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2014-05-28 09:03胡昀阮奕茜
2014年44期
关键词: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案件

胡昀 阮奕茜

摘 要:知识产权作为人们智慧的结晶,应该得到很好的保护,但是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纠纷给我国的知识产权界带来了深刻的影响。随着我国伴随着世贸组织的发展,我国加入的国际贸易的相关活动也是越来越经常的发生,与此同时法院接受的知识产权的案子数量和不同的种类案件也是愈发的多,而且这其中的涉外案件也是较为频繁的,人民法院对此的案件壓力也是越来越大的,这对于我国的知识产权的法律问题是受到了极大的威胁的,在此背景下本文对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进行研究是具有现实意义的,本文主要就是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进行的研究分析。

关键词:知识产权;案件;法律保护

一、知识产权的概述

所谓的知识产权其实指的就是那些自己所发明和创造的东西单独属于自己的专有的权利,但却是只仅仅是在所要求的具体的时间内有效,像那种充满智力的发明,像一些发明、艺术和文学上的创造等等,还有的就是在商标中使用的一些名称、设计以及商标的标志和图像等等,这都是可以被某些组织和自己所具备的知识产权。

二、知识产权所规定的法律范围

我国的法律是有着明确的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范围的,它主要就是包含着商标的权利、发明的专利权、自己的著作权以及所创造的劳动成果权等等,知识产权的本身就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独有的财产,但是它的自身却是没有办法根据它自己所具有的能力而规定,但是却可以给予一些独特的法律限制。对于著作权的所明确的保护范围主要就是与作者所具有的思想而表现出的内在的情感联系,专利权所规定的法律保护,对申请专利权的规定就是要在所拥有的权利范围内进行选择,对于商标权的所保护的范围内容还是与商标和商品有关系的,这在法律范围中也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

三、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行政和司法保护之间缺乏相应的协调

在以往的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中,行政机关的都是各自为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之间的工作都是缺乏相互合作的,并且这种现象还是较为严重的,并且对于司法机关人员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效果也是快速的下降,这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这些机关部门之间缺乏相应的沟通和合作,在出现问题的时候还是相互推卸责任的现象。

(二)知识产权中的审判机构有待完善

从很早的时候就已经开始,知识产权当中所包含的民事的案子以及刑事和行政等的案件都是被机关上的民庭和刑庭以及行政庭等的管理的,但由于它们所应用的诉讼程序是不一样的,这就导致了一种程序上的差异,就致使了早审判当中出现的种种弊端,浪费了大量的资源,司法权威就会因此受到影响,给诉讼人员带来了很多的不便,像这种司法机关的“三审分立”的情况,就致使了知识产权的保护的最大的障碍。

就像是广东省发动的知识产权的“三打两建”工作,这次的工作主要就是以严厉打击群体、重复和恶意对专利进行侵权以及假冒伪劣的侵害专利权等的行为,对于那些情节较为严重的和反应强烈的地区为主要的突破点,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打击专利权的假冒伪劣的违反法律的行为。

(三)对侵权行为打击力度较弱

我国对侵犯知识产权的产生的犯罪行为,主要的就是采用一些法律上的经济制裁的方式,是没有过采取人身刑罚的方式进行处罚的,并且是对于这方面的惩罚也是较为宽松的。就像是财产的刑罚,我国所规定的法律就是对其处以10万元甚至是以下的处罚措施,但是在美国的地区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罚则是罚款是达到25万美元的。人身处罚的措施,我国是给予三年以上的惩罚措施,而在美国对于这样的行为,就连最低的惩罚措施就是五年以上,从这就可以看出,美国对于侵权行为的惩处方式比起我国的来看就是较为严厉的多,现如今我国市场上有着如此巨大的侵权盗版现象,这对其发生的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对知识产权出现的惩处力度还是不够的,是需要加强的。

2011年12月某院全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57件,同比增长171%;审结案件43件,同比增长378%;解决诉讼标的172万元,同比增加130.7万元;案件全部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调撤率达100%。从这些数据中就可以发现,这些案件大部分为就是当地的公司单位侵犯其他公司的知识产权,售卖假冒商品,在其他公司维权中成为被告,这就可以看出建立一个科学的审判制度、打击侵权行为是有多么的重要。

四、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建议

(一)协调执法和司法

在我国行政人员在执法时,由于行政执法人员以及司法机关部门在工作时没有达成一致的合作,在很多的时候就总是会因为一些不同的影响因素的而把知识产权的案件当作为仅仅只是一般的刑事案件进行处理,有时候也仅仅只是通过对一些侵权人员进行一些罚款而就草草了事,这就给我国的社会是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的,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更是做不到具体的保护作用。在我国就应该是坚决的杜绝这种以罚款而代替处罚的违规现象,建立这种最有效的行政方法就是要加强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的相互之间的合作机制,共同协调,再建立一个相对应的监督机制。如果行政部门在例行执法时就应该是在发现类似于侵害产权的时候为刑事部门的司法机关提供一些相对应的线索,对于某些行政机关不能确定的案件时就可以去申请公安部门进行相应的帮助调查,对于那些能够构成犯罪的案件就应该及时的送法申办,构不成侵权案件的行政部门也应该是要及时的做出相应的惩罚措施。

(二)构建一个科学的审判机构

现在的知识产权的最重要的一个步骤就是建议统一的执法标准,因此我国行政机关就应该逐渐的加强改善刑事、民事、行政三位,三者为一体的法律制度,完成同样或者是类似案件的裁判结果就会与社会效果基本一致,使知识产权得到切实的保护。在知识产权民事救济和行政执法之间加强沟通与合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指导和示范作用,实现知识产权案件信息共享,统一执法标准,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使用多渠道的方法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并给予相应的监督,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及行政机关“以罚代刑”的行为,使审判机制能够充分的发挥出“三审合一”的效率优势,实现审判程序的高效运行。

(三)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可以选用一个惩罚性的赔偿原则,惩罚性的赔偿原则是具有补偿和惩罚的作用,是能够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有一个威慑的作用,因此这就是已经成为了必然的趋势。再者就是降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处罚的“刑事门槛”,减少对应领域的惩罚标准,将会有更多的侵权行为被依法处罚。从我国来看,盗版和假冒商标的犯罪行为是最为多的,对权利人和社会的影响也是非常多的,就是由于这类犯罪的法律风险较低的、成本小、收益高等的因素形成的。

五、结语

现在知识经济的发展是非常迅速的,对于知识经济之间的争端也是愈发的激励的,这对于牵涉的最多的知识产权的竞争机制也是多发起来,因此说只有帮助其给予一个较好的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环境,才可以更好的发展我国的知识产权,并且还可以提升我国的国际形象。(作者单位:1.西南政法大学;2.福建省南平市武夷山检察院)

参考文献:

[1] 陈亚林,邓海英,论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J].特区经济,2011,(09)

[2] 冯汉桥,论强化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的几个着力点[J].广西社会科学,2011(08)

[3] 白建国,陈卓文,李晓飞,检察机关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实践与思考[J].中国检察官,2011(01)

[4] 耿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重构探析——以公正和效率原则为视角[J].现代商贸工业,2010(15)

[5] 黄子乔,浅析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J].河北法学,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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