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西流
预售不应规避“后悔权”
文/张西流
“双十一”预售疯狂,问题也出现了——到底“双十一”预售商品是否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购买这些商品是否就意味着被“套牢”?记者与一些卖家沟通后发现,卖家通常不会同意退货,但部分卖家在换货问题上尚有商量余地。对此,天猫回应称,预售模式“以销定产”,有别于传统的库存销售模式。
11月11日,被电商们塑造成一个“网络购物狂欢节”。有人曾戏言,在这个节日里,“光棍们忙着抢人,电商们忙着抢钱”。而“双十一”预售,便是电商们推出的一个“抢钱”模式。然而,“抢钱”要取之有道,“双十一”预售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就偏离了“正道”。殊不知,“双十一”预售时间有限,消费者难免会失去理性,选错商品。因此,“双十一”预售更应尊重“后悔权”。
不可否认,自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以来,《消法》中新增的“网购7日内可无理由退货”,即消费者网购“后悔权”,并没有较好地得到落实。鉴于此,今年7月,国家工商总局、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召集阿里巴巴等10家电商企业进行约谈,约谈的主要内容就是与参会电商“约法三章”,督促电商企业履行《消法》中的“无理由退货”规定。然而,电商拿“双十一”预售模式规避网购“后悔权”,表明监管打的“预防针”未能发挥作用。
电商以预售模式“以销定产”,有别于传统的库存销售模式为由,规避网购“后悔权”,显然没有道理,属于霸王条款。预售商品属于网络购物范畴,并不因为支付手段的预付性质,就改变网络购物的本质。再者,《消法》明确规定,只有不适宜二次销售或性质不适合退货的商品才不属于无理由退货范畴,预售商品从商品性质上来讲也比较复杂,“一刀切”地不支持“后悔权”,违反了《消法》规定,应属无效条款。
10月2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其中一个主要议题就是清除抑制消费的障碍,促进消费扩大升级。对于“双十一”,李克强还特别强调要培育新业态、新产业、新消费热点。
因此,电商应不负国家和人民的众望,在发展网络经济的过程中,尊重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然而,落实“后悔权”,不能依赖于电商自律和监管约谈。工商等部门应以培育“双十一”消费时点为核心,进一步加大对网购平台的监管力度,清除抑制消费的障碍,提升民众的消费意愿。只有维护了消费者“后悔权”等权益,网络经济才能更加体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才能通过消费安全得到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