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合法伤害了谁?

2014-05-15 09:06马丽文
中国扶贫 2014年5期
关键词:小杰抚养费罚款

马丽文

提起社会抚养费,或许很多人并不了解,但说起它的俗称“超生罚款”,却是几乎无人不知无人不晓,早年被称为超生罚款或计划外生育罚款。2002年,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明确,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

对这样一项关乎国计民生的收费项目,2002年,国家计生委新闻发言人江亦曼给出的解释是:“法律规定超生者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而是超生者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补偿。因为,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

现阶段,社会抚养费之所以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是因为出现了多起因交不起超生罚款而引发的惨剧,发人深省。如本文背景资料所述,农民因交不起超生罚款服毒自杀、计生办在催缴超生罚款过程中与当事人发生争执,致使婴儿被汽车碾轧致死等。就此而言,老百姓尤其是家庭贫困的老百姓对此几乎是谈虎色变。有人说,老百姓并不是不知道国策的重要性,更不是不愿意缴纳罚款。但是不管犯什么法违反了什么政策,也得有个标准,为什么同等情况下,可罚十万二十万,也可罚三千五千?

社会抚养费是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群征收的罚款,自然应该有个统一的标准,同样也理应用于社会事业发展。但是,根据有关部门调查审计结果报告,许多地方的社会抚养费使用却“漏洞百出”,甚至被沦为相关利益人群的“唐僧肉”,严重违背了计划生育国策的本意。

有专家认为,征收社会抚养费本身理由就不成立,中国又不是像北欧那样的高福利国家,甚至不像俄罗斯等国家,对小孩都有奶粉等补助,中国的小孩绝大部分都是家庭自己承担抚养支出的,政府既然没有尽到社会抚养的义务,社会抚养费又从何而来?

按理说,如果收取社会抚养费有法可依,公开也应顺理成章。但是,截至今年,我国社会抚养费已征收了12年,不知有多少人被其合法地“伤害”了,也因此越来越被社会质疑其背后到底隐藏了多少不为人知的秘密?

不管怎样,即使老百姓没理由知晓社会抚养费的公开征收总额,预算情况及用途,但至少应该有一个缴纳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否是控制人口增长的唯一方法?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是谁?对于那些因交不起“超生罚款”而受到伤害的家庭,应该如何补偿?在合理合法情况下,社会抚养费应该如何使用?

以下是著名青年律师王晓东的观点。

我国“社会抚养费” 第一次出现在2000年3月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之后,各地纷纷将之前的“超生罚款”、“计划外生育费”改为“社会抚养费”。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以及于同日施行的由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使“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行为有了法律依据。但这些法规对“社会抚养费”的界定、征收对象、标准、收支程序、用途、监管等问题并没有予以明确。原国家计生委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之后的新闻发布会上的解释是:“法律规定超生者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而是超生者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补偿。因为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至今,我国各地收取“社会抚养费”已长达12年,期间不断受到社会各界的质疑,也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

其一,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混乱,乱收费现象普遍。《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行制定。但各地征收办法、收费标准以及预算、收支比例等却大不相同。绝大部分省份对非婚生育、超生收取社会抚养费,但有的省份对没有准生证(哪怕是第一胎)、“非法收养”、“再育时间间隔不足”等也规定需缴纳社会抚养费。而且,在同等情况下,有的处罚数十万甚至上百万,有的却只罚三千五千。此类标准不一的现象,导致各地乱收费现象严重,不仅影响政府为民服务的形象、有损法律的公平和权威,而且也不符合我国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本意。

其二,用途不明,滋生权力寻租和腐败。《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出台前,社会抚养费被规定全部用于补充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的开支,如独生子女保健补助费,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支出,计生宣传费补助支出,计生培训费补助支出等。但十多年来,由于缺乏规范,社会抚养费的用途不明,其支出、分配、使用在部分基层政府那里是花样百出,如被基层计生部门挪用、填充乡镇财政,甚至以入账、不入账的形式贪污,还有一些计生人员利用手中权力进行权力寻租等。

其三,基层政府热衷“收费”,违背社会抚养费征收本意。自征收社会抚养费以来,有钱的人纷纷选择到国外、港澳等地生孩子,没钱的人则纷纷选择到人均收入很低的农村地区去缴纳社会抚养费,由于这些地方基层计生部门掌握着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行政权力,无疑便给了他们很大的权力寻租空间,有些地方政府更是将社会抚养费当成了“唐僧肉”。事实上,在很多地方,社会抚养费已经变成“交费超生”,导致一些地方计生干部只热衷“收费”,漠视“超生”,严重违背了国家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本意。

其四,缺乏监管,导致违法犯罪行为频发。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但十二年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对这一本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社会公共事业费用却疏于监管,不予审计,征收、支出管理混乱,随意性很强,而且始终未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同时,百姓维权途径障碍重重,不仅有现行体制的阻力,而且维权法律依据缺失。正因如此,多年来因社会抚养费导致的滥用职权、挪用、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发生,而诸如背景材料中的种种惨剧也不断上演。endprint

针对这一系列频发的社会问题,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就社会抚养费的性质界定、征收对象、标准、收支程序、用途、审计、社会监管、维权途径、法律责任等制定统一、明确、操作性较强的法律规定;同时还应明确在一定条件下,应适时取消或废除社会抚养费制度。

【背景资料】

河北农民交不起超生罚款服毒自杀

河北省邯郸市邱县梁二庄镇龚堡村村民艾广栋,因育有四女一子,长期被征收社会抚养费,于2013年12月4日上午来到该村党支部书记艾连坤家中讨要说法,最终在村支书家中喝农药自杀,经医院抢救无效后身亡。

据了解, 45岁的艾广栋与其妻谢玉凤共育有5个孩子,四女一子,最小的是4岁的儿子。从2003年第2个孩子出生后,村干部就开始上门征收社会抚养费,当时要求一次性支付7000元。“我们家很困难,一次性根本拿不出那么多钱,然后他们就时不时来上门收钱,有时候拿走200元,有时候拿走500元,都没开过发票。有了第3个孩子后,他们就要求一次性缴6万元,我们更是负担不了。”谢玉凤回忆道。

根据2003年出台的《河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收到费款或者罚款后,收费(款)单位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征费(罚款)票据。而据谢玉凤称,此前村干部并未给出过征费票据。

根据2003年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居住在平原、丘陵地区、只有1个女孩的农村夫妻,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1个子女。按照该条例,艾广栋夫妇的第2个女儿在准生范围内,却也被强制要求征收社会抚养费。

2013年12月3日,龚堡村村支书艾连坤、村主任郝广军等一行5人,以收取社会抚养费为由,强行将艾广栋家的7000多斤玉米拉走,而这些玉米是艾家未来一年的全部收入来源。被切断经济来源的艾广栋于12月4日上午到村支书家理论,最后却发展到喝农药自杀,被送往梁二庄镇医院抢救。当家属赶到医院时,被医生告知艾广栋已经死亡。

交不起“超生罚款”起诉公安局

由于孩子的户口问题无法解决,单身妈妈刘菲(化名)将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房山分局拒绝为其子办理户口登记的行为违法。

刘菲与李某在未进行婚姻登记状态下生育孩子小杰(化名),因无力缴纳33万余元的社会抚养费,2013年已经8岁的小杰,却仍是一个没有户口的“黑孩子”。从孩子的出生证明,到孩子的就学等每一个环节上,刘菲都少不了要费一番周折,四处“托关系”、“找熟人”,即便如此,目前在小杰的学籍卡上,身份证号一栏仍然是空着的。

刘菲诉称,自己是房山人,与王某在外地结识、同居后,2005年生下小杰。两人原本各育有一个孩子,刘菲离婚后,孩子归前夫抚养。2008年,刘菲与王某解除同居关系,2010年,她带小杰回京后,其所在村大队拒绝为孩子办理人口普查登记及户口登记。房山区计生委认为小杰属违法生育的第3个子女。2012年10月,房山计生委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征收社会抚养费33万余元。因无力支付高额“罚款”,刘菲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被告表示,因原告无法提供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所以民警依据《关于印发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拒绝为其子办理户口登记。“我们是依法办事,没有过错。”被告称。该案未当庭宣判。

催缴罚款起争执婴儿遭汽车碾轧死亡

2014年2月6日,浙江省一名13个月大的婴儿在其父母与当地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人员争执中,被计生办汽车轧过而无辜惨死。

据悉,悲剧发生在浙江省瑞安市马屿镇,事发时当地计划生育办公室一行11人向受害婴儿家庭催缴超生罚款,即社会抚养费3万元人民币。婴儿的父亲怀抱这名婴儿与官员发生拉扯,婴儿坠地后被车子轧过,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目前,警方仍在调查当中。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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