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伦的法律困境

2014-05-14 16:53彼得·辛格
中国新闻周刊 2014年40期
关键词:性关系姊妹朱莉

2014年9月,一家向德国联邦议院提供报告的法定机构——德国伦理委员会建议,停止将成年兄弟姐妹间的性行为视为犯罪。该委员会就欧洲人权法院2012年作出的一项决定提出了上述建议,这项决定判决一名与其姊妹发生性行为的莱比锡人有罪。该男子因拒绝放弃这段关系而被判入狱数年。而其姊妹被认为责任较小,因此并未被关进监狱。

乱伦罪早在1810年拿破仑引入新刑事法典时在法国即宣告废止。在比利时、荷兰、葡萄牙、西班牙、俄罗斯、中国、日本、韩国、土耳其、科特迪瓦、巴西、阿根廷和其他几个拉美国家,两相情愿的成人乱伦也都不算犯罪。

伦理委员会认真进行了调查取证工作。该委员会提交的报告一开始就采用了有类似经历的一些当事人的证词,这些人处于被禁止的性关系中,特别是其中一些人在成年以后才知道对方是自己同父异母的兄弟姊妹。这些情侣们描述了因其关系被定义为犯罪而给他们带来的困难,包括遭到敲诈和可能失去子女的监护权。

该报告并未试图对兄弟姊妹间两相情愿的性关系作出道德评价。相反,它质疑刑法禁止上述关系是否有充分的理由。报告指出,有决定权的人在其他任何情况下自愿发生性关系都不被禁止,只有发生在兄弟姊妹间被视为非法。报告认为理应为侵入私人生活这一核心领域提供明确且令人信服的理由。

报告分析说,有人认为,对成人兄弟姐妹间乱伦违法的举证责任已经充分完成了。他们的证据之一是,这种情况有可能生出有遗传缺陷的子女,但是即便该理由足够充分,也只能证明应当收窄或者放宽目前的乱伦禁令。

禁令应当收窄,因为只有当可能生育子女的时候才适用:在上述案件中引发关注的莱比锡人2004年就接受了输精管切除术,但这并未影响他承担刑事责任。而另一方面,为避免遗传异常,有理由将禁令拓宽至诞育异常后代风险较大的所有夫妇(而不仅是成年兄弟姐妹之间)。鉴于德国有纳粹统治的历史,将决定谁有生育权的权限交给政府,让今天的德国人很难不联想到过去。

保护家庭关系也在该委员会的考虑范畴。报告指出,兄弟姐妹间的乱伦非常罕见,但这并非因为这样做是犯罪,而是因为从小在家庭或家庭式环境(包括集体养育儿童的以色列集体农场)中一起长大的经历,一般会扼杀被养育的男女之间的性吸引力。

该报告承认,为了保护家庭而合理限制成人兄弟姊妹之间性关系的建议是合法的,但报告也认为,其他近亲属(如父母与成年子女间的乱伦关系)属于完全不同的领域,因为代际间不同的权利关系可能对家庭造成更大的伤害。

人们对于乱伦的禁忌根深蒂固。社会心理学家乔纳森·海特做过一个试验,他面对受试者讲述了一对成年兄妹朱莉和马克一起度假并决定发生性关系的故事。故事中的朱莉已经服用避孕药,但马克为了安全起见仍旧使用了避孕套。两人都很享受这种体验,但决定不再这样做。这次秘密经历增加了他们的亲密度。

在讲完之后,海特询问受试者是否能接受朱莉和马克发生性关系,多数人回答不能接受,但当海特追问理由时,他们所提到的理由都已在故事中排除了——比方说,近亲繁殖的危险,或者他俩的关系有可能受到伤害。

并非巧合的是,当德国总理默克尔所在的基督教民主党一名发言人被要求对伦理委员会的建议发表意见时,她也做出了一些完全跑题的评论,比如说需要为儿童提供保护。

当海特向受试者指出他们的理由在本案中根本不适用时,他们往往会回答:“我不知该怎么解释,我只知道这样做不对。”

在涉及乱伦禁忌的情况下,我们的反应具有鲜明的进化理由。但我们是否应该任由厌恶感左右我们对犯罪行为的判断呢?实际上,这种厌恶感在我们的祖先那里得到了强化,他们在缺乏有效避孕手段的情况下,需要让人们的行为有益于人类进化。

事实证明,就连探讨这一问题也备受争议。在波兰,一则介绍德国伦理委员会观点的评论被克拉科夫雅盖隆大学的哲学教授哈特曼张贴到网上。校方称哈特曼的说法是“破坏一名大学老师的职业尊严”,并将此事提交到纪律委员会。

这么快就忘记了职业尊严要以言论自由为前提,这间著名的大学似乎在向本能低头。这对展开是否应该将成人兄弟姊妹间的乱伦继续视为犯罪的理性辩论似乎不是好兆头。

彼得·辛格

(普林斯顿大学生物伦理学教授,墨尔本大学荣誉教授。其著作包括《动物解放》《实用伦理学》和《你能够挽救的生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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