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方六
在中国古代,官员的生活作风问题备受重视:“重婚”是重罪,律文严禁“二奶”转正,“家外有家”或被摘去乌纱帽。
“重婚”是重罪
在中国古代,统治者出于规范封建伦理,维持统治秩序和教化百姓的考虑,历代朝廷都出台对官员生活作风进行约束限制的规章制度。那么,古代官员能娶两个甚至三四个老婆吗?答案是否定的。
在古代中国相当长的时间里,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上自皇帝王公,下至黎民百姓都是这样,而不是一夫多妻制。但在“一妻”之外允许纳妾,即过去民间所说的“娶小老婆”,亦即所谓的“媵妾制”,合称为“一夫一妻多妾制”。
从先秦到清末,中国是一直禁止男人娶两个老婆的,历朝历代的法律中,都严禁“有妻更娶”。
而且越往前对“重婚罪”的处罚越重,先秦时可以判处死刑。虽然在元代以后对民间娶两个老婆处罚减轻,但对官员的处罚仍比老百姓要重,元代要摘掉乌纱帽,清代则要降级使用。
律文严禁“二奶”转正
“重婚”不行,多纳两个媵妾总可以吧?也不行,再大的官也不能随意娶小老婆的。
媵与妾名分不同,媵是次妻(侧室),在家庭中地位高于妾。一个官员可纳媵妾数量的多少,与其行政级别和社会地位相挂钩。官大者多,反之则少。
以唐、明两朝为例。唐制规定:亲王等媵妾10人,二品官媵妾8人,三品及国公媵妾6人,四品媵妾4人,五品媵妾3人。明制规定:亲王媵妾10人,世子郡王媵妾4人,将军媵妾3人,中尉媵妾2人。
应该指出的是,这里规定的人数,可以不娶足但严禁“超标”。如何娶,何时娶,什么情况下可以娶足数,也有明确规定。如在明代,亲王可以一次选纳10名媵妾,而世子郡王则不可以一次纳满4人,25岁时无子可以纳妾2人,如果纳后生子,另外2个“纳妾指标”则作废。
对于官员的“纳妾指标”,汉朝控制得最为严格。据汉蔡邕《独断》,汉代“卿大夫一妻二妾,士一妻一妾”。但是即便有了“纳妾指标”,也不是什么样女子都能纳的,逃亡的、地位不匹配的、自己下辖州县民女,都不能纳娶。
还有一个规定,禁止官员将“乐人”亦即女艺人纳为妻妾。《大明律》和《大清律例》有相同规定:“凡官吏娶乐人为妻、妾者,杖六十,并离异。”
时下被人们所热议的“二奶”转正现象,在中国古代也受到严格控制。古代管这种现象叫“妻妾失秩”,法律上明文规定不可以,违者受惩。唐、宋法律规定,以婢为妻“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徒一年半”;明、清法律对此行为责罚减轻,不再流放,而是改为杖责,“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
“家外有家”咋处罚
虽然法律规定严格,但官员“乱来”超标纳妾或变相纳妾现象仍屡见不鲜。如在唐代,好多官员都“家外有家”。
唐代官员管养情妇叫“置别宅妇”,这种丑行一旦曝光,轻者遭纪律处分,重者摘去乌纱。《唐会要》记载,唐玄宗“开元三年二月敕:禁别宅妇人,如犯者,五品以上贬远恶处。妇人配人掖庭”。唐德宗时,翰林学士吴通玄因为包养了一名宗室女,成为一条罪状被告到皇帝面前。
除了绕开纳妾指标限制,包养情妇外,古代官员最常见的生活作风问题,还有以狎妓为主的性消费。
在中国古代,不少地方有青楼存在,但并非每朝都允许官员随意逛妓院。在宋以后,妓女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普通消费者,而非官员群体,朝廷则时紧时松,或全部或部分地开始限制官员的性消费行为。
宋仁宗时曾规定,负责分管刑狱的官员提点刑狱“不得赴妓乐”。宋神宗时更扩大到整个司法领域,所有监察官员一律禁嫖。时丞相王安石亲自主抓官员嫖娼问题,不少官员因此被查处、降职。据《宋史·王洙传》记载,当时的笔杆子、京官王洙,仅因在赛神会时与歌妓混坐在一起,便触犯了当时的“干部行为准则”,遭御史弹劾,被贬为濠州知州。
有的官员因嫖妓被曝光,不得不主动提出辞职。据南宋赵德麟《侯鲭录》,宋仁宗时钱塘县令韩汝玉夜宿妓院,手下办事员第二天一大早有意站到妓院门前听差,出县令的洋相。气得韩汝玉将那办事员痛打了一百大板后,书面向时任杭州知府范仲淹请辞,称“韩某无状不检,为吏所侮,无以范民,请一解令归”。
幸好范仲淹比较开明,在辞职信上批示:“公杰士也。愿自爱。”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