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海一笑
用权杖挖掘“宝藏”
文/海一笑
贪官实录
2013年7月18日,丁宝军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执行逮捕。2014年4月17日,安徽省纪委网站发布消息称,丁宝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数额巨大;收受礼金;与一名女性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
像众多落马贪官一样,安徽省煤田地质局副局长(副厅级)丁宝军的被抓非常偶然性:北京市司法机关为调查一起案件的当事人涉嫌贪污、诈骗,曾多次派人来安徽找丁宝军了解情况。2013年3月,安徽省纪委通知丁宝军到办案点配合北京市司法机关调查。丁宝军见到纪委干部后,吓得双腿发软,主动坦白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不久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丁宝军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15.38万元,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5万元。
1962年9月出生的丁宝军,是一名农家子弟,1983年7月从宿州师范专科学校毕业,进入安徽省煤田地质局水文勘探队工作,从办事员、副科长、科长奋斗到局劳资教育部副部长、部长。2002年7月,升任安徽省煤田地质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安徽省煤田地质局是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全省煤田地质行业管理部门,主要担负制定全省煤田地质发展规划,组织和实施全省煤炭资源调查、勘查和评价。这个普通民众比较陌生的单位,规模不小,下属八个正县级事业单位、七个产业公司,2012年总收入就已达到30亿元。丁宝军作为该局的“二把手”,负责多种经营管理、后勤,分管法律、规划发展处、机关服务中心等处室工作,也算位高权重。
“为国家发现矿藏,为客户创造价值,为员工谋好福利,为股东投资增值,为社会积累财富。”这是安徽省煤田地质局的企业文化里宣示的“神圣责任”。丁宝军当上副局长之后,随着手中权力越来越大,内心涌动着对金钱难以抑制的欲望,开始用手中权杖为自己挖掘“宝藏”。
2005年5月的一天,丁宝军准备开车从单位出去的时候,接到一家园林景观建设公司的董事长谢某打来的电话,说要来看看他。过了一会,谢某坐进他的车里,寒暄几句后,塞给他一个纸包,里面包着5万元现金。丁宝军心知肚明,谢某的公司当时承接了煤田地质局办公楼周边景观绿化工程,这谢老板不会无缘无故送钱给他,必然有求于他。果然,没过几天,谢某找到丁宝军,说一期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变化,要变更图纸,需要请他帮忙。丁宝军答应说没问题。
过了十来天,谢某来到丁宝军办公室又送上10万元现金。同年7月份,在谢某要进行图纸变更、签证的时候,丁宝军表示同意。为表示对他的感谢,到了7月份,谢某又到他办公室送给他5万元现金。三个月的时间,轻而易举收了谢某20万元,丁宝军体味到手中权力的好。
从2005年中秋节到2008年春节,谢某还在节日里共送给丁宝军15万元和一套价值8800元人民币的奥运纪念币。丁宝军这才体味到当官的好处——捞钱太容易。
在中国这个人情社会,靠金钱来维持业务关系,早已成为诸多行业的“潜规则”,律师业更不例外。
法院认定丁宝军受贿315万余元,行贿人就三人,除了谢某所送50万元,安徽一家化工公司董事长陈某所送2万元现金、2.5万元购物卡,其余的260万元是合肥一位名律师在五年间分六次行贿的。
2006年7月,安徽省煤田地质局聘请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江业胜担任该局及其下属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2007年,江业胜代理安徽省煤田地质局下属安徽两淮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福康药业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该案的标的额约6500万元,按照安徽省煤田地质局与江业胜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有关规定,江业胜可以获得代理费用约30万元。这笔代理费到账后,江业胜快速取出10万元现金,送给丁宝军。
“在聘请江业胜为法律顾问后,江和我商谈后确定,每代理一起和煤田地质局有关案件,从他所得诉讼代理费中按照30%左右的比例送给我。”丁宝军落马后交代说,“我作为副局长,分管法律事务,江业胜要想取得局代理业务必须要有我的同意才行,如果没有我的关照和帮忙,江的业务不好开展,江给我送钱,除了感谢,主要是为了和我处好关系,继续代理煤田地质局的案件。江业胜很懂事,从代理第一件案子开始,每次都按约定的比例及时给我提成。”
江业胜先后五次共送给丁宝军现金65万元。2010年,江业胜代理安徽省煤田地质局下属安徽两淮置业有限公司与中盐安徽盐化集团北京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款纠纷一案,获代理费650万元。按照“惯例”,江业胜应该送给丁宝军“好处费”195万元。
江业胜极力建议丁宝军用这笔款购买一套写字楼,房产增值不说,还可以租赁给律所,今后每年有固定的房租收入。丁宝军心动了。
在购买房产过程中,丁宝军考虑到自己的身份不方便出面办相关手续,就委托江帮他看房选房以及签订购房合同等,买什么样的房子以及位置、面积、价格等都是江业胜向他汇报,在征得他的同意后才办理。
江业胜帮丁宝军在合肥新天地广场购买了一处价值195万元(含装修费用)的写字楼,登记在安徽润天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房子买好之后,江业胜到丁宝军办公室,装模作样地写了一张借条,大致内容:“今借到丁宝军人民币195万元,该款用于购买合肥新天地广场写字楼,待房屋交付使用后,再支付房租。”丁宝军接过借条看了下,满面笑容。
到了2011年,江业胜再次到丁宝军的办公室,见面后,江业胜递过来一份承诺书,内容大致是:“195万元用于购买新天地广场写字楼及装修,产权属于丁宝军,之后会将产权过户到丁宝军名下,以10万元年租金租给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办公,租期十年,之前借条作废。”并签有江业胜的名字,加盖了安徽润天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公章。丁宝军看后,就满意地收好。
2011年夏天,江业胜依承诺将2011年的房租10万元交给丁宝军。
“我送钱给丁宝军是因为他是煤田地质局分管法律事务的副局长,我的业务量的多少由丁宝军决定,我能不能继续担任法律顾问也是由丁宝军决定,我给他送钱就是想和他处好关系,取得他长期的关照和帮助。”江业胜说。
直到2013年3月的一天上午,省纪委通知丁宝军去谈话,他害怕这事被人发现,就将江业胜所写的两张字据撕碎放到卫生间的马桶里冲掉了。
人在做,天在看。深谙“潜规则”的江业胜因涉嫌犯罪身陷囹圄,目前正在巢湖市法院受审。
丁宝军案发时,江业胜为他购买的写字楼尚未过户给丁。2014年1月21日,合肥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丁宝军受贿案。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着“行贿人送给丁宝军的房产在没有过户的情况下该认定为行贿既遂还是未遂”、“过节送礼能否认定为行贿”两个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丁宝军的辩护人提出,房屋是不动产,房屋所有权以房产登记为准。江业胜虽作出过承诺,但房屋产权至今并未过户,丁宝军没有实际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这应属受贿未遂。
“这套写字楼的产权虽未过户到丁宝军名下,但江业胜与丁宝军对房屋归属已有约定,且丁宝军还收取了10万元租金。按照‘两高’相关司法解释,汽车、房产即使没有过户,也并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公诉人反驳得有理有据。
法院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江业胜购买房产的整个过程均由丁宝军决定,受其支配,且江业胜向丁宝军出具了房产属于丁宝军的承诺,并向其支付了该房产2011年的租金10万元,因此,丁宝军已实际控制房屋并获取收益,其行为构成既遂。
法院还认为,丁宝军所收取的写字楼租金10万元,虽不属受贿款,但系受贿房产的收益,亦属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
合肥市检察院指控,为感谢丁宝军的帮助和支持,江业胜、谢某、陈某曾在中秋、春节等节日期间,送给丁宝军42.5万元。这42.5万元之中,包含江业胜送的25万元,谢某送的15万元,陈某所送的2.5万元购物卡。
丁宝军的辩护人提出,这42.5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款,应当从受贿款中剔除。理由是,江业胜、谢某、陈某在送给丁宝军钱物时,并未提出具体的请托事项,丁宝军也没有为他们谋取利益的行为。
“逢年过节送礼是人之常情,以往送烟酒,如今送购物卡越来越普遍。丁宝军只是违反了收受礼品的规定,应以违纪处理。”律师如此辩护。
公诉人反驳说,行贿人给丁宝军送礼,虽当时没点明具体事务,但双方都心知肚明,或感谢其前期的帮助,或为后期继续提供便利做准备。行贿人与丁宝军只有利益关系,既非亲戚也非朋友。按照常理,人情往来通常是相互的,但丁宝军对行贿人的“送礼”行为没有半点回馈。
法院查明后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有其中一个阶段行为,就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的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三人送钱送物均有具体的请托事项,双方都是心知肚明。丁宝军不但明知江业胜等人有具体的请托事项而收受他人财物,还利用其担任煤田地质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客观上实施及实现了为他人谋取利益。从江业胜等三人逢年过节所送财物的数额来看,最小的一笔就有5000元,最高的一笔达15万元,数额较大。
由此可见,江业胜等人逢年过节给丁宝军送钱送物与平时送给丁宝军财物的目的是一致的,均是为了实现各自的请托事项、表示事后感谢或为了维系关系,双方对此是明知的,这是个连续的过程,不应割裂开来予以评价。因此,丁宝军逢年过节所收财物的行为与起诉书指控的其他受贿行为性质是相同的。
丁宝军把明显的权钱交易说成是人之常情,把赤裸裸的受贿所得当做是人情往来,完全是在混淆是非,其目的就是想减轻罪责,逃避惩罚。这种狡辩,既无新意,更是无力,实属谬论。
编辑:程新友 jcfycxy@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