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人反抗暴恐的法律之盾

2014-05-14 11:11李哲
中国西部 2014年10期
关键词:行凶人身限度

文|李哲

01.成都市望江公园内紧急避难所摄影|王赈阳

昆明“3·01”暴恐事件造成29名无辜民众死亡、百余名民众受伤的严重后果,这起暴恐袭击事件无疑是一道分水岭——它宣告恐怖活动正以前所未有的近距离威胁着我们的日常生活。即使不在现场,我也如同目击者一样感到恐怖和震惊;即使受到伤害的不是我的家人,我也和那些受到伤害的人一样深深感到哀痛和愤恨。

没有比人的生命更为重大的利益,保护平民的生命安全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昆明火车站的恐暴罪行,不得不使我们重新评估恐怖主义的危害,并把反恐纳入国家安全的战略层面。作为个体的我们,除了配合国家做好防恐犯罪的预防外,更多地应该掌握一些自我救助的防恐知识和技能。同时,你更应该了解你在危险关头可以做什么,可以用什么来保护自己。

特别防卫权制度

中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特别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毫无疑问,暴力恐怖犯罪活动所挑战的,是人类社会共同的秩序和人类文明共同的底线,在主客观上都对广大民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不法侵害。暴力恐怖活动的存在和发生是我们行使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恐怖活动正在进行中,这是行使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对象条件。

特别防卫权制度和正当防卫制度的主要区别在于所面对的不法侵害类型不同,主要是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是不相同的,行使特别防卫权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主要是因为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社会及公民的危害性非常严重,而且制止这些犯罪的难度非常大,刑法如此规定有利于鼓励公民同那些极端犯罪分子作斗争,使广大公民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发生紧急情况时,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你必须判断,是全城或全区陷入大规模的暴乱,还是只是相对较小的暴力事件。根据常理判断,应该被定性为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中的一种的,你就可以正大光明的行使特别防卫权。在恐怖袭击发生后,一旦不法分子分散开来,在有能力进行反抗自救的情况下,你和你周围的人可以团结起来。

紧急避险制度

中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当然,要实施紧急避险也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客观上,它是在处于紧急危险的状态下,不得已采取的以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全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观上实行紧急避险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在限度上,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其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之所以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就在于紧急避险所保护的权益同避险所损害的第三者的权益,两者都是法律所保护的。只有在两利保其大、两弊取其小的场合,紧急避险才是对社会有利的合法行为。所以,紧急避险所保全的权益,必须明显大于紧急避险所损害的权益。

在遭受恐怖袭击的情况,受害人是可以实施紧急避险的。恐怖袭击已经把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置于危险状态之下。本人有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以牺牲较小的利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例如,在大型商场发生恐怖袭击,受害人可以利用商场的货架、商品或者器械进行反抗或者自我救助,这会给商场带来一定的损失,但是这样的损失是为了保护更大的利益,是法律所允许的。

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合法权益。可见,紧急避险行为虽然造成了某种合法权益的损害,但联系到具体事态来观察,从行为的整体来考虑,该行为根本没有社会危害性,也根本不符合任何犯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因为紧急避险必然会牺牲或者损失一部分其他人员的正当利益,所以必须有一定的限度,不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害。例如,在发生劫持人质的情况下,你不可能把整栋楼都给烧了或者炸了,以极端的形式消灭不法分子。

网上有段很经典的文字,我想和大家分享:我反对一切针对平民的恐怖主义行为,无论你的命运是多么悲惨,动机是多么高尚。当你把伤害无辜的普通人作为手段时,你就是人类的敌人、可耻的懦夫和人人可诛的罪犯。

据新华社电,3月2日,新华社发表题为“坚决对暴力恐怖犯罪活动实施最严厉打击” 的评论。评论指出,暴力恐怖分子是全社会的共同敌人,必须依法严惩。打掉暴力恐怖分子的嚣张气焰,才能更好地保障百姓的生命安全,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安定与和谐。任何蓄意破坏行为,任何暴力恐怖行径,必将难逃恢恢法网的严惩、重惩!谴责暴力!严惩凶手!

历史无数次证明,面对暴力恐怖越软弱,恐怖分子就会越嚣张。只要我们团结起来同仇敌忾,恐怖分子就会无处躲藏。恐怖暴力现场,作为一个手无寸铁的普通群众可能我们无法有效还击这种有组织有预谋的行动,制服这些丧心病狂、刀枪武装的暴徒,但我们只要从现在做起,从身边做起,绷起一根弦,在这些恐怖分子训练时发现他,在他们集结时发现他,在他们行动前发现他,并积极和警察配合,对这些恐怖分子打早、打巧、打他个措手不及,我们的损失才可以更低,我们的生活才可以更稳定!

猜你喜欢
行凶人身限度
校园里若有人行凶
雄黄酒
指责也该有限度
“化学反应的速率与限度”知识与能力提升
雄黄酒
刑法第20条第3款中“行凶”含义司法界定探析
余数
一起跳
行凶事件
咳停合剂微生物限度检查法的建立与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