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教育成本分担现状及对策分析——基于居民家庭支付能力的视角

2014-05-22 08:13田贞训
河北职业教育 2014年5期
关键词:教育经费学费高职生

田贞训

(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湖北 宜昌 443000)

教育成本分担,是指教育成本由谁支付、如何支付的问题,即教育成本如何在政府、企业、个人等社会各方之间合理分担并最终实现的问题。从成本分担角度而言,职业教育成本主要是指职业院校培养学生实际花费的费用,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科研经费、固定资产折旧及其他与培养学生有关的耗费,即狭义的职业教育成本。

由于经济发展及教育资源的非均衡性等原因,导致我国高职在校生家庭来源的结构不平衡,学生个人及家庭支付能力普遍不足,教育成本分担现状不容乐观。2010年,我国高职教育财政性经费占其总收入的46.8%,仅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财政性经费的16.9%;事业收入所占份额为47.5%;而民办学校举办者投入、捐赠收入等其他来源经费合计仅占5.7%。值得注意的是,学费占其总收入的比重为41.5%,远高于同期本科院校27.89%的比例。生均教育经费收入10883元,不到本科院校的30%;其生均财政性教育经费为5088元,远低于本科院校17050元的生均财政经费投入水平。我国高职教育经费不仅投入量严重不足,且投入结构不尽合理。从成本分担角度来看,学生个人及家庭对高职教育成本的分担比例较高,企业和其它社会力量对其成本的分担比例极低,政府对高职教育的财政投入也有待提高。

一、居民家庭高职教育支付能力及成本分担现状分析

(一)高职在校生家庭来源结构

据调查,2007年我国高职生中农村学生占到高职在校生的65%。本课题组对湖北省宜昌市几所高职院校2011-2013级学生的抽样调查发现,来自农村的学生比例达72%,县级以下的生源比例高达86%,来自城市、县镇、农村的生源比例约为1∶1∶5。可见,来自于农村及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学生成为高职生的主力军,其教育支付能力有限,教育成本分担能力普遍较弱。高职生教育支出负担的问卷调查也反映出相似结果,认为教育支出负担较重的学生高达67%,在对“衣食住行、教育、医疗”三项家庭支出进行排序时,73%的学生将教育支出排在了首位。可见,我国高职学生个人和家庭的支付能力整体较弱。

(二)教育经费个人负担率分析

学生个人和家庭作为高职教育的主要受益者,是教育成本分担的重要主体,学生对教育成本的分担形式主要表现为学费。在分析教育成本分担状况时,教育经费个人负担率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它以个人学费与人均收入的比率来表示,该比率越大表明个人及家庭接受教育的经济负担越重。许多国家对学费标准与居民人均收入、家庭收入的关系进行了大量研究,提出了值得参考的比例。资料显示,美国上世纪60-90年代初的全日制在校生学(杂)费占国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同期日本家庭供养一名大学生的费用占家庭年收入的15%左右;中等收入国家全日制在校生学(杂)费一般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30%左右,而在低收入国家这一比例超过50%。从世界范围来看,学费占家庭收入的比重一般在20%左右,不少实行收费制度的国家将公立学校的“学费-家庭收入比”定在15%-25%之间。本研究对我国2005-2010年高职教育经费个人负担率进行了计算分析,具体结果见表1。

表1 高职教育经费个人负担率

数据显明,我国高职教育成本分担现状不容乐观,且城乡居民的教育经费个人负担差距较大。六年来,城镇居民高职教育经费个人负担率缓慢上升,2010年这一指标为0.24,学杂费占城镇居民家庭年可支配收入的比例不超过10%,个人负担相对较小,与美日等发达国家高等教育学费个人负担水平相当。而农村居民的学费负担相对较重,六年间这一指标持续上升,自2007年农村居民的高职教育经费个人负担率均超过0.8,即年生均学费水平超过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80%以上,可见农村居民对高职教育的个人及家庭负担过重。

(三)居民家庭对高职教育的支付能力分析

从高职教育经费支付能力原则看,学费标准不应超出学生及家庭平均承受能力。学费只是家庭教育支出中的一部分,全面分析居民对高职教育的支付能力不仅要考虑居民对高职院校教育成本的分担能力,还应考虑在校生的生活、通信、交通、其他杂费等完全由个人及家庭承担的费用。本课题根据2011年《中国统计年鉴》公布的分等级居民家庭基本情况与消费性支出统计数据,假设每户有一人接受高职教育,计算出各收入组家庭年均收入扣除在校高职生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必要年均消费性支出后的净额,表示居民家庭对高职教育的承受能力。农村居民按收入五等份分组,城镇居民按照收入等级分为七组,分别占不同比例。按各组户均人口、人均收入及消费性支出等数据,计算不同收入等级的家庭对高职教育的平均支付能力,具体数据见表2。

表2 2011年分等级城乡居民家庭高职教育支付能力

按2011年学费水平及消费水平,假定当年高职在校生平均支出为20000元/年。其中,学费5000元、住宿费1200元、生活费13000元(含餐饮、服装、往返交通费、通信费等)、教材资料费500元、其它学习培训等费用300元。按这一假定与表2数据对比发现,城镇占20%的低收入家庭及部分中低收入家庭无法承受高职教育支出负担,仅70%左右的城镇居民家庭可以接受2011年的高职教育消费水平。农村家庭中,只有20%的高收入家庭有能力接受高职教育,80%的农村居民家庭承担高职教育费用能力不足。按2011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推算,培养一名高职生的总支出相当于一个农民不吃不喝8年的纯收入,若考虑必须的基本消费性支出则需要一个农民27.5年的收入,即使按2300元/年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培养一个高职生也需要一个农民11.3年的收入。按照我国高职教育目前的生源结构,以加权平均法计算,约70%左右的高职学生及家庭支付能力较差,负担较重。

二、促进高职教育成本分担合理化的对策

萨缪尔森认为,高职教育是介于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之间的准公共产品。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及“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受益各方理应成为教育成本分担主体。我国高职教育投入严重不足,成本分担不尽合理,建立合理的成本分担机制成为当务之急。政府应加大投入、强化企业的分担责任、合理确定学费标准,建立以政府主导以学生个人及家庭、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为重要主体的高职教育成本分担机制。

(一)加大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成本分担机制

教育是国家发展的根本,教育投入是政府应履行的基本责任,国家理所当然成为教育成本分担主体。虽然世界各国高职教育的投入呈现明显的多元化趋势,但政府的经费筹措仍然具有主导性作用,特别是在当前我国高职教育基础薄弱的环境下,财政投入显得尤为重要。加大财政投入,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1)逐步提高各级政府财政教育经费投入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例;(2)提高高职财政教育经费在国家财政教育经费中的份额;(3)提高高职教育经费总投入中财政拨款所占份额;(4)改革教育税费制度,增加用于高职教育的财政经费;(5)提高财政性教育经费的增长速度,以满足高职教育发展的需要。

在加大我国高职教育财政投入时,要注意避免“锦上添花”和“形象工程”问题,在满足高职院校基本支出需要、维持日常教学运转的基础上,将投入重点放在教学仪器购置和更新、实训基地建设、骨干师资培养等关键和薄弱环节上,以提高教育质量,强化内涵建设。

(二)强化企业等社会力量对高职教育成本的分担

高职教育经费投入的多元化格局正在逐步形成,但企业、民办资金、社会捐赠、校办产业用于高职教育的资金所占比例很低,对教育成本的分担极其有限。企业作为高职教育的直接受益者,理应成为高职教育成本的重要分担主体。政府应充分发挥引导职能,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强化企业在高职教育发展中的地位与职责,规范企业对高职教育的投资。规范管理并统筹使用教育费附加及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主要用于职业教育成本的补偿。高职院校应主动加深与企业的联系,促进资源共享,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同时,从制度层面、保障措施、优惠政策等各方面进行规范,大力发展民办高职教育,鼓励社会捐资办学,发展校办产业和社会服务,提升高职院校自身的教育成本分担能力。

(三)科学制定学费标准及配套措施,促进高职教育成本分担合理化

1.科学制定学费标准

(1)科学核定生均标准教育成本。核定生均标准教育成本是合理确定生均财政拨款及学费标准的基础,是保证高职生获得公平教育资源的前提条件。财政及教育等相关部门应与各高职院校密切配合,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合理界定教育成本项目,剔除无关成本,科学测算生均标准成本。由于普遍的资源短缺,现行成本的统计数据无法真实反映高职教育所需的正常成本,加上统计方法与口径不尽一致,使得统计数据难以作为生均标准成本的确定依据。建议以现有财务决算信息为基础,以高职院校教学评价指标体系为基本依据,测算基本教学质量要求及现有物价水平、教育政策条件下的生均标准成本。并根据专业性质及特点,测算生均培养成本的学科及专业差异,确定折算系数。实际测算时应注意区分教育成本与非教育成本,不能将后勤支出等非教育成本计入生均教育成本,而应作为学生全额支付的杂费的确定依据,避免重复收费。

(2)合理确定高职教育学费标准。我国规定高职教育的年生均学费水平不得最高超过年生均教育成本的25%。我国高职教育的现行学费标准基本符合这一要求。目前,我国高职生支付能力普遍偏低,这就要求制定学费标准时充分考虑地区经济发展、物价与消费水平、家庭支付能力、个人的教育收益率、高职教育需求状况等多种因素,合理制定学费标准,并完善高职教育学费资助体系。

2.完善学费资助体系及配套措施

由于高职学生主要来自于农村及城镇低收入家庭,支付能力普遍偏低,而现行资助政策下只有少数学生有机会获得资助,不具有普遍性。因此,在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等制度基础上,有必要推行高职教育学费减免政策、家庭税费减免或生活补贴制度,贫困生可同时享受在校生活补助。另外,进行收费制度创新,推行学分制收费,也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高职生集中缴费的压力。

综上所述,我国高职教育成本分担不尽合理,主要表现为学生个人及家庭负担过重,企业等其他社会力量分担比例较少,同时国家对高职教育经费投入严重不足。为促进教育公平的实现,各级政府必须加大财政投入、强化企业的教育成本分担责任、合理确定学费及资助政策,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以学生个人及家庭、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作为重要主体的成本分担机制。

[1]中国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6-2012.

[2]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5-2011.

[3]王善迈.论高等教育的学费[N].北京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0,(6):24

[4]江林.我国高校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研究[D].电子科技大学硕士论文,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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