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川 李峰 冯石亮
目前大量协管员、协警等临时工作人员,游离于编制之外,成为社会管理岗位的“临时工”。这些人员许多无合同、无保险,工资普遍不高。关注社会管理岗位中的“临时工”,依法保护“临时工”各项权利,提高管理水平,才能为社会和谐增添亮色。
“野蛮执法”,城管协管“中枪”医药费得不到报销
【案例】某市是一个老城,街道狭窄,交通经常堵塞。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该市城管部门特别成立了一个路摊整治大队,并从社会待业青年、进城的年轻农民工中招用了一批“临时工”为“协管”。前不久一名执法队长在带队执法中动手掀翻了路旁一水果摊,并撅折了摊贩的秤杆,协管员程某等受队长指派往执法车上拉人与摊主发生肢体冲突,程某被摊主打伤。事后新闻部门介入,认定为“野蛮执法”“暴力执法”,因此执法大队对外宣布,掀摊、撅秤、拉人上车的为临时工、协管程某,程某因此被辞退,由于其没上工伤保险,所以程某受伤的医药等费用无处报销。
【分析】程某等的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其在执法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应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程某应享受工伤医疗、停工留薪等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间。用人单位以“个人行为”推脱责任,不承担程某的医疗费用,在停工留薪期辞退程某是违法的。
超龄被解聘,派出所“老协警”得不到分文补偿
【案例】谢某是一名退伍军人,在村里当治安员多年,工作认真,搞综合治理、治安防范有一套,八年前被乡公安派出所抽去做协警,一做就是八年。由于公安队伍趋向年轻化,前不久谢某因年龄大被解聘。因为不是国家正式职工,他没有拿到分文经济补偿。
【分析】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这里没有正式职工与非正式职工的区别。就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按摊位收费提成,市场协管员工资达不到最低标准
【案例】小张毕业于非“985”“211”大学,毕业后一时找不到工作,后托人在某税务所找到了一份税收协管员的工作,每天的工作就是定期到几个市场按摊位收税。因为不是经过考试正式录用的在编人员,所以不但没有养老等社会保险,而且工资也不是固定地由财政支出,而是按收得税款的比例提成。因为所负责的几个市场都在老旧的居民区内,摊位少,交易额小,提成不多。小张每月的工资只有当地最低工资一千二百元的一半,不但与在编职工无法比,与其他临时用工也无法比。因此小张要求单位保障其最低工资水平。
【分析】《劳动法》在第四十六条中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针对劳务派遣这一新的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在第六十三条中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即使是不在编人员,最低工资还是要保证的。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而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报酬标准。《劳动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论是固定人员还是临时人员,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应依法支付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小张要求保障最低工资水平,应当得到法律支持。
路口站岗五年,交通协警得不到公租房等社会福利
【案例】农村退伍兵小何,退伍后来城里自谋职业。因在武警部队服役时与交警队有联系,其在某交警队应聘了一个交通协警的职位,在某路口值勤、站岗,一站就是五年。
如今小何早已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对象也早已找好,就差房子。由于买不起房,安不上家,所以结不了婚。私人出租的房屋租金高,他急切地渴望得到公租房等社会福利。可他不是在编职工,和公租房挂不上号。
【分析】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推出公租房是对住房困难人群的过渡性的解决方案,旨在为不属于低收入人群但住房困难的人员,提供住房帮助。根据上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符合以下条件,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財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这里并没有在编职工的限定,也没有在编职工与非在编职工的区别。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公租房的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