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风险和中国地震保险制度的研究

2014-05-28 21:17闫凯悦
2014年44期
关键词:巨灾保险制度灾害

闫凯悦

摘 要:我国正在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地震灾害风险考验,同时也伴随着巨额的财产损失和重大的人员伤亡。因此,建立完善的地震保险制度就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文章在数据搜集和借鉴国外目前较为成熟的地震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阐述了地震灾害风险和符合我国国情的地震保险制度的相关内容,并提出了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行之有效的地震保险制度推行方案。

关键词:地震灾害风险;地震保险制度;推行方案

中国是拥有着领土面积约为960万平方公里的国家,地域辽阔,资源众多。同时,中国也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众多,发生频率高。2014年全国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达到了3373.8亿元。(在众多的自然灾害事件中,地震是我国防灾减灾工作中较为严峻的考验,中国的领土面积占全球7%,近百年来却有总数33%的地震发生在中国。因此,本文选取地震这种具有极强代表性的自然灾害作为出发点,对地震灾害风险和建立我国地震保险制度的有关内容进行了初步探究。

一、地震灾害风险

(一)地震灾害风险的内涵

地震灾害作为发生频率高,分布范围广的一类自然灾害,一旦发生,就会随着地震震级强度的增加给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人工设施和人类自身带来越来越严重的损失。因此,地震灾害风险可以被解释为由于较高强度的地震造成的大量人员伤亡和巨额社会财富损失的可能性。

(二)地震灾害风险的特征

地震灾害风险虽然是一种巨灾风险,兼备了巨灾风险和非巨灾风险的双重特性。1.客观性。地震灾害风险是客观存在并且不可能完全排除的风险。2.发生频率不均匀。当一定区域内的板块运动增加和相互挤压时,就会频繁发生地震灾害,而在地壳不活跃时期,地震灾害发生的次数就会明显减少。3.损失巨大。损失巨大是巨灾风险最显著的特征,因此就要求人们要不断地提高對地震灾害风险的认识、控制和管理。4.难以预测性。目前,地震预报预警仍然处于探索阶段,不能反映出及时准确的地震信息。5.不完全符合可保的条件。可保风险要求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但是地震灾害风险不适用于大数法则,缺乏大量同质且独立分布的风险暴露,给保险人合理厘定保险费率带来了难度。

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地震保险制度

(一)我国建立地震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20世纪中国大陆人口占全球人口的四分之一,但大陆地震次数占全球大陆地震次数的三分之一,地震死亡人数占全球地震总死亡人数的二分之一。(如此严峻的灾害形势,更进一步地体现出我国建立地震灾害保险制度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接下来做更为具体的阐述。

我国容易受到地震灾害的侵袭和破坏。一方面,从地理环境角度考虑,中国处于环太平洋地震带与地中海-喜马拉雅地震带的交界处,是世界上地震活动最为强烈的地区之一,属于地震多发区。同时,我国的地震灾害还具有震源浅、分布范围广、频度高等鲜明特征。另一方面,从社会环境角度考虑,我国地震频发区具有人口及财产密集化趋势加大的特点;人们的防震意识较为薄弱,防震知识普遍欠缺;广大农村和相当一部分城镇的建筑物抗震性能较差。因此,强震引发强损的概率也是极大的。

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和公共财政提升的紧迫性。一直以来,我国巨灾风险管理采用的是以政府为主体,财政为支撑的巨灾风险管理体制,在实现了高效、快速、大规模地调动社会资源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的同时,也带来了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增加和徇私舞弊的问题。因此,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可以减轻财政负担,妥善处理好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优势,有助于全社会风险意识的普及和推广。

(二)我国建立地震保险制度面临的现实状况

当前,建立我国地震保险制度的条件已经逐步成熟。一方面,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势态良好,市场经济在这个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政府财政及居民收入较快提高。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获悉,公共财政收入从1978年的1132.26亿元增长到2014年的140350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1978年的243.4元增长到2014年的28844元。(另一方面,自1980年回复保险业以来,我国保险产品的种类越来越多,设计技术也越来越成熟,为保险公司研究地震风险的承保与分散机制创造了条件。

与此同时,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我国建立地震保险制度仍然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及地方性法规都提出了鼓励发展地震灾害保险事业,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和探索建立地震保险制度的相关条文,但对地震保险制度建立的作用并不突出。地震保险目标市场难以准确确定和地震保险准公共产品的属性与保险经营利润最大化的宗旨相矛盾,造成了保险市场供给不足的局面;潜在的被保险人总是比保险人更了解保险标的风险状态,即出现“逆选择”现象;被保险人在防损和减损行为方面产生的背离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不负责任的行为也会产生道德风险。

(三)建立我国的地震保险制度

我国的地震保险制度指的是六级(含六级)以上地震灾害可能带来的巨额财产损失和重大人员伤亡的风险,通过保险的形式进行风险分散和风险转移的制度安排。

它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1.地震灾害保险法律法规。在地震保险制度运行的过程中,必须要有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予以保障和支持。1966年日本颁布的《地震保险法》和1998年新西兰颁布的《地震保险委员会法案》等均对该国地震保险制度的规范化起到了积极作用。因此,我国也应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增设地震灾害保险的相关内容并尝试制定一部符合我国保险业发展现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震灾害保险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2.地震灾害保险的运行模式。我国的地震灾害保险实行政府与保险公司协作型的地震灾害保险模式。借鉴日本地震保险的成功经验,使得商业保险公司利用其风险管理和市场营销等方面的优势承担起合理拟定费率、定损理赔和开发地震保险新产品并制定营销方案的责任。同时,政府及职能部门提供强有力的财政支持并肩负起最终再保险人的义务,尽可能多地为保险公司消除后顾之忧。3.地震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首先,采用风险分散机制。地震损失在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各级政府和再保险市场之间分摊,并通过巨灾债券、巨灾期权等地震灾害风险证券化手段分散风险。其次,成立全国地震保险基金,如表2所示。

三、我国地震保险制度的推行方案

在地震保险制度推行中,首先要建立政策性城乡居民住宅地震保险,要具备覆盖面广和保额小的特点,量力而行。待发展成熟后,形成全方位的地震保险制度。其次,考虑到我国人口分布不均匀,经济发展水平呈现出差异性的现状,地震保险制度的推行应启动并坚持进行试点工作。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和财政的支持下,江苏、浙江、广西等地开展的以农村住房为主的巨灾保险制度试点工作获得了一些成功经验,为建立我国地震保险制度提供了有益的探索实践。同时,国家应该对被委托的保险公司给予税收减免和财政补贴的优惠政策,具体措施可以根据保险公司研发创新的地震保险产品种类和数目的不同,承保的保险费率和签订保单的差异做出明晰的政策制定细则。政府和各级部门更应该增加宣传力度,提升人们通过投保进行地震灾害风险的分散和转移,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地震灾害保险的投保率和参与度。

地震灾害保险作为一种事前防范地震灾害的方式,在我国已经受到各级政府、保险业和学术界广泛地重视。加快建立适用于我国的地震保险制度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亟待解决的社会热点问题之一,希望通过该项制度的建立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为中国抗震减灾工作打开一个新局面。(作者单位:郑州大学商学院)

注解:

① 数据源自新华网

② 数据源自中国地震信息网

③ 数据源自国家统计局官网

参考文献:

[1] 魏华林,林宝清主编,保险学(第三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2] 王和,王平编,中国地震保险研究.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3.

[3] 王和,吴成丕编,国际巨灾保险制度比较研究.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3.

[4] 李文中,张玉红.论建立中国地震保险制度.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8.

[5] 蒋恂,曹骑豹.汲取国外经验教训,巩固发展中国的地震保险制度.世界经济,1996

[6] 姚庆海.关于完善中国地震保险制度的建议.中国保险报,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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