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宣传不能再用“驰名商标”

2014-05-11 03:39张雅静
质量探索 2014年5期
关键词:工商总局商标注册商标法

● 张雅静

产品宣传不能再用“驰名商标”

● 张雅静

新《商标法》5月1日起开始施行

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修改后的《商标法》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与修改前相比,新《商标法》发生了哪些变化?其中的亮点内容有哪些?日前,有关专家对新《商标法》进行了解读。

亮点1 “驰名商标”广告语被“封杀”

“中国驰名商标”这句广告语很多人都不陌生,却很少有人意识到,简简单单的一句广告语,正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正常的消费观,“如果有两家差不多的商品让我选,那我一定会选印有‘驰名商标’的那个,总觉得有这样商品的质量会更有保证一些。”一位市民表示。

而随着5月1日新《商标法》的实施,这样的选择题或许也将随着“驰名商标”一道退出历史舞台。

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上述条款,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点评:驰名商标的认定,来源于国际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规定,其本意是对知名度较高的商标可给予更大范围的保护。长期以来,一些生产者和经营者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使用在产品上或宣传活动中,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对商品质量和品质的保证。此次增加的禁止性规定,旨在将“驰名商标”回归为一种法律符号。而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必须按此法规定,在5月1日前停止使用“驰名商标”字样进行包装和宣传。

亮点2 “声音商标”被正名

文字、图形、字母等大家所熟知的可注册的商标类型,在新《商标法》中则增加了一名新的成员—声音商标。新《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点评:声音商标是非传统商标中相对使用最广泛的一种。如电影、电视、广播广告中的配乐,企业宣传片中的配乐,产品APP应用或其他电子出版物、电子产品的启动、背景音乐,公司网站的背景音乐等等。企业可以按照新法规定,申请注册声音商标,开展以声音为媒介的营销和市场宣传,配合日趋重要的电子商务渠道,有助于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获得更好的市场效果。

亮点3 商标注册申请允许“一标多类”

新《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即同一商标图样可以在一个商标注册证上申请指定多个类别,且只收取一件申请费用的申请模式。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即允许申请人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方式向商标主管部门直接提交申请。

解读:从“一标一类”到“一标多类”、从“纸质书面提交”到“数据电文提交”的转变,不仅是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而且大大地减少了商标注册费用、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亮点4 首次明确商标注册审查时限

新《商标法》中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审查时限自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9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商标异议审查时限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异议复审审查时限自商标评审委员会接到复审申请之日起12个月,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驳回复审审查时限是商标评审委员会接到复审申请之日起9个月,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基于《商标法》四十四条提出的无效宣告申请,审查时限自商标评审委员会接到申请日起9个月,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基于《商标法》四十五条提出的无效宣告申请,审查时限自商标评审委员会接到申请之日起12个月,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点评:商标审查时限的设定,有助于企业更好的进行市场规划和品牌拓展,也利于对品牌和创新的保护。

亮点5 诚实信用原则可作为法律依据

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点评:诚实信用原则写入新《商标法》,为商标有关行为提供了正确的指引,界定并禁止商标抢注行为,对商标申请人和使用人的身份资格、商标代理机构服务准则做出规范。实践中,在商标执法或者裁决遇到依据法条找不到具体适用条款的情况下,诚实信用原则可作为法律依据。

亮点6 “傍名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点评: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一些不法经营者经常采用“搭便车”、“傍名牌”等违法行为达到侵占他人商誉、阻碍他人进入市场等不正当竞争目的,严重损害了诚实经营者的积极性,降低了市场效率和活力。“以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企业字号就是一种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此,新《商标法》设置商标和企业名称冲突的解决条款,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衔接,给予商标权利人更高层次的法律保护。”

亮点7 商标侵权的处罚和赔偿额度增加

新《商标法》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增加了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首次明确“正当使用”的具体情形,提高了商标侵权行政处罚和赔偿的幅度、数额。罚款上限由违法经营额的三倍提高至五倍,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罚款额上限由10万元提高至25万元,并新增规定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被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在上述三种依据都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点评:该章节条款的调整,目的是加大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遏制商标侵权行为发生。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存在的商标侵权代价小而维权成本高的现象也将得以改变。

亮点8 严格规范商标代理行为

新《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明确了商标代理机构的责任和义务;第六十八条列出了商标代理机构被严格禁止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明确了警告、罚款行政处罚,并将被工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点评:据了解,近年来我国商标代理机构迅速发展,现有数量1.7万家,是10年前的20倍。与此同时,出现了商标代理市场供大于求、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同行之间恶性竞争、欺诈委托人钱财、恶意抢注商标等问题。新《商标法》在规范商标代理行业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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