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英悦
张先生婚前在银行有存款30余万元。后来他和刘小姐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前存款一直存在银行没有取出。结婚后,张先生和刘小姐二人经常因为生活琐事争吵,不久离婚。刘小姐认为张先生婚前的30余万元虽为其个人财产,但两人结婚后取得的利息应平分。张先生认为利息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与刘小姐无关。
评析:张先生的存款利息为其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比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出租人根據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等。银行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因此,张先生的银行存款利息为其个人财产,刘小姐无权分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