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零容忍”不应止于行政刑事处罚

2014-05-14 10:07刘英团
时代金融 2014年11期
关键词:零容忍证券交易内幕

文 刘英团

2014年9月10日,湖北证监局举办防控内幕交易暨期权和市值管理培训会议。湖北证监局党委书记、局长李秉恒在会上表示,内幕交易严重破坏资本市场秩序,必须坚决打击,彻底根除。他表示,下一步,湖北证监局将认真贯彻落实证监会相关工作部署,对辖区内幕交易持续保持“零容忍”和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

内幕交易,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部信息的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部信息的人员,在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未公开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消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但是,在证券市场上,至少80%以上的涉及证券违法案件都与内幕交易有关,至少有80%的违法交易金额与内幕交易有关。从执法数据看,2008年至今,内幕交易的比重持续处于高位。从已查实的司法案例看,内幕交易不但损及了普通投资者的利益,还助长了市场投机气氛,更腐蚀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度。

证券交易监管是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一如证监会上市部监管处相关负责人在会上所言:“对异常交易进行合理怀疑,既是各国通行的监管执法惯例,也是我国市场监管执法的基本做法。”对内幕交易“零容忍”,不能止于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而应重点保障投资人的利益。从以往的实践看,政府及监管部门再强大,其资源也是有限的。沪深“两市”那么多家上市公司,监管部门显然不可能做到对每一家上市公司进行全方位、全天候的监管。在对内幕交易管理不严的环境下,内幕交易的暴利诱惑将会使上市企业的大股东和持股管理层“挖空”证券市场。

确保投资者权益不受侵害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内幕交易监管、惩戒和民事赔偿在整个投资者保护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保护投资者权益最重要的法律手段。《证券法》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受立法所限,因证券侵权欺诈民事赔偿诉讼目前只局限于虚假陈述类案件,广大投资者关注的民事赔偿问题始终处于停滞状态,寡闻内幕交易的行为人向受损失的其他投资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例。然而,国外的实证研究表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比较好的国家和地区,证券市场较为发达,反之亦然。与虚假陈述一样,每一桩内幕交易案都为交易者带来了巨额的非法所得。在依法追究内幕交易相关人员行政、刑事法律责任的同时,还应通过修法或司法解释等措施赋予投资者民事索赔的权利。

预防、披露和惩治是整治内幕交易的三大关键,其中民事赔偿最“给力”,对惩处证券违法行为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从法学理论看,内幕交易违反了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损害了投资者公平交易权;从司法救济的角度看,投资者获得司法救济,具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巨额民事赔偿数额既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鼓舞投资者信心,又可以使得那些意欲从事内幕交易的人不得不考虑将来可能面临的赔偿,从而震慑、遏制内幕交易的发生;从国际实践看,世界各国无不是通过立法,赋予政府或者个人实现司法救济的途径,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控制网络,来达到禁止证券内幕交易的目的。如,英国《防止欺诈(投资)法》规定,内幕交易属于刑事犯罪。法国证券法也规定,内幕交易人员及其配偶或子女所持有的股票,必须在有关公司账薄上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委员会登记并公布,违反规定要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

当然,不少国家和地区对民事赔偿额度做了必要的限制。在德国,董事、监事泄露或利用内部信息进行交易牟取利益即要负赔偿责任,这要负刑事责任。其中,民事赔偿责任优于行政及刑事罚金。美国《证券交易法》规定,“任何人根据本章的规定,通过一起或数起诉讼对同一行为所获得的损害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其实际遭受的损失。”我国台湾的《证券交易法》也规定,内幕交易的赔偿范围为消息公布前的股票交易价格与消息公开后十个营业日收盘平均价格的差额,对善意从事相反买卖之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其情节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从事相反买卖之人之请求,将责任限额提高三倍。针对内幕交易的严峻现实,对内幕交易“零容忍”及严厉打击内幕交易行为,我国很有必要借鉴国外的做法,并对内幕交易的赔偿额做一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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