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制制度与家长权威
稳定性与持久性
众所周知,中国的政治制度是以“家长的权威”为基础,通过赋予父亲享有对其子女的全方位的“家父权”,可以为其自身的权力树立榜样,并使它的权力得到支持。在他们的礼仪与刑事法典中,最引人注意的一点是,“孝顺父母”与“效忠君主”相提并论:冒犯父亲与冒犯皇帝会受到相似的惩罚;父母亲与皇帝去世时,守孝时间一样长。忠孝精神就这样被培养起来,每个人最终都变成温顺的子民。这种制度当然并不意味着太多自由,但是,如果温顺的服从以及普遍的秩序是统治者们的唯一目标,那么,某些关于人性的知识,最终会被统治者们改变成为统治的手段。
在《圣谕广训》一书提到的十六条圣谕中,第一条讲的就是“敦孝悌以重人伦”;这本书用古文写成,每逢初一、十五,主要地方官都要当众朗读。书中关乎“忠孝”的原则是这样展开的:“居处不庄,非孝;事君不忠,非孝;莅官不敬,非孝;朋友不信,非孝;战阵无勇,非孝。”然后再进一步论述“忠孝”与人伦:“故不孝与不弟相因,事亲与事长并重。能为孝子,然后能为悌弟;能为孝子悌弟,然后在田野为循良治民,在行间为忠勇之士……故叮咛告诫,庶尔兵民,咸体朕意,感发兴起,各尽子弟之职。圣人之德,本于人伦;尧舜之道,不外孝悌。”
不过,政府所做的并不限于讲道;子女忤逆父母被当作犯了“谋反罪”进行处理。乔治·斯汤顿写道:“于中国政府而言,至关重要且普遍实施的原则,是子民有服从家长权威的义务;无论这种权威是赋予父母本人,还是赋予代表父母的人。这种义务通常被表述成‘孝顺;但是,将它视为孺慕之情的表达,远不如将它视为大众的行为规则更为正确。
“一个建立在家长权威基础上并因此而得到高度尊重和广泛认可的政府,无疑具有直接得到这种永恒不变、总在发挥作用的自然法的支持的优势;它必定具有某种程度的稳定性与持久性,而这种稳定性与持久性,是建立在特定个人的偶然的优越性的基础之上并且只通过特别家族的世袭影响力而得以延续的政府无法获得的。家长的权威与特权似乎是最值得尊敬的权利;得到家长的关心与喜爱似乎是最令人愉悦的名誉。正是因为这种原则,中国人从一开始就有别于其他民族;正是通过这种纽带,中国虽拥有庞大的人口,却仍然团结成一个民族,只受到一个最高政府的管制,并且拥有统一的习惯、风俗和语言。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会遭遇到各种国内外动乱,这个民族仍可能会长期存续下去。”
政府的巨大财富:百姓“快活而勤劳”
他们还有另外一种说法,即“知足常乐”
这个国家拥有的巨大财富,其人民以劳为乐的品质,以及对国家的无限忠诚,使他们的政府在小心捍卫其权利的同时,不会完全忽视自己的责任。在实践中,这一机制不可避免地被滥用,但就整体而言,它实现了最终的效果。关于这一点,最为确切的证据,表现在这个全亚洲最以劳为乐、最遵守秩序同时也最富裕的民族的脸孔上。我们不断提到“以劳为乐”,因为这个品质是最能够说明中国人充分享有自己的劳动成果的最有力的证据。百姓们不会心甘情愿地为铁石心肠的主人干活。
在广州与贸易商—尤其是行商—打交道的经历,可能会让人得出一个非常草率的判断,即财产的安全性在中国很成问题。行商是谨小慎微的政府手中的工具。政府不愿直接与外国人发生冲突,因此,他们先让这些人—他们像海绵一样—通过外贸垄断汲取收益,然后又通过一种堪称为“压榨”的制度,让这些人定期将自己的收益上交政府。
中国的统治者认为外国人买卖公平,但他们对外国人丝毫不予同情,他们费尽心机地将外国人塑造成可鄙可憎的形象。在广州,每年的贸易季节开始时,政府都会公布一份政令或公告,谴责外国人的恶行,希望老百姓尽可能地不与外国人交谈。同时清朝政府有一套法律,可以将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交易—在没有特别许可的情况下—定性为卖国罪;于是,可怕的“勒索引擎”应运而生,因为政府可以通过对特许条件的解释,通过法律的形式开辟一大块非正义的或者不公正的土壤。归根结底,支付“勒索金额”的是外国人;行商是真正的“奶牛”(即“摇钱树”),外贸则是奶牛们吃草的牧场。
通过地方政府的明确授权,某位最能干的行商已经让“公所”—即行商组织—享受了很多年的对外贸活动征收税费的自由裁量权;而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筹钱贿赂官员。其他的每年都要征收的税费,被用于替拖欠外国人债务的行商个体偿债;不过,在债务偿清之后,这些税费仍在继续征收。要不是因为权力被滥用,广州的公平的外贸活动会比现在有利可图得多。
如果贸易活动只有本国人参与,那么,这样一套体制绝不可能实施,否则,这个国家将呈现非常不同的景象。过分的富有会招致危险,用中国人的话说即是“象因牙死”。他们还有另外一种说法,即“知足常乐”。可以肯定的是,这个国家的芸芸众生可以十分安全地享受着他们辛勤耕耘的成果;要不然,他们不会如此勤劳。
罕见而反常的现象:百姓公然批评政府
让百姓懂得畏惧,拥有希望
还有一些在专制制度下非常罕见、奇怪而反常的现象。中国人有时会公然聚在一起,对地方官发表讲话或向地方官申诉,却不会受到惩罚。这种做法似乎体现了公共舆论的影响力。他们还经常通过(当然是匿名)张贴文告和发表诗文的方式讽刺可恶的官员。
公正的地方官会被授予荣誉;在他离任时,百姓会对他发表感言,高度评价他的德行。需要补充的是,中国没有成文的报刊审查制度,也没有其他限制;但是,社会和平与秩序等方面的利益使它们似乎有必要存在。毫无疑问,在这些利益受到危害时,政府的传票甚至远不如英国总检察长签发的通知翔实。
值得一提的是,在中国,知识与教育的传播渗透到了底层阶级,极大地推动了国家的普遍繁荣与和平。在这个帝国的无数个百万人口中,几乎每个人都能读能写,水平足以应付日常生活;下层社会的识字率之高值得尊敬。在定期向百姓朗读的《圣谕广训》十六条中,第八条讲的是“讲法律以儆愚顽”;他们印制的《刑律》卖得很便宜。他们认为,如果百姓不懂法,即便对其进行惩处,也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再者,如果百姓熟知法律上的禁忌,犯罪的可能性会更小。这似乎正是所谓的“预防性司法”。
教育的普及是为了让百姓懂得畏惧,拥有希望。他们被灌输以律法知识,又被鼓励通过公开竞争去获取最高奖赏。每一个中国人都让自己的儿子去上学;而他之所以如此,最强烈的动机之一,是因为他知道,在他自己人生中的任何阶段,都可能因为儿子的罪行而受到惩罚,也可能因为儿子的功绩而受到奖赏。在中国,父母亲的地位经常因为儿子的表现而得到提升。对于父亲会因为儿子的罪行而受到惩罚的司法实践,孟德斯鸠进行了强烈谴责,但他似乎没有意识到,在某种程度上,这是父亲被赋予绝对权力的结果;既然他被赋予了绝对权力,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正是他重视教育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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