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娜 梅莹 郑军
摘 要:以确权发证、减轻赋税、规范流转、搞活经营的安徽集体林权主体改革任务虽已基本完成,但这只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第一步,后续改革中还存在着山林纠纷隐患、产权流转、公益林的经营管护、采伐限额政策尚需调整、林政资源管理等一系列问题亟须解决。为此,需要从林业政策的配套调整、健全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方面着手,进行集体林权后续改革,以确保林权改革绩效的实现。
关键词:安徽;林权改革;后续发展;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 F361.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4)08-16-02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与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一样,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历史意义”。安徽省集体林地面积418.6万hm2,2006年开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到2010年基本完成“确权发证、减轻赋税、规范流转、搞活经营”的主体改革目标。发证面积342.1万hm2,林权到户率达88%以上。一系列强林惠农政策成为林业加速发展的助推器,林农、林业企业、学术机构以及政府部门等对林改取得的成效一致认同,比如,安徽省全面取消了检尺费、资源补偿费、采伐设计费、以木还贷金等林业收费项目,调整降低了育林基金征收范围和征收基价,减轻了林农的负担,加大了社会从事林业活动的积极性。安徽省建立林权管理服务中心(林业要素市场)81个,林权流转4.4万宗,涉及林地20.1万hm2,林地在确权的基础上实行流转,促进了林业的规模经营。办理林权抵押贷款1.9万宗,抵押林地面积3.0万hm2,盘活了林地资产,成立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598个,涉及农户12万户,加大了林农的合作。但与此同时,伴随着林改的持续推进,林业后续发展中的一些问题也逐步的显现出来。
1 安徽林改后续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1 林权单位变小,制约林业规模经营 林权改革后林权分散加速了林业经营的分散,虽然林地可以流转,但林地经营者营造高效优质森林资源、提高林地利用率的意识淡薄,相当部分林农“树会自已长,不用别人造”的老观念根深蒂固,宁可自己不经营,也不愿意流转给他人经营,林业规模化经营潜力难以充分发挥。
1.2 采伐政策改革滞后,林权激励效果受限 虽然林改后林农成为经营主体,但现行的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审批手续繁琐,造林前的低产低效林分采伐审批以及基地林分的抚育间伐、主伐年龄、采伐指标条件等条条框框的制约,都不能实现林业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使得林地生产力与实际林业生产力差距较大,林权改革的激励效果不明显。
1.3 林业要素市场不完全,林业社会化服务不完善 林业要素市场的基本功能尚不齐全,林地、林木流转、林产品产供销信息传播渠道还不够顺畅,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度章程不够完善,内部联系紧密性不强,合作经济组织作用未能充分发挥。此外,现有贷款利率与贷款期限及财政补贴制约了林业投融资发展,现有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渠道不广不足和保险费率偏高制约了森林火险业务的发展。总之,林业社会化服务不完善。
1.4 林权争议扩大影响林区和谐发展 林改后林农和全社会对林业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受利益的影响,林经营承包权争议数也随林地价值的飙升和木材行情的上涨而不断增加,再加上历年未解决的历史积案,使得涉林纠纷调处难度加大。此外,林权改革后生态林限制性利用,补偿基金偏低,与商品林收益反差矛盾加大,收益分配矛盾严重制约和影响林区的和谐发展。旧的问题未解决,新的争议又不断出现,且居高不下。
1.5 林业产业化水平相对较低 目前,安徽省林产工业集群未形成,林业企业龙头企业少,产品结构不合理,规模小、科技含量低、利用率低的初级加工企业比重过大,产业链较短,带动能力不强,林业产业优势在林权改革后未能完全发挥。
2 安徽林改后续发展的对策建议
2.1 政府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提高营林生产规模化集约化 政府组织提供服务、舆论宣传加强引导,是扩大林业规模经营的有效途径。政府需要增强服务意识,为林农与企业搭桥牵线,引进外地企业和造林大户,同时依法保障实现企业规模化经营的过程中林农的权益,积极引导以“公司+基地+农户”,合作造林或林地入股,将一家一户分散种植组织起来,实现规模经营,解决林农分散经营后,投入规模与投入资金及后续管护等难题,同时加大政府对科技投入力度,落实政策配套,实现森林资源总量提高。
2.2 加快林木采伐政策改革,调动林业生产积极性 在限额采伐的前提下,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减少中间环节,简化申报审批程序。此外,建议加快实施天然低产低效残次林的改造步伐,在实现林业作为产业经营的同时,从制度上保证林业经营者对林木的处置权。
2.3 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促进现代林业发展 按照融信息发布、交易实施、中介服务为一体的林业综合性管理与中介服务机构的标准和服务组织网络化的要求,建设林业要素市场,按行业协会专业化、中介机构社会化的要求,加快林业中介组织的建设。建立财政对林业融资、保险的贴息制度,实行林权证直接抵押贷款,切实解决林农后续管护资金投入的困难,增强林农发展林业的信心。
2.4 完善生态林保护,理顺收益分配,实现林区安定稳定 引导开展科学利用,增强生态林自我补偿能力,拓宽林业的筹资渠道,提高生态林的补偿标准。通过政府与部门的组织协调,引导利益矛盾双方以协商的形式解决矛盾;加强林木承包费和林地使用费收支的法律宣传和使用监督,通过收益再分配,缓解林业经营主体间的矛盾,确保农村和林区的安定稳定。
2.5 加快产业升级,实施品牌龙头带动战略 通过林业项目带动,提升产业发展集聚效应,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此外,筛选一批龙头企业、重点企业、成长型企业,并加以扶持;对品牌优势明显的企业和产品,积极鼓励和指导其创品牌并予以扶持。通过龙头带动,实行品牌效应,推进区域经济发展。
3 结语
林权制度改革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林权改革后续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不可忽视,必须要通过统筹兼顾、持续深化林权配套改革加以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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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徐焕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