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传捷 辛立秋
【摘要】近几年来来,随着黑龙江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快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农村金融供给,提高了农民收入水平,加快了农村经济发展,也为农村地区就业难问题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为了保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发展,进一步解决好农村金融问题,黑龙江省应切实解决仍然存在着的小额贷款公司身份地位模糊,主体定位不明;后续资金不足,融资渠道有限;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管;风险控制机制不完善,抗风险能力弱等一系列问题。应尽快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身份性质和法律地位,拓宽融资渠道,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加强风险管理,提高税收优惠政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从而促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在黑龙江省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黑龙江省;农村金融;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一、黑龙江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
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颁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之后,黑龙江省政府紧随其后,于2008年12月就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农村金融供给,提高了农民收入水平,加快了农村经济发展,也为农村地区就业难问题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试点公司发展至今,省政府金融办和人民银行正确领导,以黑龙江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为代表的相关部门也执行高标准人行把关,小额贷款公司在资金贷款实力,发展规模,员工素质,利润上都有了大幅度的提高,整个行业蒸蒸日上。同时因持续完善监管体系、实行多样化的准入标准、积极拓宽公司融资渠道等措施,小额贷款公司正成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强劲的推动力。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融资难的问题,为广大中小企业,个体私营和农户等提供了有效的资金供给,另一方面还完善了金融体系,规范了民间金融市场。
截至2012年底,黑龙江省共拥有386家合法经营小额贷款公司,遍布全省13个市和80%的县,共吸收各类资本146亿元,累计发放7.4万笔,共505亿元贷款,均贷款额度高达68万元,4万个小型微型企业因此受益,6万个黑龙江客户因此得到小额信贷服务,为22万人创造就业机会。
二、黑龙江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身份地位模糊,主体定位不明
《关于小额贷款公试点的指见》明确指出,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强调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非金融机构性质。但在实际运行中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是以提供金融服务,信贷产品为主要目的,符合金融机构性质。这种错位的定位,造成了小额贷款公司在监管、税收、运行等方面出现了很大漏洞。而且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民间资本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积极性,以至于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投入短缺,直接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长足发展。
(二)后续资金不足,融资渠道有限
《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为实收资本金、捐赠的资金以及不超过两家的金融机构的融入资本(融入资金在公司资本净额的50%以下),由于公司单方面经营小额贷款业务而不吸收民间存款,造成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紧张,不利于可持续发展。具体来说,一是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成本高。黑龙江省银监会允许小额贷款公司从金融机构融资,但是融资只能按照企业贷款利率执行,因为小额贷款公非金融机构性质导致无法从银行进行同业拆借,从而其融资成本较高。黑龙江XXX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融资资金和自有资金分别为2500万和5000万,总计可用资金7500万元,但仍然面临“无款可贷”的艰难困境。另外托管银行虽认可其准金融机构性质并视之为同业融资,但对方银行只以利率高达6.6%的贷款形式融资,却不将其列入同业拆借项目,造成融资成本较高。二是小额贷款公司存在“融资难”问题。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是小额贷款业务,且没有抵押担保物,导致部分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放贷积极性不高。只有在有足够担保和抵押物能降低其贷款风险的前提下才考虑放贷,这提高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综合融资成本。截止2009年底,黑龙江省80多家小额贷款公司无一获得商业银行的贷款。直到2010年才仅一家公司获得银行融资。
(三)有效的外部监控缺乏
小额贷款公司性质决定其只能作为工商业企业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进行运营,而《公司法》却未对涉及贷款业务的公司进行规定,造成在实际的监管过程中,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缺少有效的法律依据;黑龙江人民银行支行和工商部门尚未把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银行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但从事的贷款业务不是一般工商企业能够经营的业务,导致存在多门多头监管不统一,易出现监管真空,监管主体缺位;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监管法律不完善,没有严格上升到法律、行政法规等的高度,导致无法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外部市场监管环境,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这对小额贷款公司未来的发展难以起到监管的作用。
(四)风险控制机制不完善,抗风险能力弱
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业务主要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信贷支持的主要对象是中小企业和“三农”。农业生产受大自然条件束缚,产收不稳定,农产品价格波动也极易影响农牧民的经济收入,而农牧民抗击市场风险冲击的能力不足,给贷款回收增加了难度。同时,公司客户类型差异性较大,行业比较分散,单笔融资金额较少,担保和抵押物普遍缺乏,财务信息透明度低,经济信息鉴别收集难度大。另外,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评估技术尚不成熟,造成业务流程漏洞较多,高素质专业人才严重缺乏,这些都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黑龙江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身份性质和法律地位
黑龙江省政府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机构应与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协商,加快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专门立法,将统一中央和地方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政策作为着力点,明确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的属性,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完善内控制度体系,使其经营更加规范化。另外,切实考虑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单一的特征,逐渐减少其资本金来源渠道的限制,为实现融资渠道多元化的设想提供政策保障。同时,进一步细化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融资比例,放款收款等经营业务流程。最后,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转变为村镇银行的未来大方向和具体条件,以此正向激励小额贷款公司发展。
(二)疏通公司融资瓶颈,拓宽融资渠道
加快与商业银行的深入合作,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授信额度,鼓励小额贷款公司与商业银行贷款的联动发放。对于实力雄厚,信贷资产质量好,级别高的小额贷款公司逐步开放央行再贷款、同业拆借、短期票据融资等融资渠道,加快提高融资比例速度,通过逐步放开其吸收公众存款的限制来增加资金回流;尝试设立以省为单位的小额信贷基金,增加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在协商公司和资金来源在利率标准中发挥的积极作用;积极鼓励与外资合作,调高融资杠杆比率。
(三)提高税收优惠政策,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加快政府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速度,逐年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收,对于讲诚意,效益佳积极开办农、林、牧、鱼、等“三农”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由政府建立风险补偿基金,适度进行财政补贴。同时赋予小额贷款公司按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享受与农村金融机构同等待遇。其次,推动黑龙江小额贷款公司通过监管部门的接口将其接人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降低信用风险发生概率,解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逐步放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限制,使其最终完全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自主经营,以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能力。
(四)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加强风险管理
由省人民银行分行黑龙江政府金融办组织,推进开户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联合签订各项协议,以实现小额贷款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信息共享;建立对农户信用的等级评估,公开评估标准和结果,检测各评估细节,激励评估等级较高用户,加大工作透明度,杜绝暗箱操作;创新贷款抵押担保形式,增加如房屋、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农村财产形式,降低贷款人的违约风险;将意外伤害保险纳入贷款人借贷流程中,从而要保险公司共享信用风险,以此有效降低贷款公司的信贷风险,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提高放贷的积极性;形成严格的业务流程,跟踪审核各个环节,充分审查贷款人的合法合规性,避免操作风险,确保资金安全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