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专业合作社控制权配置的博弈过程分析

2014-05-30 12:58耿聆蒋寒希张佳文
中国市场 2014年8期
关键词:博弈控制权

耿聆 蒋寒希 张佳文

[摘要]林业专业合作社是提高林区生产效率的有效方式,而控制权配置问题是合作社经营成功的关键。本文运用博弈论的有关方法,分析控制权在“能人”与林农之间的博弈过程,研究了合作社组建前的博弈和经营过程中控制权执行时的博弈,并给出相关的政策建议,可作为林农与“能人”在合作时进行决策的参考。

[关键词]林业合作社;控制权;博弈

[中图分类号]S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4)8-0141-02

1 前 言

林业专业合作社是一个民办、民管、民受益的组织。强调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是合作社的本质要求。合作社控制权指的是对合作社的管理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专业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和不超过20% 的附加表决权相结合的合作社控制权配置制度。这既保证了普通成员民主公平的表决权利,又考虑到出资或交易额较多的成员的权益,体现了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推进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首先要认可这种“次优结果”,还要通过合理政策引导核心成员逐步调整组织结构,让普通农民更多参与合作社事务和分享合作收益(黄胜忠,2009)。

当前农民参与合作事务的方法是通过“一人一票”的举手机制来实现的,但这样的机制同时可能对“能人”投资、“能人”决策、“能人”治社的积极性、主动性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在实践中,农村“能人”大户充当合作社发起者与治理者的组织形式具有其阶段合理性(陈诗波等,2008),但由于林农对“能人”的过分依赖和特殊信任,又往往使“能人”独当一面,大包大揽,最终导致民主管理流于形式。因此,如何协调“能人”治社与民主管理之间的矛盾,做到既能发挥“能人”治社的积极作用,又能实实在在的落实民主管理制度,是当前与今后很长时期林业专业合作社健康成长需要解决的一个难题。本文正是基于以上分析,运用博弈论的思想分析控制权在林农与“能人”之间的配置过程,研究林业专业合作社组建前的博弈和经营过程中控制权执行时的博弈。

2 林农与“能人”在合作社组建前的博弈

为了简化博弈过程,本文假设林农与“能人”都是理性的,组建合作社带来的收益大于不组建所获得的收益。现实生活中普通林农存在“搭便车”与“背义”的动机,因此组建初期往往是由“能人”挑头组建,因为其生产规模大,组建合作社能带来比不组建更多的收益。这类似于博弈论中的智豬博弈。组建前的博弈分析如表1所示。

这个博弈过程如下:①如果“能人”选择组建合作社,那么林农的占优选择为搭便车;如果“能人”选择搭便车,林农的占优选择仍为搭便车。②林农的选择是搭便车,那么此时“能人”的占优选择为组建合作社。因此,博弈的均衡策略是(组建,搭便车),即“能人”挑头组建,支付组建时的生产成本,而林农选择搭便车。由此可见,在合作社建立初期,“能人”往往掌握着合作社的控制权,因为“能人”在合作社创建和发展中提供了关键性生产要素和专用资产,承担了合作社创建的组织成本和经营风险。本着投资与权益相符的原则,他们理应拥有合作社初期的控制权。

3 林农与“能人”在经营过程中控制权执行时的博弈

在合作社经营初期,“能人”掌握合作社的控制权,但依《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在农民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要占成员总数的80%。因此,“一人一票”的原则可以保证在决策时控制权掌握在林农手中。但是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决策制度降低了决策效率,增加了决策成本。在经营过程中,“能人”可以采用的策略为:谋私或不谋私。林农的策略有执行控制权与不执行控制权。则博弈分析如表2所示。

假设对与合作社的某项经营收益为E,林农享有的收益为α比例,“能人”享有的收益为1-α,“能人”谋私即“能人”利用职位之便享有在职消费、家族成员特殊利益等。据此可分析:

(1)在“能人”不谋私,林农不执行控制权的情况下,“能人”的支付函数为:I22=(1-α)E林农的支付函数为:R22=αE。

(2)在“能人”不谋私,林农执行控制权的情况下,显然决策效率降低,合作社的该项经营收益为E21,E21

(3)在“能人”谋私,林农不执行控制权的情况下,“能人”获得私人收益e12,此时“能人”的支付函数为:I21=(1-α)(E-e12)+e12=(1-α)E+αe12,林农的支付函数为:R12=α(E-e12)。

(4)在“能人”谋私,林农执行控制权的情况下,此时能人的私人收益为e11,e11C12,“能人”的积极性下降,合作社的该项经营为E11,E11

以上分析可知,不管林农是否执行控制权,“能人”的占优策略为谋私。在实践中,林农执行控制权导致该项经营收益的损失是大于能收回的能人的谋私即E-e>E11-e11。因为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市场机会有时是稍纵即逝。因此,不管“能人”是否谋私,林农的占优策略都是不执行控制权,因此存在纳什均衡(谋私,不执行)。这个结果对林农是不利的,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从总体上讲,我国农民的合作意识和合作精神还比较匮乏,农民的小农意识依然根深蒂固,且一般农民往往对生产资料、实用技术、市场信息等方面的知识掌握不够。如果涉及林业合作社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采用民主的办法来解决,不仅会产生太多的内耗,浪费太多的时间和精力,也难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而“能人”把握市场机会的能力比较强,他们往往拥有广泛的人际关系。广大的林农加入合作社的主要原因并非追求公平的控制权配置,而是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增长。

4 结论与建议

通过对林业专业合作社组建前的博弈以及经营过程中控制权配置时的博弈分析,可以发现在合作社初期组建时,“能人”付出了更多的成本,而且在初期也需要有一个能人的权威来增强凝聚力,推动合作社的进展。因此在初期组建过程中,“能人”理所当然拥有合作社控制权。在合作社经营过程中,林农虽然通过成员大会在“一人一票”的决策机制下可以掌握合作社的控制权,但对合作社的经营不应过分干预,经营控制权仍应配置给“能人”。为此,本文建议:

(1)在合作社成立的初级阶段,“能人”需要有牺牲精神,愿意付出更多的成本与精力来经营合作社,林农需要对“能人”的工作表示支持,要加强合作意识与合作精神。

(2)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于如何生产、生产什么以及销售方式等经营决策,林农需要赋予能人更多的决策权,但对于理事会和监事会的选举以及分配方案等涉及林农现实权益的决策,林农需要执行对合作社的控制权,严格执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机制。

(3)面对“能人”的谋私,林农不能采用夺取控制权来维护权益,更多的是加强监督,健全监督机制,提高监督效率。

参考文献:

[1]张雪莲,冯开文.农民专业合作社决策权分割的博弈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08(8):61-69.

[2]安实,王健,何琳.风险企业控制权分配的博弈过程分析[J].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2002(12):81-87.

[3]刘雅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与创新研究[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12.

[4]邵忠顺,王小清,王丰.基于博弈理论的烟农服务合作社治理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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