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子明,安洪光,刘俊峰,张文博
(大唐国际化工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 100070)
目前,碎煤加压气化废水经过常规生化工艺处理后,水中仍然含有一定量的悬浮物、有机物等物质,尤其是水中的有机物会影响后续处理工艺(如微滤、超滤等)的运行[1],因此,需要研究降低水中有机物的措施。
目前,常用的深度处理技术主要有强化混凝技术、臭氧活性炭技术、生物活性炭技术、光催化氧化技术、膜过滤技术等[2],其中强化混凝技术具有设备简单、技术要求不高、成本低等优点,在去除有机物方面,是常用的重要措施之一[3],可有效去除水中的有机物[4]。黄晓东等[5]对微污染水库水的研究表明,与常规混凝加药量相比,通过增加聚合氯化铝量,水中有机物TOC的去除率可提高24%。
本研究以国内某厂碎煤加压气化废水为原水,以课题研发的“活性焦吸附+生化处理”工艺中的生化出水作为实验用水,考察强化混凝技术对有机物去除的影响规律。
聚合氯化铝(PAC)、聚合氯化铁(PFC)均为工业品;碎煤加压气化废水生化处理出水水质见表1。
MY 3000-6混凝实验搅拌仪;Phoenix-8000 TOC测定仪。
表1 实验用水水质Table 1 Water quality of experiment
1 000 mL水样中投加一定量混凝剂,将其放入混凝实验搅拌仪中,在混合转速100 r/min条件下搅拌1 min,然后在反应转速60 r/min条件下搅拌30 min,自由沉降30 min。取混凝上清水进行TOC、UV254分析。
PFC、PAC 不同加药量时,出水 TOC、UV254见图1。
由图1可知,随着混凝剂投加量的增加,有机物(TOC)的去除率也随之提高,在PAC和PFC投加量为150 mg/L时,TOC的去除率分别为 42.8%,52.1%,对 UV254的去除率分别为 45.1%,60.1%。采用强化混凝工艺可明显提高水中有机物的去除率,PFC的效果优于PAC,主要是因为铁的原子量要高于铝的原子量,所以在添加同等药剂量时,铁盐产生的氢氧化铁的重量比铝盐产生的氢氧化铝重量高。
图1 混凝剂投加量对去除有机物的影响Fig.1 Influence of coagulation concentration on theorganic matter
分别对PFC、PAC加药量为150 mg/L时,以混合转速、混合时间、反应转速、反应时间为影响因素,以混凝沉降30 min后上清液中TOC为评价指标,进行正交实验,因素水平见表2,实验结果见表3、表4。
表2 混凝水力条件实验表Table 2 Table of the hydrodynamic conditions in the coagulation experiment
表3 聚合氯化铁水力条件正交实验结果Table 3 Result of the hydrodynamic conditions in the PFC experiment
表4 聚合氯化铝水力条件正交实验结果Table 4 Result of the hydrodynamic conditions in the PAC experiment
由表3可知,最优混凝水力条件为A2B3C3D2,即混合转速100 r/min,混合时间3 min,反应转速60 r/min,反应时间 30 min。
由表4可知,最优混凝水力条件为A2B1C3D2,即混合转速100 r/min,混合时间0.5 min,反应转速60 r/min,反应时间 30 min。
(1)碎煤加压气化废水生化处理出水采用强化混凝工艺,可降低水中的有机物,随着加药量的增加,有机物的去除率升高,并且使用PFC的效果要优于PAC效果。
(2)不同混凝剂的最优混凝水力条件稍有不同,采用PFC时,最优混凝水力条件为混合转速100 r/min,混合时间3 min,反应转速60 r/min,反应时间30 min;采用PAC时,最优混凝水力条件为混合转速 100 r/min,混合时间 0.5 min,反应转速60 r/min,反应时间 30 min。
[1]张广超,董付彩,惠云珍,等.碎煤加压气化废水的处理工艺及技术进展[J].化肥设计,2011,49(3):30-33.
[2]徐佩瑶,侯素霞,王淑娜.煤加压气化废水处理方法的现状及展望[J].燃料与化工,2006,37(2):31-35.
[3]游晓宏,陈晓琼.混凝技术及其发展[J].工业水处理,2002,22(11):7-9.
[4]James K E,John E T.Enhanced coagulation:US requirements and a broader view[J].Water Science and Technology,1999,40(9):63-70.
[5]黄晓东,孙伟,庄汉平,等.强化混凝处理微污染原水[J].中国给排水,2002,18(12):4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