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4月1日起印发并执行。按照《办法》,省直机关的会议将分为四类进行管理,不同类别会议的会期、费用标准、会议规模等都有严格规定。
《办法》提出,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如有未经批准、计划外召开会议的;以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手段冒领套取会议费的;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等行为,将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还将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管理,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办法》规定,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当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会议费由会议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办法》提出,参会人员以在沈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沈阳市以外地区召开。各单位均不得到国家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