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来的牛羊油

2014-05-02 08:47赵德亮
检察风云 2014年18期
关键词:工业用牛油牛羊

文/赵德亮

澳洲来的牛羊油

文/赵德亮

牛羊油,顾名思义是用牛羊加工而成的油脂。在很多人的印象中,牛羊油能够用于烹饪美食,是制作美味佳肴的好材料。而不为人所知的是,牛羊油还是现实中许多人造奶油的原料,而奶油更是常见的冰淇淋、蛋糕等必不可少的用材。所以,牛羊油用途广需求多。但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牛羊油的需求越来越大,国内的牛羊油供应已经不足。面对国内牛羊油的匮乏,贸易商们把目光瞄准了澳洲。

众所周知,广袤的澳洲盛产牛羊。在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地,借助牛羊养殖业的繁盛,加工牛羊油的产业蓬勃发展,物美价廉的澳洲牛羊油受到世界各地的青睐,来自中国的买家更是络绎不绝。但在这繁荣的澳洲牛羊油进口贸易背后,却隐藏着一起令人意想不到的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大案。

“地沟油”牵出“牛羊油”

2012年4月,在公安部统一指挥下,上海、江苏、浙江、安徽、重庆、山东六省市公安机关集中行动,全环节摧毁特大跨省地沟油犯罪网络,捣毁多处炼制地沟油的黑工厂黑窝点,其中一个黑窝点在浙江金华,由个体户李建(已判刑)经营,他从餐馆等处收购各种废弃油脂等非食用原料,使用自家小作坊炼制地沟油,再销售给多家生产油脂的企业。在李建的销售名单中,公安机关发现有一家叫做上海仕明油脂有限公司的油脂企业(简称仕明公司),曾多次购买李建生产的地沟油。顺藤摸瓜,公安民警很快抓获了位于上海金山区的仕明公司老板顾天璋(已判刑),后查封了该公司的厂房。

工商资料表明,仕明公司经营的业务是精炼牛油,该公司食品许可证上写明为食用动物油脂(牛油)加工,也就是炼制可食用牛油,而该公司食用牛油的销售对象正是各种生产人造奶油等物品的企业。顾天璋到案后,对购买李建销售的地沟油并使用的非法行为供认不讳,案件也告一段落。但随着案件侦查的深入,公安机关在核实仕明公司购买生产原料情况时发现,在2010年初至2012年初期间,该公司还从金山区另一家公司购进共计5500余吨的工业用牛羊油,并加工提炼成精致牛油销售,销售金额达3700余万元。

工业用牛羊油是什么?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可以用于提炼食用牛油?一个个疑问让侦查人员不敢怠慢,不放过一丝线索。经过初步了解,原来牛羊油的成分其实是从牛羊的脂肪中提取的脂肪酸,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可食用性牛羊油,另一种是非食用性牛羊油,即工业牛羊油,两者通过严格的检测指标来区分。公安机关认为,工业用牛羊油是不可以食用的,当然也不能当做原料用于提炼制作食用性的物品。由于涉嫌重大犯罪,公安机关立即讯问了顾天璋。面对铁证,顾天璋供认使用工业用牛羊油加工提炼食用牛油的事实,并交代了采购来源——上海谷润贸易有限公司(简称谷润公司)、上海睿钧工贸有限公司(简称睿钧公司),而这两家公司的老板是同一个人:倪明刚。

工业用牛羊油用来提炼食用油

倪明刚,谷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睿钧公司的实际经营人。2012年3月,得知正被调查的倪明刚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原来,倪明刚在2003年4月注册了谷润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销售饲料、饲料原料等。2004年年初,倪明刚又和他人共同注册睿钧公司,经营范围为销售化工原料及产品,并由倪明刚实际经营。2004年,倪明刚结识了在澳洲做双边贸易的商人孙诚,双方一拍即合,决定开始做牛羊油贸易生意。孙诚在澳洲和新西兰组织将固化状的牛羊油货源发往国内,货物到了洋山港区或外高桥港区后,倪明刚用集装箱接货后销售给国内其他厂家。

2009年9月,为节省运输成本,倪明刚打算先把固化状的牛羊油溶化后,再通过装船的方式运送到下游厂家,于是开始寻找一处存储地用于中转牛羊油。经过联络,倪明刚找到了在上海金山区的仕明公司老板顾天璋,并到仕明公司现场考察。生产食用牛油的仕明公司本来就有大量的油罐等设备用来存储原料,这些存储设备让倪明刚很满意,顾天璋也乐于提高存储设备的使用效益,于是双方开始合作。此后,倪明刚就把进口的工业固体牛羊油用集装箱车拉到仕明公司,再放入油罐中加温变成液体,然后用船运输给江浙一带的用户。

2009年年底,顾天璋突然找到了倪明刚,打算购买澳洲工业用牛羊油当做生产原料。这让倪明刚感到疑惑,按照他的理解,仕明公司是生产食用牛油的,可以使用工业牛羊油当原料吗?带着疑问,倪明刚向顾天璋表明,谷润和睿钧公司都没有食品级的许口证,只有工业级进口商检报告,应该是不可以用作生产食用油原料的。

但顾天璋说出了自己的想法,原来,他发现倪明刚的工业牛羊油比自己使用的原料每吨要便宜200元,能够大大节省成本,而且顾天璋发现,除非用专用仪器检测酸价、过氧化值等指标,否则这些工业用牛羊油和食用牛油原料似乎没多大区别。另外,顾天璋还想出一个“妙计”,据其供述,“可以到有食品级许口证的公司去购买一些食用级牛羊油脂,然后索要食品级许口证复印件,回来后再掺入工业用牛羊油”,顾天璋认为如此这般“原料”就合法了,肯定神不知鬼不觉。

倪明刚答应了,他坦言,“我知道顾天璋购买工业用牛羊油是用来做食品级牛羊油的,但为了赚钱也就同意了。”于是, 倪明刚从2010年1月开始陆续把进口工业用牛羊油卖给顾天璋的仕明公司,每次销售数量都在150吨∽200吨,后经查证,截至2012年2月,倪明刚的谷润公司、睿钧公司分别销售给仕明公司工业用牛羊油2833余吨和2706余吨,销售金额合计为3709万余元。而仕明公司利用上述工业牛羊油精炼成食用牛油后销售给多家食品企业用于生产人造奶油等。

可以食用?非法经营?

案件的基本事实终于查清,但案件在检察机关审查期间,倪明刚及其辩护律师对涉案物品提出了问题:工业用牛羊油是否可以用做提炼食用油的原料?辩护律师提出,倪明刚销售的工业用牛羊油在本质上与食用牛羊油相同,只是因为检验检疫程序不同而作区分。如果工业用牛羊油是可以食用的,本案的犯罪事实将从根本上被颠覆。事实果真如此吗?检察机关开展进一步的调查取证。经联系食品生产监督部门核实,国内对进口牛羊油区分食用和非食用,确实有申报和检验检疫程序不同的因素,但食品生产监督部门同时表示,这并未改变进口牛羊油原料的本质属性,是否能食用还要看专业检测和认定。

检察机关此后找到了倪明刚的进货方——澳洲的孙诚了解情况。孙诚在澳洲经营着一家贸易公司,主要经营的就是工业级牛羊油。他对工业用牛羊油的性质做了陈述,表明这些牛羊油是在澳洲收集牛羊的内脏、骨头后熬成油、磨成粉后制作成的。他强调,销售的牛羊油都是工业用的,不能用于食品,倪晓钢是明确知道的,双方签订的外贸合同上面的品名都写明中文:澳大利亚不可食用牛羊油,双方确认后才开始贸易。而且,中国和澳大利亚两国的检疫局都明确双方公司要获得不可食用的检疫证书才能进行销售,否则根本无法买卖。对于孙诚的说法,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工业用牛羊油产品用途的专项说明予以了印证,专项说明强调进境非食用牛羊油需要事先申办《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口证》,申请单品名需注明“非食用”或“工业用”牛羊油。而且,进境非食用牛羊油应由输出国官方出具检疫证书,必须注明产品用途(即非食用)。在产品入境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非食用的牛羊油将依法实施进境动物产品检疫和外贸合同规定项目的检验。

另外,专业的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也对工业用牛羊油出具了意见,认为“已炼制工业用牛羊油系由澳大利亚出口,澳大利亚国内对该产品按工业用途进行管理,规定其既不能作为食品原料食用,也不能用作食品”。我国作为进口国,对“已炼制工业用牛羊油”是按照一般化工产品进行管理,口岸仅检测“游离脂肪酸、水分杂质及不皂化物、色泽、精漂后色泽和脂肪酸凝固点”等一般理化指标,并未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进行农残、重金属等有害指标检测,利用“已炼制的工业用牛羊油”生产的食用油对健康有危害,其可能含有对人体有害物质。所以“已炼制的工业用牛羊油”既不能作为食品直接食用,也不可以作为食品原料,只能是工业用。同时,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部门专门开展测试,结果显示,工业级牛羊油抽检样品酸价、过氧化值等指标数值是食用牛油检测数值的数十倍。

在这些证据面前,辩护律师认为工业用牛羊油和食用牛羊油本质相同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那么,倪明刚销售这些不能食用的工业牛羊油如何定性呢?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常贸易行为吗?辩护律师对案件事实定性也提出看法,认为目前还没有“国家规定”规范进口工业用牛羊油,所以倪明刚的谷润公司、睿钧公司向顾天璋销售进口的工业用牛羊油是正常的商品贸易行为,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非法经营行为。

倪明刚的销售行为到底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成了案件定性的关键。检察机关最终认为,倪明刚的销售行为是非法的,之所以这样认定,最主要是因为销售用途。倪明刚的供述、顾天璋以及仕明公司的管理人员等都能够证实,倪明刚在和仕明公司发生业务关系时,就互相介绍了解彼此的产品情况,倪明刚还现场考察参观了仕明公司的生产车间,双方都很明确仕明公司购买工业用牛羊油就是用于生产食用牛油。

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属禁止生产经营的产品。倪明刚既然明知销售的工业用牛羊油被用作食用牛油生产,那么他的销售行为就造成仕明公司使用工业用牛羊油提炼食用牛油并销售给其他食品企业的事实,双方共同造成了使用工业用牛羊油这一非食品原料进行食用牛油生产结果的发生,显然是违法行为。

危害食品安全终获刑

2013年1月10日,金山区检察院认为谷润公司、睿钧公司非法销售工业用牛羊油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构成单位犯罪,倪明刚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于是对谷润公司、睿钧公司和倪明刚提起公诉。

2013年11月18日,经开庭审理,上海金山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最终认定倪明刚在主观上具有将进口工业用牛羊油这一非食品原料提供给仕明公司生产食用牛油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积极的销售行为,倪明刚经营的谷润公司、睿钧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的禁止性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即非法经营罪规定的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认定,谷润公司、睿钧公司的销售额属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严重,认定两单位的行为属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而倪明刚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应认定“情节特别严重”,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最终,综合倪明刚自首情节、犯罪情节等判处谷润公司、睿钧公司均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处罚金900万元和1000万元;倪明刚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罚金100万元。

一审宣判后,倪明刚不服判决,上诉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3月14日,在“3·15”前夕,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定上诉人及其辩护律师提出的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等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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