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政治思想在北美的实践
——宾夕法尼亚的第一部宪法

2014-05-05 02:48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佩恩殖民地总督

刘 博

(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 100007)

英国政治思想在北美的实践
——宾夕法尼亚的第一部宪法

刘 博

(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 100007)

宾夕法尼亚殖民地的政治史发端于一部殖民地宪法《政府框架》。1682年宾夕法尼亚殖民地创建的筹备过程中,业主威廉·佩恩起草殖民地宪法修改多达17稿,由最初较为民主的宪法草案,逐渐修改为一部具有贵族色彩的宪法。政府权力由下层人民转移到上层精英手中。政府设计方案的数易其稿是对教友派精英阶层的妥协,也是佩恩个人保守思想的体现。宾夕法尼亚早期政治史的研究对美国政治史的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

宾夕法尼亚;殖民地;宪法;政府框架;立法机关

宾夕法尼亚殖民地是美国独立前一个重要的殖民地。在13个殖民地中它位于中部地区,其宗教和政治与南部和北部殖民地有着明显的差异,别具一格。宾夕法尼亚殖民地创建的筹备过程中,业主威廉·佩恩(1644~1718)起草殖民地宪法数易其稿,由最初较为民主的宪法草案,逐渐修改为一部具有贵族色彩的宪法。佩恩作为激进基督教派教友派的成员长期致力于推动建立自由平等的基督教神圣国家。然而最终却定稿一部具有贵族色彩的保守宪法,那么其原因安在?本文意在论述佩恩起草《政府框架》修改内容的差异及其变化原因。

宾夕法尼亚殖民地建立于一个政治转型期。16世纪40年代英国经历了激烈的资产阶级革命,1658年斯图亚特王朝复辟,复辟是英国历史发展的逆转,然而随着王权复辟的还有议会的重启。与革命前相比议会权力有所增强,而国王的权力却有所减弱。①阎照祥:《英国政治制度史》,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75页。直到1688年光荣革命,资产阶级议会在英国确立了主导的政治地位。国王已经不能再对议会恣意妄为。议会的发展趋势总体上是上升的。

从政治思想上看,当时各种政治思想百家争鸣。对教友派影响主要是代表中下层人民的思想。比如,代表社会最下层无产者利益的温斯坦莱(Gerrard Winstanley 1609~1652)的激进思想。影响最广泛的要属代表中上阶层思想的四位思想家:主张君主制的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和约翰·洛克;主张共和制的约翰·弥尔顿和詹姆斯·哈林顿。

宾夕法尼亚殖民地是一支名为教友派(又称贵格派Quaker)的基督教派建立的殖民地,尤其得益于英国贵族威廉·佩恩(William Penn)。①威廉·佩恩1644年出生于一个清教徒的武官家庭,父亲老威廉·佩恩在内战时期曾任海军上将。支持王朝复辟,曾出巨资资助查理二世建祚。老佩恩死后,改宗信仰教友派的威廉·佩恩经过努力从英王处获得了在英属北美的一块殖民地,即宾夕法尼亚,面积和今日所差无几。他早年皈依了教友派,该教教义反对教会组织,认为信徒心中有上帝的“内光”照耀就足够了,牧师和教会都是多余的。为此,这个教派多次遭到迫害。和其他新教分支一样,教友派希望得到一块殖民地建立一个自由、宽容的国度,用于开展“神圣实验”,在那里他们的宗教可以不再受到迫害。②Mary K. Geiter, William Penn, Essex: Pearson Education limited, 2000, pp.33~34.经过多年的争取,1681年,佩恩终于获得了在北美建立殖民地特许状。

怎样才能建立一个宗教宽容、保证人民政治权利、使各相关群体利益分配合理,又可以最大限度盈利的殖民地政府?这件事让佩恩煞费苦心。在1681年初到1682年5月,佩恩和他的建议人先后起草了至少17份政府设计方案,制定了《政府框架》,权衡锱铢,数易其稿。③Richard S. Dunn, Mary M. Dunn, eds.. The Papers of William Penn. Vol.2 (4 vols), Philadelphia: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1981, p.140; Craig W. Horle, Lawmaking and Legislators in Pennsylvania, Philadelphia: Pennsylvania Pr, 1991, p.11.今天通过遗留下来的手稿能看到这一历程的艰难。这一文件是由佩恩单方提出的,只代表了“业主”方面对政府设计的理念,并未广泛征取殖民地“自由人民”的意见,他能够最好地体现佩恩理想中的政府设计方案。

一、1682年定本“政府框架”的内容

1682年5月佩恩在伦敦发表了几经周折起草的《宾夕法尼亚政府框架》。该文件分前言、政府框架和附录三个部分。前言是体现佩恩人本主义的政治和宗教宣言;第二部分主要内容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了政府设置和立法权的分配等涉及国家的政治组织形式;附录部分是“在英国达成的法律”④Minutes of the Provincial Council of Pennsylvania, Vol 1, Philadelphia: Jo. Severns & Co. 1852, pp. 29~42.该文件将交付殖民地召集的第一次民众大会加以通过,生效后将作为殖民地的根本大法——宪法来实施。它较为详细的规定了政府的内容和各项职能业务,以及平民和总督权力分配和组织的形式。

1682年定本的《政府框架》中关于立法机关的安排,其核心内容是立法院机关设置。宾省政府由总督和自由人(freemen)组成,自由人组成省咨议会(Provincial Council)⑤Council也有译作“参事会”,此种译法较容易引起混乱。和总聚议会(General Assembly)。⑥“Assembly”在国内通常被译为“议会”、“大议会”,此类译法容易产生混淆,无法使读者领会“Parliament”和“Assembly”本文所描述的历史背景下的细微差别。“Assembly”一词无论是从词源角度还是从政治史专业词汇角度来看,都有“聚而议之”的基本含义,所以本文将其一概译为“聚议会”,以便和巴力门议会“Parliament”有所区别。(关于Assembly一词的词源和含义演变,请参见: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2nd edition, vol.1, Oxford: Clarendon Press,1989, p.706;关于“巴力门”议会的译法请参见:刘正埮、高名凯、麦永乾:《汉语外来词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28页。)为提高管理效率,省咨议会有时分成四个独立的专门委员会。分别是“殖民委员会”、“司法和安全委员会”、“贸易和财政委员会”和“文化教育委员会”。咨议会中选出“常务咨议会”(Standing Council)。总督担任委员会委员长,和常务咨议会议长,主持例会,此外还有咨议会书记员。⑦Minutes of the Provincial Council of Pennsylvania, Vol 1, pp.32~34; William. MacDonald, ed.. Select Charters and Other Documents Illustrative of American History, 1606~1775. New York: Macmillan, 1899, pp. 192~199, 第1、13条。

这份政府设计方案的特点是咨议会享有绝对权力,而聚议会权力受限。立法权基本上完全属于总督和咨议会,虽然 “三方共同制定所有的法律、选举官员和处理公共事务。”①Minutes of the Provincial Council of Pennsylvania vol 1, p.32; William MacDonald, ed.. Select Charters and Other Documents Illustrative of American History, 1606-1775, p.192-199, 第1条。但第4条又规定“总督和咨议会创制和提交所有的法律,由聚议会……通过或驳回。”②Minutes of the Provincial Council of Pennsylvania, Vol 1, pp.192-199,第7条。聚议会作用是为咨议会提供的法案表决,“赞同或反对”,此外几乎没有权力,实际上只是为“在总督和省咨议会制定法律后得到更多的自由人的赞同并通过”而设置的。③同注②, pp.192-199,第14条。立法方面,总督和咨议会有法案创制、协商和修改法案的权力,其主导性显而易见。

此外总督和咨议会几乎全揽了政府的所有权力。第8至第12条,分别阐述了总督和咨议会的任务是执行法律、反对颠覆、建设殖民地、监理公共财政和开展教育奖掖技术创新。第13条规定了这些任务分别由4个相关专门委员会执行。此外总督有3票表决权,咨议会还有设立审判法庭的权力、对指控罪犯和遴选官员有裁判权、延长会期的权力等。总之,聚议会属次要地位。

可以看出,佩恩为自己的殖民地提出了一个保守的宪法方案。其中大部分权力分配给了总督和咨议会;能代表广大人民的聚议会几乎没有权力。这与他早年极力主张维护“英国人民古代的权利”的政治理念十分矛盾,即便是在1679年,获得殖民地的仅仅两年之前,他仍然是为人民的权利摇旗呐喊:“我们这些英格兰的平民们啊!我们是英国基本政府的巨大的组成部分;我们的三种权利是固有的不可转让的……第二种基本的权利是与生俱来的——立法权,即创制法律的权利。没有你们英国就不能创制新的法律,也不能废除旧的法律。”④William Penn, England’s Great Interest, in the Choice of this New Parliament. 见Andrew R. Murphy, ed. Political Writings of William Penn, Indianapolis: Liberty Fund, 2002, p.386.然而,佩恩1682年却提出了一个广大人民没有发言权的政府设计方案。是他的政治实践背叛了自己早年的政治理想吗?这样的设计又是怎样产生的呢?

二、定本《政府框架》的由来

从获得特许状,到1682年5月《政府框架》的发表,在这段时间,佩恩与自己的门客先以“宾夕法尼亚基本法”(Foundamentall Constitution of Pennsylvania)作为未来政府的宪法,之后又更名为“政府框架”(Frame of Government),经过十几次的修改后,才将宪法最终确定下来。现今能看到的“基本法”有两稿,“政府框架”草稿有17种之多。⑤Gary B. Nash: Quakers and Politics: Pennsylvania 1681-1726, New ed., vol. 2, Boston: Northeastern University Press, 1993,p.33.

佩恩最初起草的宪法,具有很高的民主性,从第6稿开始其制宪理念发生转变,越改越倾向于精英政治的思想,尤其是定本“政府框架”基本没有民主的体现。“当看到这个文件时就连佩恩的好友都指责说它背离了‘自然权利所赋予的代表权理念’:他的朋友本杰明·弗里(Benjamin Furly)说它‘变成了少数腐败且罪恶的佞臣’的政府;佩恩的政治盟友——西德尼也指责佩恩和他的统治精英比土耳其皇帝的权力还大。”⑥Mary K. Geiter. William Penn, p.123.十几稿的修改之后,人民掌权的立法机关就变成了业主精英掌权的立法机关。

(一)最初“自由人统治”的立法机关设计方案

佩恩最早起草的文件命名为“基本法”。“基本法”涉及方案可能是最初的草案,也是今天看来最为自由民主的设计方案。

从保存下来的两稿可以看出其设计是:立法机关是政府中首要的机关。政府包括:总督、聚议会(Assembly)和咨议会(Council)。三者共同行使立法权,聚议会具有较高的立法权,它创制法案并通过。总督和咨议会只是咨询机构,只能建议和拖延法律的通过,其权力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而聚议会权力最高。可以看出佩恩受辉格派共和主义政治传统的影响。如,咨议会的设置,在人数和4委员会的分配方面与辉格共和派如出一辙,还有受到西新泽西基本法的影响,赋予议会强大的立法权,同时限制行政权。①Richard S. Dunn, Mary M. Dunn, The Papers of William Penn, Vol.2 (4 vols), pp.140-141.

(二)“混合统治”的立法机关设计方案

晚于“基本法”编写的“政府框架”有10稿之多。总体上看已经不再有那么多民主的成分。其中的第1、第2稿非常相似,第2稿奠定后面几稿的基础。其核心内容是:政府由总督、咨议会(Councell)和巴力门议会(Parliament)组成。咨议会由巴力门议会选举人员组成,巴力门议会从人民中选举产生,由人民组成。巴力门议会又分两院:第1院为业主院(House of Proprietors),称为“地主朝会”、或“地主聚议会”(Court or Assembly of Proprietors),入选条件是拥有5000英亩的地产,人数不超过70人;第2院为自持有人院(House of Freeholders)由自由人和有50英亩土地的获释非自由人组成,议员最多不超过200人。创制法律时两院互有否决权。业主院35人为法定人数,自持有人院120人为法定人数。通过法律须达2/3议员支持方可通过。总督有3票表决权。总督主持第1院的会议,而第2院自选议长主持会议。关于议长一职在1682年定本的“政府框架”中被删除,其用意也许在于削弱聚议会的组织性。另外关于提案权的规定与前几稿又所不同,这稿规定第1院创制所有法案,那些涉及到公共财产的法律须第2院通过方可生效。第2院弹劾罪犯,第1院审判。咨议会的人员来自议会,选举办法是先由两院推举各24人,再由总督从两院各选出12名,连同总督本人共25人,组成咨议会。咨议会成立3个委员会分别为:司法-和平委员会、贸易-财政委员会、文化-教育委员会。所有的委员会每年要向议会提交年度总结报告,总督同样主持咨议会的会议,②同注①, pp.178,179.最后一条还规定“该基本法在未经总督和议会两院各院6/7以上议员同意不得修改。”③同注①, Vol.2 (4 vols), p.180.

这稿方案设计更接近当时的英国的政府设计,尤其有1688年光荣革命后的混合政体(mixed polity)的意味。与总督对应的是英王,咨议会相对的是国王的枢密院(Privy Council)或内阁,聚议会业主院和自持有人院分别对应着英国议会上、下两院。这种设计方案体现的是依靠社会中上层统治,同时结合总督和社会下层统治的理念。

(三) 倾向“精英统治”的立法机关设计方案

当到了第5稿和第6稿,④第6稿的名称为“基本法”,其实是和前5稿后4稿“政府框架”是一脉相承的,应算为第6稿“政府框架”。参见: 同注①, 第189页。整体的宪法设计体现出对社会上层精英的重视,而采取限制下层人民的态势。已经看得出与“基本法”的设计理念大相径庭。与第2稿相比最为重要的变化是体现在院制的设计上。从第4稿开始佩恩倾向于用“共同咨议会”(Common Council)“总聚议会”(General Assembly) 来代替“咨议会”(Council)和“巴力门议会”(Parliament)。这样做的目的是扩大议会“上院”的作用。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改动为后来定本的《政府框架》中立法机关的设计——“咨议会”和“聚议会”两院体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然而第6稿的第2条“本省应设立大聚议会(Grand Assembly)或叫巴力门议会(Parliament)每年一届,内置两院,称第1、第2院。”⑤同注①, 第190~191页。第6稿第1条。此后不再有“业主院”、“上院”和“自持有人院”、“下院”的称呼而是改称“第1院”和“第2院”。第6稿对被选举条件做了修改:拥有大地产不再是第一院的入选条件,而改为两院入选条件等同,是自由人即可。只是第1院要求选举“道德、智慧和财富最杰出的人”,而第2院要求“杰出(忠诚)且适合政府工作的人”,①草稿原文 “Eminent (honest)”,此处为选词的痕迹。可能是在考虑选用合适的词。Richard S. Dunn, Mary M. Dunn, The Papers of William Penn, Vol.2 (4 vols), p.191, 第6稿第3条。同时将第1院人数限制在60人,第2院限制在300人以内。②Richard S. Dunn, Mary M. Dunn, The Papers of William Penn, Vol.2 (4 vols), p.191, 第6稿第3条。这与第2稿中单纯提出的财产要求的选举条件相比有很大进步。它提供了一个综合衡量的尺度,即有财产的无德无能之辈也同样无权进入政府。这与佩恩后来的“好人政府”——精英说是一致的。在1682年定本《政府框架》中的前言说道“与其说人依靠政府,毋宁说政府依靠人,倘若人善,政府岂能恶?恶,好人自正之。然,若人恶,政府永不会行善”。③Minutes of the Provincial council of Pennsylvania vol. 1, p.31.第6稿第3条规定第1院的议长由总督担任,第2院可自选议长。第5条涉及立法权的问题,规定第1院创制所有法律草案、提出讨论,第2院的任务就是表决“同意”或“不同意”。此外第8条规定稿中对共同咨议会由两院各选24人,再由总督从中各选12人组成,总督的咨议会主要是负责向总督提供建议和协助,而更好得治理本省政务。第6稿第17条还提出了副总督(deputy)的选举办法。当总督不在本省或总督未成年时要选代理总督,即副总督。方法是由大聚议会提名两人,总督从中选一人。④同注②, p.193.

此外,第4稿加入了议会可有21天的会期,届时由总督解散。第5稿也把一样的弹劾权赋予了第1院。⑤同注②, p.182.

从第2稿以来就转变了立法机关的重点,佩恩想建立一个自己可以驾驭的机关,人数不要太多,大型议会自然不可依持。这是佩恩转向小型咨议机构的原因。

(四)形成“精英统治”的立法机关设计方案

草案越改精英统治的色彩就越浓重。第10稿中对于第6稿的咨议会的参选条件中“财富”改成了“能力”,第2条规定“选举72名智慧、道德和才能最显著的人入选咨议会。”⑥同注②, p.198, 第10稿第2条。如,第6稿中的第3条规定:鉴于殖民地建立初期人口稀少,选足300名第2院代表有困难,自由人可以不经代表选举而以自己身份进入第2院开会,有效期是7年。这一有效期在第8稿被改为了5年,第9稿改为1年。第9稿还规定共同咨议会提案由总聚议会表决,聚议会人数200人,日后人口增多最多也不得超过1000人,而定本《政府框架》规定,人口增加后聚议会议员最多不能超过500人。⑦同注②, pp.195.以上都是精简机构,政治精英化的设计理念的体现。

关于院制的设计,最为值得注意。经过几稿的改进,第10稿基本已经定型,立法机关包括共同咨议会和总聚议会,再也没有提到巴力门议会。最显著的改进是将前几稿中的咨议会(Council)和巴力门议会的第1院(the First House of Parliament)整合成为共同咨议会(Common Council),将巴力门议会第2院单立称其为总聚议会(General Assembly)。这样做实际上等于是剪除了原来的咨议会,以常务咨议会(Constant or Standing Council)履行其主要职责。共同咨议会在1682定本《政府纲要》中改为了省咨议会(Provincial Council)。

此外,第10稿没有提到聚议会“议长”,去掉议长一职旨在削弱聚议会的组织性,从而达到维护共同咨议会的绝对优势地位。除了以上不同,第10稿几乎和1682年定本宪法一样。

总之,对于唯一能代表广大人民的聚议会增加了更多的限制,而赋予社会精英阶层更多的权力。佩恩的目的是希望设置一个精干、有力的机关为己所用。这和他所处的时代和英国政治文化历史是分不开的。

三 设计草稿和定本《政府框架》的性质分析

从制度层面上看,到1681年,经过几百年的发展,英国逐渐形成一套独特的政治制度。就议会制度而言,尽管几经变迁,英国一直保有一种政府会议机构——协商性大会 (deliberative assembly),遇到重大问题(如,征税和立法问题),国王用以取得臣民的同意,该机关也往往辅佐国王决定国事。在历史不同时期出现了形形色色的立法议会。从5世纪条顿人入侵英国后形成了规模较大的部落大会、7世纪演变为贤人会议,11世纪又发展为大会议(great council)。13世纪,大会议更名为巴力门议会(Parliament)。它在13、14世纪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为一套比较完整的、初具规模的制度。到1701年时,议会已经在英国确立了为最高权力机关。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佩恩在自己的设计草稿中几乎将所有的英国历史上产生过的议会体制都当作参考,尝试着从中提取有用的因素将其编写进自己的宪法里为己所用。从十分具有民主特色的政府设计发展到后来的精英政治体制的设计。整个的变化过程是由简单到复杂再回到相对简单的过程。

佩恩所有的设计方案立法行为主体和立法权归属问题如下表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最早的“基本法”是相对来说立法权分配形式最简单的一种设计,总督和咨议会是起辅助作用的咨议机构,而全部立法权直截了当地赋予了聚议会。咨议会是咨议机构,和英国近臣重戚所组成的辅佐性咨议机构无异,如国王的咨议会(King’s Council)、御前会议(Curia Regis)。

“政府框架”的前两稿体现了混合政治的设计方案。其中包含一个总督和他的一个咨议机构,还有一个立法机构——聚议会或巴力门议会。这种设计既有分别代表上下两个等级的上下两院会议,又有辅佐性质的精英会议。其中的咨议机构由议会两院精英组成,相对于议会具有更多的行政和司法职能。这是混合了民主和贵族的精英。

表1 政府框架设计方案

1682年“政府框架”最终确定了一个将立法机关归于省咨议会(Provincial Council)的政府设计方案。这个省咨议会由民选的精英构成,“最具智慧、道德和才能的代表”。①Minutes of the Provincial Council of Pennsylvania vol 1, p.32.它虽然和第6稿中的总督咨议会(Governor’s Council)都称为咨议会但他们的性质是不同的。1682年“政府框架”中的省咨议会相当于第6稿中的“第一院”享有大部分立法权。其中的常务咨议会相当于第6稿的总督咨议会,它也实际对应着当时英国的枢密院。

所以1682年定本“政府框架”中的咨议会,不是具有咨议性质的机构,而是人民代表参与的立法机关。它的成员是来自和聚议会选举条件相同的人民代表。它的常务咨议会也不是由业主任命的,而是由议会上下两院各推荐两倍的人选后再由总督选出总体被提名人的一半为总督咨议会。所以,常设机构——常务咨议会既含有民选的因素又含有总督任命的因素,只不过总督的影响要小于人民。

总之,1682年发表的《政府框架》中的省咨议会具有精英政治的特点,它不仅仅是一个咨询机构,而更是一个民选的精英立法机关的一院,它和代表广大人民的聚议会共同组成立法机关,同时总督拥有部分立法权,同样包含在这个广义的立法机关之中。

四 佩恩在设计方案时所发生的转变的原因

从这几稿的修改来看,佩恩越来越意识到殖民地“政府,由总督和自由人组成”没有必要存在贵族院。②同注①, p.32.殖民地也将不会出现一个相当于英国教俗大贵族一样的阶层来充任上院议员,所以有必要将贵族院加以改革。怎样改革?将权力全部赋予自由人,那就是民主制,民主制在当时的人看来是最坏的政治制度。民主制就意味着将会出现无政府状态。

如上一节所论述,佩恩的设计方案前后有如此大的差距,明显得可以看出前后各代表了各种不同价值观和利益分配的理念。从草稿笔迹看,这些文件主要由佩恩本人和他的门客托马斯·鲁德亚德(Thomas Rudyard)参与起草宪法。③Richard S. Dunn, Mary M. Dunn, The Papers of William Penn,Vol.2 (4 vols), p.140.邓恩将这些“政府框架”草稿整理后按时间编号,共10份; Craig W. Horle, Lawmaking and Legislators in Pennsylvania, p.11.虽然文件有的是佩恩亲笔起草,但却不能说明是他个人思想的反映。据现有的资料可以推断,这种设计上的转变至少有两方面的原因。

其一,教友派上层殖民者迫使佩恩采取对他们更加有力的政府设计方案。

这种政府设计方案的转变背后暴露的是利益的较量。佩恩是在外来的压力下违背了自己的政治理念,设计方案发生转向。正如第一章所论述的,佩恩一个人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建立起殖民地。殖民地如果仅仅有手工业者和农民也同样没有办法很好的经营。为了经营好殖民地,首先要吸引的就是能够大量购买土地的地主,和资金庞大的商人。那么这些持巨资计划投资殖民地的人最担心的事情莫过于投资的安全和资金回收问题。佩恩的表弟马卡姆的信中有这样的一段话“这(指1682年《政府框架》)是教友们逼他接受的,除非答应他们的要求,否则他们不会去那片土地定居,这一点我很清楚。”④Gary B Nash. Quakers and Politics, p.29.可见佩恩是受到了压力。如此以来,只有在得到确定的保障之后他们才肯放心地投资。换言之,如果携家眷老小抛身几千英里的海外,没有得到相应的政治保障也很难作出投资的举动。所以,如果佩恩设计的未来政府没有足够考虑这些主要移民的利益,自然会受到极大的抵制,因此,殖民者向佩恩施压是可以理解的。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佩恩意志非常坚定,也许转变不会那么大。美国学者格雷·纳什认为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佩恩是被迫采取了新的设计方案,但可以相信宾夕法尼亚殖民地政府的宪法是由殖民地主要投资人共同协商的结果。①Gary B Nash. Quakers and Politics, p.29.

其二,佩恩个人思想成分复杂具有两面性。佩恩生活在一个百家争鸣的时代,有许多的政治思想都影响了他。

一方面,最早出现的“基本法”体现的是佩恩“立法在民”的思想成分,有一种淳朴民主的风气。他呼唤“大宪章”所挽救的人民对于自由权利的意识。②William Penn, The People’s Ancient and Just Liberties Asserted, 见Andrew R. Murphy, ed. Political Writings of William Penn, p.5.这都因为他本人就是一名教友派运动的领导者,长期遭受宗教迫害。那种主张宗教信仰自由反抗专政统治、同情平民的思想成分在佩恩内心中当然占得一席。然而,佩恩的身世以及所受到的教育都会使他的思想意识远远复杂于一般教友的思想意识。佩恩早年受到过共和主义者思想的影响,尤其是哈林顿的《大洋国》对他的影响巨大。这在其制宪过程中始终体现,如,各版本中都包含从哈林顿的《大洋国》里学来的技术:轮选制、不记名投票、两院制中的上院提案,下院表决。这都是他思想激进和进步的表现。

另一方面,佩恩思想中有保守主义的成分。值得注意的是佩恩作为一名贵族,内质中具有骑士主义的情怀。他的生活方式与一般教友派人民截然不同,虽然归信了教友派,他仍然过着比一般教友舒服得多的生活。③Mary K. Geiter, William Penn, p.4.此外佩恩自我一直有贵族意识。在1709年他抱怨3名出身低下的聚议会的议员时说“难道他们忘记他们的卑微的出身了吗?我可没忘”。④同注③, p.3.还有,他的思想主要受到哈林顿保守思想成分的影响,认为社会最好分等级,社会等级由财产多寡决定。17世纪70年代他写道自由人正在受到“野心勃勃的平民们的威胁,他们可以颠覆国家体制”。⑤同注①, pp.30-31.总之,佩恩的思想意识中有一种统治者的思想成分。佩恩早年虽然同教友们同甘苦共患难,备受宗教迫害,一旦获得自己的殖民地,佩恩从被统治者变成了统治者。也许不同的境地让他为自己考虑得更多。所以,佩恩教友派思想主要在他年轻时占有重要的位置,一旦他获得权利其内心中保守主义的贵族倾向就占据了上风。

宾夕法尼亚殖民地是美国独立前的一个重要殖民地。在13个殖民地中它位于中部地区,其宗教和政治与南部和北部殖民地有着明显的差异,独具一格。宾夕法尼亚殖民地政治史在美国早期史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宾夕法尼亚殖民地乃是美国独立后的一个先兆,它是近代历史上的第一个大共同体,⑥[美]莫里森:《美利坚共和国的成长》(第1卷第1分册),天津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59页。它的社会模式和政治形式为美利坚共和国政治模式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的经验。

(责任编辑:马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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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亚太与全球战略研究院

:201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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