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 史婧力
MLC2006升级,三方利益再协调
本刊记者 史婧力
一名老船员说,“我一生的大部分时间都与大海为伴,死后也会将骨灰撒入大海,希望我的灵魂能够保护年轻的一代船员。”朴实而感人的一席话,吐露出了多少船员的心声,中间又饱含多少深情。的确,很多船员人生的大部分都在这片深蓝色中度过。而保护船员仅靠“灵魂”显然是不够的,船员的各项权益需要业界来共同给予维护。那么,以保障船员权益为目标的MLC2006在实施后带来了哪些新的变化?其又将如何协调船员、船东与船旗国政府之间的利益?带着这些问题,记者找到了刚刚从日内瓦MLC2006特别三方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归来的香港海员工会主席李志伟船长。
谈及本次会议的最新进展,李志伟船长表示,此次日内瓦会议,MLC2006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两项:2.5和4.2的内容。
2.5主要是关于船员被遗弃的定义以及遗弃之后应该怎样处理的问题。会议讨论后确定,如有符合以下三点中的一点便视为船员被遗弃,一是船东与船员断绝联系,包括断了水和电,并没有支付船员的遣返费用;二是对船员没有正常的支持和救助;三是超过两个月未发给船员工资。定义明确之后,一个紧密相关的问题是,确定船员被遗弃后,谁去负责后续的解决工作?船员找不到船东,该去找谁?李船长介绍,最后确定责任人为船旗国,也就是“谁的孩子谁领回去”。那么,具体如何操作呢?船东必须找到一家保险公司向船旗国政府做财务担保。这样如果一旦发生了船东遗弃船员事件,便由政府出面找到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以及协调,从而使船员的最基本保障得到解决。李船长表示,船员被遗弃的例子其实不少,就在最近,香港海员工会遇到了这样一个案例,悬挂A国方便旗的船,在B国的船东破产了,将船员以及船舶遗弃在C国的港口。B国船东不见踪影,导致船员被断水、断电、欠薪,问题无处解决。C国港口不提供食品、水,A方便旗国也不给予协调。船员最后联系了香港海员工会,由工会出面多方协调,通过中国海员建设工会找到大使馆提供了水以及食品,并帮助部分船员遣返回国。尽管事情暂时被解决,但问题没有完全得以解决,而且整个过程耗时、耗力,还对船员造成了很大的心理伤害。因此,新的2.5款能付诸实施,船员遗弃的问题就有望获得解决。这样不但在事发时减少了人力物力以及心理的负担,还让船东在“起点”便清楚利害关系,从而减少遗弃的机率。4.2款谈及的是船员死亡、永久残废和疾病,由谁来提供财务担保的问题。跟2.5的办法一致,寻求财务担保,核心是政府。因为“政府”是一个比较可靠的靠山,一旦出现了相应的伤亡,政府以此担保去找保险公司或者保赔公司,便不会存在保险公司不管的情况。
此次三方会议,毫无疑问涉及到船员、船东、船旗国三方面的利益。船员是MLC2006最直接的受益者,船东无疑是受影响最大的一方,对运营成本有直接的影响,而政府方面,属于执行方,在执行的同时,也是帮自己解决潜在的“麻烦”。但由于利益诉求不同,在此次会议中,三方争论不休,各执一词,但最终达成妥协。
目前来看,法规的实行对国内船东影响并不大,本身国内船东就为船员购买了五险一金,所以一旦实施,福利提高有限。但是对印度尼西亚、越南、印度、菲律宾等国家影响就很大,具体体现在财务担保上。操作程序上问题不大,当船舶注册的时候,就被要求提供担保。用李志伟船长的话讲,“担保方面,对大公司的影响小,而小公司可能面临巨大问题”。因为大公司几十甚至上百条船用一个证明就可以,但是小公司需要一船一证明。但无论大小,从经济上对航运业有一定程度的影响,成本会上升。
李志伟船长指出,希望将来在这样的会议中中国能够更为活跃,这样亚洲的话语权会慢慢提升。MLC2006这样一个国际公约出来,并不能一次性地把所有问题都解决,还需要后续大量的工作来不断完善。新的2.5款和4.2款将在下个月的国际劳工大会进行审议通过,并在两年半以后执行。整体来讲,每一点滴进步都推动了劳工体系迈出一大步。
从亚洲范围来看,中国船员的竞争优势如何?李志伟船长认为,从国内看,沿海船员的待遇要求高过内陆船员,越来越难招聘,船东向内陆招聘船员。但内陆船员的待遇要求相对沿海船员要低,由于要求不高,内陆船员往往做不了几年就离开了岗位,到岸上找工作。公司不得不再招新人,由于大量替换,人员素质很难得到提升,这就形成了恶性循环。从亚洲区域的中国、印度、菲律宾、越南、印度尼西亚与柬埔寨船员来看,目前,中国的竞争优势日趋不明显,因为工资一再上涨,福利待遇也比过去好,成本走高,其工资已接近于菲律宾。从全球视角来看,东南亚船员工资待遇还是低于欧美船员,但现在这种差距越来越小。相比欧美国家船员,亚洲船员仍具有独特优势,但优势不在中国,而在一些后起国家,如印度尼西亚、越南、柬埔寨等。这些国家的特点就是成本低,经济刚刚起步,船员培养成本不高。政府也会算账,投资工厂还要钱,而船员属于流动资产,培养船员不需占地,所以政府大力支持。但东南亚船员一个巨大短板在于英语沟通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