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基于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现象,结合激励相容理论和以往专家学者对于激励相容与食品安全问题的研究,对于从激励相容入手解决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途径提出一些建议,以期为相关主体提供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激励相容;食品安全问题;激励不相容;食品安全解决方法
中图分类号S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517-6611(2014)09-02741-02
基金项目2011年度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11YJA630140);北京市教委2013年科研计划重点项目“食品安全信息有效传递的激励约束机制研究”。
作者简介郄海拓(1988- ),女,北京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物流管理、农产品物流。
1 激励相容相关理论发展
所谓“激励相容”就是通过一种制度安排,使得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的行为恰好使集体实现机制最大化的目标,人们将这种制度称之为激励相容。最初,激励相容被用于金融领域对银行实施监管,随着时间的推移也被用于证券市场上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后又被用于相关部门对于监管排污企业、捕捞业、煤炭开采和医疗等行业和企业的监督。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指出,激励相容监管应当是符合,而不是违背投资者和银行经理利润最大化目标的监管。激励相容的食品安全监管即是这样一个符合被监管者利润最大化目标的监管方式[1]。
2激励相容与食品安全相关文献综述
国内现有的研究多是指出激励相容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重要意义,建议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在规制过程中引入激励相容机制[2]。陈思等提出,我国要建立激励相容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要从对食品安全机构实施绩效工资、完善问责制度和增大生产者的违法成本3个方面入手[1]。
实际上,要想从激励相容入手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从激励性规制理论出发,应该尽量消除规制与被规制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调节两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保持或在最大程度上保持双方利益一致性。
如今,伴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频发,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组织效能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质疑。解决这一问题,最根本的方法是通过适当的激励机制,协调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冲突,激励相关利益主体行为朝着有利于食品安全水平改进方向选择。只有妥善處理好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食品安全目标上的激励冲突,形成激励相容机制才能真正提高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效率[1]。
实际上,食品安全的激励相容需要保证的就是当生产者或利益相关方在合格品和不合格品进行选择时,这个激励相容机制可以保证生产者或利益相关方选择合格品时所获得的利益大于或至少不小于选择不合格品,从而保证生产者或利益相关方自觉选择合格的产品。陈思等曾以产品召回为例进行过简单的说明,生产者主动对问题食品进行召回时,相应的监管制度下能保证生产者召回所获得的利益大于不召回获得的利益[1]。因而陈思等提出,在进行机制设计时应当参照被监管者的利益,要充分考虑所出台的食品安全监管措施是否激励相容,以实现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在目标上的充分融合。
3 从“激励相容”入手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处于一种激励不相容的状态,如果这种不相容的机制没有得到改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即使投入再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都无法从根本上使食品安全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总的来说,从“激励相容”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3.1充分考虑被激励者的利益被激励者如生产商或其他利益相关者之所以在某些时刻更加倾向选择不合格的产品,其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不合格品带给他们的利益要大于合格品,或者不合格品即使被查处所带来的成本增加也会小于生产合格品带来的成本增加。在市场经济中,“柠檬市场”时常存在,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丛生使得原本生产合格品的生产者迫于企业生存压力转向生产不合格品。这种情况对于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是非常可怕的,只有保证生产商能获得应得的利益才能使他们的参与热情更高,才更有利于激励机制实现其价值。所以在制定激励相容机制时,充分考虑被激励着的利益是非常重要的。
3.2设计合理的奖惩机制要完善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的奖惩制度。从“奖”和“惩”两方面说,在“奖“的方面,要在机制实施初期树典型,进行必要的宣传和奖励,经济奖励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因为其不仅可以冲抵企业提供高质量产品所带来的成本增加,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刺激被激励企业及其他企业的积极性。要注意的一点是,奖励的力度要合适,以保证被激励企业在以后还能从奖励上获得持续的激励计量。另一方面是“惩”,在进行惩罚前必须要尽快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行政处分、法律制裁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且实施惩处的办法都有明确的界限和具体的量的规定,使得不同程度的食品监管失职都可予以不同程度的处罚[3]。增大企业风险成本甚至趋于无穷大,迫使企业选择生产合格产品。
另外,鼓励消费者进行维权,消费者作为产品的直接体验者积极进行维权,一方面能够及时将食品的不安全信息传递出来,增加违法生产者被查处的概率;另一方面,能够给予肇事者强大的威慑力与警醒作用,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使得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食品安全博弈在一定程度上由对抗转向协作,进而达到相容的目的[4]。
3.3加强地方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地方政府查处监管能力不强,就会在很大程度上纵容了违法行为的产生和反复,造成恶性循环的出现。想要杜绝这种情况的出现就必须加强地方食品安全监管能力。首先要使地方政府的相关人员能够树立监管意识,其次还要求他们可以在强化监管意识的前提下采取切实有效的行为来杜绝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出现。这也要求中央政府将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与其所负责区域的食品安全现状联系起来,为“激励相容”提供良好的前提条件。此外,还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食品安全标准和对地方政府官员政绩的考核标准,唯有如此才能有效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差的问题。对于地方政府官员来说,引入高水准检测中心的技术,为地方监管部门的监督实现严格、真实、高效的食品安全监测目标提供技术支持,提高违规违法行为查处概率[3]也是非常必要的。
3.4积极转变监管方式[3]对于监管机关,特别是地方监管机关来说,积极转变监管方式,将以往的事后检验和查处转变为更多的事前控制和事中控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增强地方监管机构的响应性,降低食品生产商的违法成本,提高其质量安全意识。从源头开始,严格审核生产商的生产资质,并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特别注意对关键点进行控制。将事前、事中控制作为主要的监管手段,配合必要的事后检验,多管齐下,改善食品安全现状。
3.5引入食品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作为技术支撑食品安全问题得到妥善解决除了政府部门的监管、食品企业的配合以外也需要一些必要的工具进行支撑。近些年兴起的“食品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就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一项有效支撑。比如“放心肉”工程利用这一系统就实现了全程的可追溯,实现了“全民吃上健康肉”的目标。如果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可以全面引入信息可追溯系统,就可以实现绝大多数食品的信息追溯,为监督提供了良好的技术支撑。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管理,缺乏一个可以提供详实、官方、权威的信息系统支撑。周应恒等提出,应该由中央强制推行建立“中国食品安全网”,作为社会各种监管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管理搭建平台的有效途径[3]。并提出该网站应包含食品安全监测信息发布平台、食品行业诚信评估平台、政府监管绩效评估平台、食品安全认知教育平台、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平台、消费者食品安全维权中心和食品企业质量安全生产服务中心七大模块。其中中央监管部门、各级地方监管部门均应被强制要求将各自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及时在食品安全网上发布,以实现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的共享与集成[3]。
3.6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中引入问责制问责制度就是让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官员对其行为负责,有效的问责制度事前能够起到威慑和防范的作用,事后能够进行處理和调整的作用[5]。这种问责制度的建立使得有权利的官员成为了需要负责任的官员,也就是说当这一官员所管辖的地区内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则追究该地方官员的责任,这就在根本上将负责该地区的政府官员与该地区的食品安全状况捆绑在了一起,使得“激励相容”的前提条件得以满足,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对于生产企业来说可以得到奖励,避免惩罚,对于各级政府官员来说有利于其高效完成监督任务使其所负责区域的食品安全现状得到改善,更好地履行公职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4结语
该研究旨在从“激励相容”入手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在对以往专家学者的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具体措施,希望对于相关企业能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参考文献
[1] 陈思,罗云波,江树人.激励相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现实选择[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168-175.
[2] 胡艳芳,肖兴志.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激励机制分析[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0(1):35-39.
[3] 周应恒,宋玉兰,严斌剑.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激励相容机制设计[J].商业研究,2013(1):9-11.
[4] 国晖.关于我国银行业激励相容的监管研究[J].上海经济研究,2009(1):111-115.
[5] 汤振宁,绍蓉.在我国食品药品监督体系中推行问责制[J].中国药业,2005(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