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高管的整容噩梦

2014-05-30 22:10文海宣
中老年健康 2014年6期
关键词:误工费大夫视力

文海宣

完美者的冲动

2010年,凯乐在一家外企驻京分公司任财务总监,年薪40万元。虽然凯乐有着丰厚的薪金,但高强度的工作状态,还是让曾经帅气的他有了黑眼圈、大眼袋,视力下降。

容颜的改变,让注重生活细节的凯乐颇为烦恼。于是,在网络上,凯乐与一名自称医学博士、从事整形美容外科工作近20年的郝大夫沟通后,决定选择郝大夫隶属的美语整形医院门诊部做眼袋祛除手术,并指定郝大夫主刀。

2010年10月1日,郝大夫为凯乐进行下眼袋祛除医疗美容手术,并对眼窝进行脂肪移植。接下来,在郝大夫的游说下,凯乐接连进行面中部除皱术、右侧腰腹部脂肪取出术和颊部凹坑自体脂肪移植充填术。郝大夫告诉凯乐,手术一切顺利,一个月后复查即可让凯乐再现年少时的容颜。

整容变毁容

一个月后,凯乐没有华丽变身。接踵而至的是凯乐惨不忍睹的双眼、疤痕累累的皮肤以及没有尽头的矫正手术。

2010年11月6日,凯乐因脂肪填充过量、眼袋肿大,必须进行祛除前次手术填充的脂肪手术。之后,凯乐又接连进行了7次修复术、矫正术。

时隔一年后,凯乐没有恢复容颜,一次次的创伤性手术让他每次出门都要用头巾包住头部的疤痕,还要专门佩戴深色高度近视眼镜遮挡阳光。

久不能愈的手术创伤以及不断下降的视力,让凯乐不得不在2010年辞去年薪丰厚的工作,专心地到医院检查和治疗。

漫漫求偿路

后来,凯乐经过查证,发现给自己做整容手术的郝大夫虽然有行医资质,但仅是一位参加过医疗美容培训的大专生。凯乐找到美语整形医院要求赔偿,美语整形医院派郝大夫与凯乐签订一份协议,约定美语整形医院无偿为凯乐进行修复手术,并保证使其恢复健康。否则,美语整形医院按照每月6000元的赔偿标准支付凯乐误工费。郝大夫在协议书上签了名,但美语整形医院未加盖医院公章。

协议签订后,一次次的手术并没有让凯乐的眼睛恢复正常,而曾经信誓旦旦、大包大揽的美语整形医院的态度也发生了变化,开始拒绝为凯乐进行修復手术并拒绝支付费用。

2011年5月,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凯乐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将美语整形医院起诉至北京市某区法院,请求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令美语整形医院双倍赔偿自己的损失。

经过3个月的证据提交和质证,鉴定机构对美语整形医院的诊疗活动进行鉴定后确认,美语整形医院在短时间内频繁对患者凯乐给予矫正术,造成患者下眼睑局部瘢痕增生,进而出现瘢痕性睑外翻并导致视力下降,对凯乐的损害后果存有大部分因果关系。

2013年4月,法院判决,美语整形医院向凯乐赔偿治疗费、视力检查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7万余元。对凯乐关于依据协议书支付误工费以及双倍赔偿的请求并没有支持。

凯乐不服,提起上诉。2013年9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凯乐的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整形医院及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点评:

患者与医院签订和解协议,应该首先弄清签约人的资质和条款的可执行性。以本案为例,凯乐出示的和解协议抬头注明美语整形医院为协议一方,但该机构并没有在协议中加盖公章,同时,也没有表明美语整形医院授权郝大夫签订协议。从协议成立的要件来看,该份协议无法视为美语整形医院对凯乐的赔偿承诺。因而,患者在起诉前应保护好自身权益,减轻求偿成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责任及赔偿内容。在医患关系中,患者不是简单的消费者,医院也不是单纯的服务者或产品提供者。所以,医患关系的处理并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真实完整的病历是医疗鉴定的重要依据,也是医疗鉴定得以进行的前提。在本案中,由于凯乐没有证据保存意识,无法一次性完整提交病历材料,致使案件在诉讼3个月后才进入鉴定程序,影响诉讼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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