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福根
笔者有一张新四军军部兼山东军区1946年颁发的布质《复员军人证明书》。虽然历经风雨沧桑,距今已有68年,但是至今字迹清晰,品相较好。这张证书32开对折,正面为新四军山东军区复员委员会颁发的“新四军山东军区复员军人证明书”字样,背面为复员军人的权利与义务七项条款,主要内容除要求各级政府必须保障复员军人享有的正常待遇外,着重强调复员军人的义务和要求。
抗战胜利后,为了减轻人民负担,提高部队战斗力,新四军军部兼山东军区对所属部队进行了整编复员工作,撤销和合并了一些机构,并制定了复员5万人的计划。从1946年4月起,国民党不顾国共双方在重庆签署的停战协定,大举进攻中原解放区,同时不断向山东解放区推进“蚕食”。遵照中共中央、中央军委指示,新四军军部兼山东军区决定,一方面集中兵力,消灭来犯之敌,另一方面在解放区开展练兵、减租减息和生产运动。原定复员5万人的计划,后来由于战局需要,只裁减了近千人的老弱病残人员。
新四军军部兼山东军区存在仅一年的时间,但是从这张证书中可以看出我们党长期以来对安置复员转业军人工作的重视。事实证明,不管是战争年代还是和平时期,复员转业军人特有的听党话、跟党走的坚定信念,严格的组织纪律性以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使之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一支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责任编辑 李赞庭)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