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莫特
乡里人?城里人?
文/莫特
交通事故撞伤人,一个索赔,一个愿赔,却还是引发一场纠纷。为什么?根源在于农村户口的受害人,要求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赔偿。乡里人,赔偿标准低;城里人,赔偿标准高。为了自身利益,受害人与肇事者各执己见,走上法庭。
乡里人,城里人,身份如何定?这场交通事故官司实质是“身份之争”,2014年5月,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法院给出了答案。
时间回溯到2013年7月12日晚8时许,望城区白箬铺镇的王培之还在自家经营的汽车修理厂忙活着。他家汽车修理厂位于319国道旁,路上车流量很大,这天已到晚上,天色暗了下来,仍时不时有车辆飞速驶过。
“倒……停。”汽修厂前,王培之正指挥一辆货车倒车。货车边倒边停,慢慢进行,王培之手里拿着一个手电筒,一边指挥,一边晃动。此时的王培之已经站到了319国道上,他聚精会神地指挥着倒车,殊不知,一场灾难已悄然降临……
也就是这个晚上,这个时间,袁庆驾驶着自家的小车行驶到这个路段,没有路灯,视线不好,他注意到了正在倒车的“庞然大物”货车,却没有留意到正在指挥倒车的王培之。等袁庆发现车前有一个人时,为时已晚,尽管他采取了紧急刹车措施,王培之还是被撞翻在地。
受伤的王培之被送往湘雅三医院,经诊断,其伤情为:头部外伤、脑震荡、鼻骨骨折、左膝关节外伤、左膝内侧副韧带断裂、全身多处软组织擦伤。一连串的诊断记录预示着伤情严重,躺在病床上,王培之觉得,他仿佛到鬼门关走了一遭。
好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人及时报警,交警在第一时间赶到了事故现场,并对现场进行了勘察,几天后制作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袁庆驾车时未遵守让行规定且疏忽大意,致使其所驾小车与王培之相撞,造成王培之受伤,小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袁庆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机动车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关于“机动车遇非机动车、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应当避让”的规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培之无责任。
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肇事司机袁庆也自知难辞其咎,现在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他负全责,他虽然颇有意见,可也明白,自己不可能从这起交通事故中全身而退。肇事车在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袁庆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先行支付了1万元,而他本人则支付了9.4万元。
2013年8月7日,住院27天,花费13万多元的医疗费后,王培之终于出院。然而,事情远未平息,后期的治疗,必要的休息,艰难的索赔,他和肇事方及保险公司间的纠纷其实才刚刚拉开序幕……
出院后,王培之与肇事司机袁庆及保险公司之间曾有过多次协商,然而每一次都无功而返。协商无门,王培之委托律师,积极准备诉讼维权。2014年1月13日,湖南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对王培之的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王培之左膝关节处手术皮肤瘢痕,左膝关节活动部分受限,致左下肢功能丧失10%,构成十级伤残。后期取出左膝螺钉的医疗费用约5000元,伤后休息约八个月,一人护理约两个月。
2014年3月20日,王培之一纸诉状将袁庆及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某支公司告上法庭。王培之诉称,2013年7月12日,其被袁庆驾车撞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袁庆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应赔偿全部损失。袁庆在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某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某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的限额内直接对其承担赔偿责任。诉状中,王培之详细列出了损失明细:医疗费、后期治疗费等14.2万余元;伤残赔偿金4.6万余元;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5.7万余元。这些损失共计24.5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10.4万元,还应赔付14.2万元。
接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袁庆及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某支公司积极应诉。审查的焦点,最终落在伤残赔偿金上。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赔偿年限。王培之的伤情为十级伤残,伤残系数为10%,其年龄为30岁,赔偿年限为20年,这都没有争议。争议在于王培之是按城里人的标准即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计算,二被告却认为,王培之户口在农村,是一名地地道道的乡里人,应按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计算。湖南201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3414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8372元,按城里人的标准,王培之的伤残赔偿金是46828元,按乡里人的标准,伤残赔偿金就会大大缩水,变成16744元,相差30084元。
面对二被告的意见,王培之及其代理人给出了解释:他所在的望城,原来是长沙市的一个县,可2011年经撤县设区,已成为了长沙市的一个区,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所有望城区的居民都应当是城镇居民,所有以望城为经常居住地的公民也当享受城镇居民待遇。更何况,他虽然是农村户口,近年来一直在设在长沙市的某房地产公司工作,怎么说也是个城里人,在伤残赔偿金上理所当然应当享受城镇居民的待遇。
一方坚持“户口说”,一方抛出“职业论”,王培之算城里人,还是乡里人?到底是户口决定身份还是职业决定身份?
2014年4月22日,望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法庭上,为了争取城里人的身份,王培之举出了自己的证据: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一份,某房地产公司内容分别为“王培之自2012年起在该公司工作,平均月工资为4000元”、“王培之自2012年1月起一直居住在公司项目部”的证明各一份。王培之及其代理人认为,这些证据足以表明:王培之自2012年以来居住于公司,并以公司的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属于实打实的城里人,伤残赔偿金无疑应当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王培之及其代理人的主张不能说服二被告。保险公司代理人率先发难,王培之的户口簿上写得很清楚,农业家庭户口,这决定了他的农民身份。在伤残赔偿金的计算中,法律是以身份为基准的。二被告表示,至于王培之主张,望城作为长沙市的一个区,因而所有居民都为城镇居民的观点,站不住脚,是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户口簿说了算,城区也有农村户口,不足为奇。二被告还对王培之的举证提出质疑,认为王培之自家开了一汽车修理厂,其收入主要来源于修理厂,而不是王培之所说的工资。
原被告针锋相对,互不相让。伤残赔偿金该如何计算呢?法官认为,王培之的伤残赔偿金以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算,还是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计算,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来确定。该复函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望城已经成为长沙市的一个区,作为该区居民,王培之虽为农村户口,但其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领取着工资报酬,结合其经常居住地、职业状况、收入来源等因素,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前述复函的精神,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计算伤残赔偿金。
法官一番释法明理,打开了和谐化解纠纷的一道口子。2014年5月底,经法官多次沟通调解,这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付王培之经济损失11.2万元,袁庆此前支付给王培之的相关款项不再向保险公司理赔,王培之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的协议内容调解结案。从调解协议的结果可以看出,王培之诉求的损失挤掉了一些水分,在赔偿数额上也做出了一些让步,但在伤残赔偿金的赔付上,他享受了“城里人”的待遇。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法博士点评
户口一直是区分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重要标志,是城里人,还是乡里人,很多时候在很多事情上,都由户口做主。而城里人,乡里人,并不仅仅是称呼的区别,背后驮负的是不同的待遇,城乡有别,无疑是现实生活中绕不过的一个问题。像本案这样,对于王培之以乡里人视之,他在伤残赔偿金上的损失便以3万计。好在,法律在消除城乡差别上给出了一个很好的示例,有时候,户口不再能够决定一个人是乡里人、城里人。农村居民,只要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为城镇,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按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如果你的户口在农村,但你一直在城里生活,在遭受人身损害时,你应当切记,决定你身份的不是你的户口,而是你的经常居住地、你的职业,你应当就高不就低,按城镇居民的标准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编辑:成韵 chengyunpipi@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