累犯的概念,有学者认为,“特别累犯是指刑法总则中不设累犯制度的一般规定,仅规定屡犯同一罪或某种特定不同罪,在分则条文中规定加重处罚”。①我国刑法将特别累犯的界定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

(二)特别累犯的特征

一是行為人实施了特定性质的犯罪,所谓实施了特定性质的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确违反了刑法明文规定的罪名。二是行为人实施的犯罪没有时间上的限制,所谓没有时间上的限制,是指这两类犯罪在实施的时间间隔上法律不加以规定。二是行为人实施的犯罪所受到处罚类型无限制,是指前一犯罪行为无论是什么类型的处罚,不管是主刑还是附加刑,都是要受到特别累犯的限制。

二、特别累犯的处罚原则

(一)从重处罚原则

从重处罚,是指相对于前罪所受刑罚,后罪更应受到比前罪更加严厉的刑罚处罚。我国刑法65条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特别累犯属于累犯的一种形式,故可以得出结论:对于特别累犯,也应从重处罚。

(二)不适用缓刑原则

对于特别累犯,不适用缓刑的目的是为了打击那些主观恶性强、不知悔改的罪犯所作出的刑法处罚方法,因为缓刑的适用范围是针对那些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分子,而触犯特别累犯的犯罪分子,其主观恶性大、所犯之罪及其严重,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在此程度上来说,对于特别累犯不适用缓刑具有积极的意义。

(三)不适用假释原则

假释所针对的是初次犯罪的人,假释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改造犯罪分子,使其认真改造,真心悔悟。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累犯不得使用假释的相关规定,这样设立的刑法目的更多的考虑是累犯属于再次犯罪,其社会危害性较初犯大。因此,对于特别累犯,更加不得适用假释制度。

三、我国特别累犯存在的疑难问题

(一)关于特别累犯在种类上的问题

特别累犯的种类,就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来说,主要有三种,一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二是恐怖活动犯罪,三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三类犯罪反映了我国刑事立法的进步性。我国刑法规定的这三类特别累犯,在如何使用上也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三类犯罪都是概括性的犯罪,如何具体适用,则是摆在司法人员面前的一个重大难题。

(二)关于特别累犯在处罚原则上的问题

我国刑法规定,特别累犯的处罚原则比照一般累犯的处罚原则进行,主要有三点:一是从重处罚,二是不得适用假释,三是不得适用缓刑,笔者认为,其中从重处罚和不假释原则有一定值得探讨的余地。对于第一点从重处罚原则,笔者认为是可取的,因为不论从预防犯罪还是打击犯罪的角度来看,对累犯从重处罚都能够很好地体现刑法的威慑性和教育性,从而给还未犯罪的人起到警示的作用。对于特别累犯而言,虽然都是严重的刑事犯罪,但对于那些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人,可以适当考虑适用假释原则限制从重处罚原则的适用。

四、完善我国特别累犯的建议

(一)关于特别累犯种类上的建议

第一,考虑单位成立特别累犯的主体,我国刑法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从这一层面考虑,单位也可以作为特别累犯的犯罪主体,因为,单位也可能和自然人一样有再次犯罪的可能,而这种犯罪相对于自然人而言,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有学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过程中确认法人能够成为累犯的必要性”②。第二,考虑将毒品再犯作为特别累犯的种类,我国《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之罪的,从重处罚。”因为,一方面毒品再犯说明其主观恶性强,不思悔改,另一方面毒品犯罪是严重的刑事犯罪,对公民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的伤害,将其纳入特别累犯的适用范围,可以起到警示的作用。

(二)关于特别累犯处罚原则上的建议

特别累犯的处罚原则,是弘扬刑罚制度精神的标杆,不适用假释原则是我国特别累犯的处罚原则之一,笔者认为,该条规定违背了我国设立假释制度的目的,假释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通过设立假释制度来鼓励犯罪改造的积极性。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在设计特别累犯制度时,应当考虑适当假释的相关规定,因为,对于特别累犯适用假释的规定,符合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笔者建议,我国特别累犯的处罚原则可以适当增加对特别累犯假释的规定,以体现保障人权的要求和提高刑罚效益的要求,假释制度将成为我国特别累犯处罚原则上一个重要的标杆。(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注解:

① 陈兴良著:《刑法适用总论》(下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16页。

② 参见沙君俊、刘孟骐:《论法人犯罪》,载《人民检察》1997年第4期。

参考文献:

[1]宁汉林、魏克家著:《中国刑法简史》,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174

[2]李均仁主编:《中国重新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1992,24

[3]高铭暄主编:《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82,226

[4]谢兆吉、刁荣华著:《刑法学说与案例研究》,台湾汉林出版社,1976,91

[5]陈兴良著:《刑法适用总论》(下卷),法律出版社,1999,416

[6]苏彩霞著:《累犯比较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120

[7]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141

[8]孙膺杰著、吴振兴主编:《刑事法学大辞典》,延边大学出版社,1989,1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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