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体育政策执行的协同效应研究*

2014-05-18 07:28孙庆祝
体育教育学刊 2014年2期
关键词:协同效应协同政策

孙庆祝

(南京师范大学 体育科学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46)

1 协同理论溯源及群众体育政策执行的协同效应

如果从词语构成上看,“协同”一词由“协”与“同”二字构成。应该讲“协同”并非是系统科学中最先提出来的,协同并非是一个外来词。其实,在我国古代就已经在不同典籍中出现了。如《说文》中“协”字本义为“众之同和也”,即众人共同合作,而“同”字本义为“合会也”,即聚合众人之力。因此“协同”一词的本义可理解为合力同心,互相配合。这是较早在中国出现的协同的内涵,随着协同一词的广泛使用,该词的意思也逐渐丰富起来。按照《汉典》的解释,主要有:(1)协助、会同的意思。(2)和合共同、协调一致的意思。《汉书.律历志上》:“咸得其实,靡不协同。”(3)相互配合。如范文澜等在《中国通史》中提到:“遇有战事,召集各部落长共同商议,调发兵众,协同作战。”

可见,我国对协同的解释较多地集中于协助、配合、合作上,强调的是一种关系,如上面的“协同作战”。与我国协同的意涵略有不同的是,西方的协同除了涉及协作、配合之意外,更强调一种整体的效果。这种意涵的提出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前300多年,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提出的“整体当然高于部分”的思想,他的这一哲学思想是用来形容劳动者之间的合作关系的,对后代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自亚里士多德以后,韦德里希、亚当·斯密等都结合劳动分工的社会实践对协同做了精辟的阐释,丰富了西方的社会学体系。因而,总体来看,无论是西方哲学中的协同思想,以及社会学所论述的协同工作,都在强调协同的整体作用,也就是说协作只是协同的基本形式,而协作后能够产生整体的效应,或者称之为协同的效应,整体的力量要高于单个个体简单相加的力量,这才是协同的真正本质。自从系统科学产生以来,人们的世界观发生了一定的转换,人们开始从系统的视野观察世界、分析世界。在系统科学中,协同学无疑是重要的理论组成部分。这也是西方学者专门以协同为研究主题,从系统论角度对协同所开辟的独特领域,并进行的深入研究。哈肯是这样来定义“协同”的,在他看来,协同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协同是一种子系统之间的协作、配合以及互助等,这种协同是与竞争相对立的。广义上的协同是指在复杂大系统内,为了实现系统的总体演进目标,各子系统或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相互配合、相互支持而形成一种良性循环状态。

依据上面古今中外对协同意涵的阐释,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协同”的内涵:首先,协同强调的是一种关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事物、对象及其特性之间互相作用、互相影响、互相依赖、互相比较的一种形式。协同的基本内涵便是解决关系问题,是指两个或多个系统或事物之间的相互协作与相互配合,因而协同符合关系的属性,协同内涵的这一层面可以与协作、合作互通,并且与竞争相对;其次,协同是一种“力”,这种力是在系统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协作时产生的作用力,也即所谓的协同作用力,这个层面上,协同的内涵与协调的意思相仿,都是将一种影响力产生于系统中的;再次,协同还是一种结果,即所谓的协同效应,应该讲,协同效应的产生是协同概念区别于协作、配合以及协调等概念的本质之处,这种规定性表征了系统新质的产生,形成了单个系统或要素所不存在的功能,从而实现整体的结构与功能。

那么,在明确了群众体育政策执行系统是复杂系统后,在借鉴哈肯关于协同内涵的基础上,我们认为群众体育政策执行的协同效应就是指在群众体育政策执行系统中,为了实现共同的目标,各要素相互协作、配合,从而达到一种超越各要素单独作用整体效果的良性状态。它是作为描述群众体育政策执行的表征体系而存在的。

2 群众体育政策执行系统引入协同学的可能性

协同学作为方法论工具,具有许多独特优势,但从现有文献中可知,它在体育中应用相对较少且研究范围较小。那么,将协同学引入群众体育政策执行领域是否具有可行性?以下分析将表明,协同学作为一种系统分析方法,可以应用于群众体育政策执行的研究中。

2.1 普适性是协同学理论的重要特征

普适性是指某一事物特别是观念、制度和规律等比较普遍地适用于同类对象或事物。事实上,系统科学之所以被认为是20世纪最伟大的科学革命之一,就在于半个多世纪的历程中,从一般系统论诞生,到信息论、控制论、耗散结构理论、协同论、突变论、超循环理论和系统工程的出现,直至系统科学体系的初步形成,其发展速度令人吃惊,并且各分支学科在自然、经济、社会各个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均取得了一系列突破性进展,对科学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而这应与系统科学的普适性特征密切相关。作为系统科学的重要理论组成部分,协同学理论的特点之一在于它是一种具有横断科学性质的理论,它的研究对象——非线性系统,是存在于其它各门类学科中的,不论自然现象、社会现象、体育现象或别的现象,只要是以非线性系统存在,就可以作为协同学理论的研究对象。如可以应用协同学理论来分析化学领域中的各种化学波和螺线的形成,化学中的振荡及其他化学宏观模式;研究物理学领域中流体动力学模型的形成,大气湍流等问题;经济学领域中如城市发展、经济繁荣与衰退,技术革新和经济事态发展等方面的各种协同效应问题;社会学领域中的舆论形成模型,大众传媒的作用,社会体制以及社会革命等等问题。到目前为止,体育学领域也有许多研究借助协同学理论,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鉴于此,我们说协同理论具有普适性,或者说该理论是可以在任何一门学科中运用的,“它确实携带着更能为不同的文化传统所接受的普适信息,有利于促使世界上经历了不同发展路径的科学与文明相互尊重和相互沟通”。作为一门研究完全不同学科中共同存在的本质特征为目的的系统理论,其广泛的适用性或普适性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把协同学理论引入到群众体育政策执行研究中必将能够提供一些解决问题的理论视角与思维模式。我们说群众体育政策执行的研究同样可以应用协同学理论,并且赋予该研究新的意义。当然,这显然不是说协同学理论能够为群众体育政策执行提供多么美好、多么新颖的具体措施、手段,而是为我们进行此类研究提供新的研究视角。传统的政策执行研究基本局限于制度分析、利益分析以及结构分析的范式中,这些研究从不同的视角为政策执行的研究提供了帮助,但对于以整体性、关联性等作为理论特征的协同学理论却至今没有引起注意,这不得不说一种学理上的遗憾。

2.2 群众体育政策执行系统是复杂系统

复杂性科学中对复杂系统的描述性定义是:复杂系统是具有中等数目基于局部信息做出行动的智能性、自适应性主体的系统。复杂系统具有突现性、不稳性、非线性、不确定性、不可预测性等等特征。从这个意义上讲,群众体育政策执行无疑是作为复杂系统存在的,这是讨论群众体育政策执行协同的前提性条件。系统是相互联系的元素的集合,而复杂系统则是与简单系统相对应的,主要是有行动者组成的系统集合。复杂系统最本质的特征便是复杂性。目前,“复杂性”这个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还没有被收入,词典中关于复杂的理解是从分形角度解读的,意思是指“(事物的种类、头绪等)多而杂”。复杂系统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系统的要素是由行动者来组成的,我们说社会是一个复杂系统,因为社会是由无数的人类(行动者)所组成的。但我们不能说一片沙堆是复杂系统,因为这个系统并非由行动者组成,而只是系统的简单集合,只能成为简单系统。

图1 事物与系统的分类

依据复杂系统的定义以及其所具备的特征,来审视群众体育政策执行,群众体育政策执行是由政策的执行主体(体育行政部门、社会体育团体、群众体育组织、其它行政机构),群众体育政策(综合性群众体育政策、专项群众体育政策等等)、政策的目标群体(社会公众)以及执行的资源(体育场馆设施、体育器材、体育资金、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等)等要素组成的,是这些要素的一种集合性存在,因而可以称之为系统。其次,群众体育政策执行系统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说能够主导系统演化的因素是执行主体,要么是作为个体的人,或者作为组织的体育行政部门、社会体育团体以及群体组织等组成了群众体育政策的执行主体,而群众体育政策执行的发生其实就是这些执行主体相互发生作用,采取各种行动策略,完成政策目标的过程,说到底,群众体育政策执行的本质就是行动者的策略选择。再次,从群众体育政策执行的过程来看,不能用简单的思维来审视政策执行,其实在这个过程中充满了价值与利益的冲突与博弈,呈现出群众体育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以及群众体育政策执行复杂性与社会复杂性相契合的新图式。我们往往借助于一定的假设来判断群众体育政策的执行,如体育资金、体育设施、体育工作人员等等,但群众体育政策执行过程显然是不能用自变量与因变量简单两种变量关系来表示的。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群众体育政策执行系统便是一个复杂系统,这是由其本质所决定的。

3 群众体育政策执行协同效应形成的条件

3.1 开放性

按照系统学理论,缺少开放性,系统只能固步自封,难以达到系统的协调与竞争,因而开放性是系统实现整体协同效应的前提条件。群众体育政策执行系统的开放性可以从多个层次上进行解释。首先是从宏观整体来看,群众体育政策的执行系统应该向社会环境开放,这是从整体系统视角来审视群众体育政策的执行。包括向社会汲取广泛的执行政策的资源,获取相关的目标群体对于政策执行的利益表达,以及接受社会组织或个人的监督与约束。如在地方执行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时,需要社会组织或个体的协助,扩充政策执行的人力、物力资源。同时,执行过程中可以获得相应的利益表达,进而改善、完善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落实。其次从中观层次来看,群众体育政策执行系统的开放还表现在系统中的各子系统在资源、信息、利益、权利等方面能够处于一种相互开放与交换的状态。我们知道地方体育局是执行群众体育政策的主体,在与下级乡镇(街道)文体站、行政村(社区)委员会等基层体育机构执行政策时,那么这些系统必然在执行政策相关的体育资源、体育信息等方面产生联系,相应的以资源、信息为依托的利益、权利也将形成彼此之间的博弈,决定着群众体育政策执行的命运。从微观层面来看,开放性的群众体育政策执行需要体育行政部门等机构领导、个人具有不断更新观念、开放视野的自觉性,群众体育政策的执行归根结底是由单个个体来具体实现的,个体的价值观决定着政策执行的行为选择。特别是对于作为特殊的执行主体的地方体育局领导而言,能否具有开放性思想,借鉴不同地区群众体育政策执行的先进案例、接受目标群体的利益表达、接受社会组织的监督与约束等等,制约着群众体育政策执行协同效应的产生。

3.2 非线性

协同学原理认为,满足叠加原理的线性相互作用无法产生整体涌现性,整体涌现性是系统组成部分之间、系统与环境之间非线性相互作用的产物,是典型的非线性效应。事实上,非线性是针对线性作用而提出的,线性作用是系统内各要素之间简单、直线的关系,并且可以用叠加性来进行描述,如机器的运行、电脑程序等。而非线性相互作用则与此相反,它是指系统内各要素间的作用关系是复杂的,不能用简单方式加以刻画,也不符合叠加原理。国际知名政策分析专家,著名的美国匹兹堡大学威廉·N·邓恩教授在其《公共政策分析导论》中指出了公共政策执行过程的非线性效应,认为政策执行非线性的产生能够为政策执行的协同效应打开窗户。我们认为,哈肯的协同学是基于自然系统而产生的,线性与非线性的分辨一定程度上具有清晰的界限。社会系统虽然可以引入协同学的相关原理,但在应用过程中也只能打上“类似”的标志,比如线性与非线性。我们说群众体育政策的执行是由组织机构以及机构中的人来实现的,人本身便是非线性系统,而由人组成的体育局、体育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在一定程度上讲也是非线性的,所以分析群众体育政策执行,只能从类似于线性与非线性进行诠释。应该讲,无论是线性还是非线性,都是在阐述一种关系,用来描述群众体育政策执行不同主体的关系。按照上述哈肯的理论阐释,群众体育政策执行中各主体的关系只有达到非线性,而不是简单的、或者毫无关系的情况下才有形成协同效应的可能性,这对于当前群众体育政策执行的实践的确是一种考量。比如县级市体育局与乡镇文体站之间的关系应该不仅仅是一种发布政策与检查政策执行情况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传统的压力型体制的具体体现,单一的自上而下的线性关系扼杀了下级机构的主动性与创造性,最终只能走向政策执行的形式化与象征性。

3.3 关联性

系统从无序向有序运动的过程与系统性质无关,只要子系统之间存在相互关联、合作或协调关系,协同作用就可能会产生。事实上,关联性是对开放性的一种必要补充,是群众体育政策执行系统达成协同效应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也是各政策执行主体形成有序执行态势的实践起点。群众体育政策执行产生关联性的缘由在于群众体育或者政策本身的特殊性。群众体育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这个系统工程中,包含有群众体育活动、群众体育宣传、群众体育经费投入、群众体育场地建设等等多项子系统,那么相应的规定这些内容的群众体育政策,特别是综合性政策,如《全民建设计划纲要》、《全民建设条例》等等,其复杂性程度可想而知,这也是区别于其它公共政策的特殊性所在。那么,如此复杂的政策执行,势必在执行过程中关涉到不同的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群众体育的发展,是以社会发展水平为基础,以社会所能提供的人、财、物时间等资源为依托的,群众体育与社会有着广泛的结合点,在工作内容上与文化、卫生、环保、社区建设等相互交织;在组织工作中与工、青、妇等社会团体相互交叉。其次,群众体育政策的目标群体是广泛的社会公众,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人口已到13.4亿(不含港澳台),虽然具有针对性的群众体育政策,《雪炭工程》、《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等是针对老弱贫穷地区、农村地区等地少数群体的,但群体数量仍然是巨大的,所以若要满足基数如此巨大的目标群体各方面的体育需求,没有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合作是难以企及的。因而,从理论上来讲,关联性在群众体育政策执行中是存在的,我们不会否定这种存在的理论态势,只是实践中的这种关联性程度如何,这才是研究群众体育政策执行协同所要真正关切的。从理论上分析,群众体育政策执行的关联性主要体现在群众体育政策执行主体与制定主体的关联,如地方体育局与上级体育局、国家体育总局等政策制定者的沟通。还包括群众体育政策执行主体之间的关联,如地方体育局与教育局、建设局、文化局等职能部门的关联。群众体育政策制定者与目标群体的关联,如《全民健身计划》的制定需要考虑到社会群体的利益需求。

3.4 自组织性

自组织是指事物无需外界特定指令,自行组织、自行创生、自行演化,能够自主地从无序走向有序的过程。实际上,按照哈肯的阐释,系统实现协同效应的过程,从本质上讲就是系统内部不同子系统进行自组织的过程,由此形成了系统从无序到有序的演化。换句话讲,缺少了系统的自组织性,整个大系统的协同效应是难以实现的。结合群众体育政策执行系统来看,要想实现整体的协同效应,那么就应该赋予系统内各子系统,如体育行政部门、社会体育组织以及群众体育组织等执行主体的独立性与自主性,只有这样,这些子系统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比如,在执行各类群众体育政策时,赋予体育行政部门相应的权利与责任,使其能够真正权责一致;赋予相应体育社团的独立性,使其摆脱政府的桎梏。他组织是自组织的对立面而存在的,其实上面例举的两种现象都是说的群众体育政策执行系统的他组织现象,当然我们不是否认他组织在政策执行时的积极意义,实际上群众体育政策的发端便是一种他组织现象。但是,他组织应该是有一定限度的,过度的他组织势必会阻碍整个系统的活力形成,比如体育行政部门一味遵循地方政府或上级政府的指令与指示,始终处于一种被动地位,那么部门的所有工作便会围绕上级部门的指示转动,其实这正是当前压力型体制下体育行政运行状态的真实写照。这种他组织占据主体地位的态势,自然会限制体育行政部门与教育部门等其他部门的横向以及纵向的交流,那么群众体育政策执行主体间的关联性也就相应减弱,由此必然带来群众体育政策执行协同效应的减弱或难以实现。

4 促进群众体育政策执行协同效应形成的策略

4.1 建立群众体育政策执行的社会参与机制

公民文化是一种民主文化,是与民主制度相契合的,体现公民政治态度、情感和价值取向的隐性结构;它是一种抛弃了传统等级特权的政治文化,是一种参与型的政治文化,是一种自由的政治文化。群众体育政策的执行过程需要弘扬与培育公民文化,从而使政策执行更显公平与民主。当前最重要的就是要建立社会参与群众体育政策执行的机制,这种机制既包括静态的规章制度,规定公民参与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具体的参与内容等,还包括动态的参与形式,如召开各种形式的听证会、建议会,发挥公民在群众体育政策制定与执行中的积极作用,使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更具合理性与合法性。

4.2 完善群众体育政策执行主体的协调机制

当前必须要进一步完善群众体育政策执行主体间的利益协调机制,作为政策执行的主要参与人,体育行政部门应遵循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以“谁参与、谁受益”、有限利益最大化作为基本原则,通过协调与平衡利益关系,甚至在利益协调中主动妥协让步,从而实现利益在不同政策执行主体之间的让渡和分配,确保多元主体的利益获取,这是吸纳其它主体参与群众体育政策执行的根本性条件。因此需要体育行政部门首先确立基本的价值取向,“管理就是服务”,使群众体育政策执行的整体运行从管辖、管制向“服务”转变;其次需要遵循“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基本原则,通过运用制度化的方式使体育行政部门的角色转向“管理者”,将部分群众体育政策执行的权利转交于社会体育组织、第三部门甚至市场来负责,真正构建起以互惠为基础的多元主体执行群众体育政策的网络组织制度,从而为群众体育政策的执行提供更多的人、财、物等方面的政策资源。

4.3 构建群众体育政策目标群体的表达机制

群众体育政策执行协同效应的形成离不开畅通的体育利益表达渠道,这是通过群众体育政策目标群体的监督、反馈来遏制群众体育政策执行障碍的有效方式。畅通体育利益表达渠道,首先需要充分发挥地方“人大”、“政协”以及“信访”等制度性表达渠道的作用。其次充分发挥电视、报刊、网络等传媒在群众体育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体育利益表达功能。事实上,群众体育政策执行中社会公众的体育利益表达还需要政府的有效回应。回应性是责任政府的一项重要属性,政府的回应性是当前学术界的热门学术议题。回应性具体表现为对公民与社会的需求能迅速且有效地回应,是政府具有良好的公共需求导向的公共服务能力的体现。要提高群众体育政策执行中关于社会公众利益表达的回应度,需要改变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价值取向与工作作风,克服因传统文化遗留下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作风,切实重视目标群体的体育利益表达;需要加强体育行政部门现代信息技术的建设,及时准确地回应网络形式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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