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丁伟
在创新社会治理中不断加强基层建设
●文/丁伟
编者按:
随着社会利益结构、社会组织形式以及社会关系的变化,传统固化的“单位人”逐步为“社会人”和“个体人”所替代,社区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社区也成为了具有多重功能的社会场所,反映人们的心态体验、表达不同的利益诉求、折射社会矛盾和风险的幅度,从而标刻出社会秩序体系的有效性和稳定性。因此,社会治理的重心必须落到城乡社区,社区服务和管理能力强了,社会治理的基础就实了。社区治理作为一个重要的实践探索领域,正在寻求中国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创新和突破。
当前,必须变革过去那种以单位为主体、以行政权力和资源垄断为依托、依靠自上而下的动员和命令来开展活动的传统基层治理方式,以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为突破口,为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奠定良好的基础。
我们将会看到更多来自基层的惊喜和智慧。本期就“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展开笔谈,从专家的献言建策中,从北京、宁波、上海的实践案例中,为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基层社会建设提供理论支撑、治理支撑和经验借鉴。(苏惠芳)
在多元化的社会治理体系中,基层是社会的单元细胞,基层同时又是我们党的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因此,社会治理的关键在于夯实基层基础,在创新社会治理中不断加强基层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海代表团审议时强调,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关键在体制创新,核心是人,只有人与人和谐相处,社会才会安定有序。社会治理的重心必须落到城乡社区,尽可能把资源、服务、管理放到基层,使基层有职有权有物,更好为群众提供精准有效的服务和管理。治理和管理一字之差,体现的是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总书记关于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论述,对于我们准确把握社会治理的重心、社会治理的有效手段,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也彰显了中央决策层已将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作为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突破口。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积极适应新形势下我国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式、社会管理环境发生深刻变化的需要,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新要求,并将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目标。社会治理的对象是社会关系,而社会是人类生活的共同体,是人类相互联系、互相合作形成的群体,社会和谐最主要的标志是人与人和谐相处,因此,社会治理的核心无疑是人。
在多元化的社会治理体系中,基层是社会的单元细胞,是人作为社会成员参与社会活动最基本、最直接的载体,捕捉和传输社会需求最敏感的触角,也是产生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的“源头”、协调利益关系和疏导社会矛盾的“茬口”,基层同时又是我们党的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因此,社会治理的关键在于夯实基层基础,在创新社会治理中不断加强基层建设。为此,中共上海市委审时度势,积极、主动应对上海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及基层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变化,将“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这一事关上海当前改革和未来发展的全局性大事作为今年上海市委头号调研课题,在调研重点上突出以问题为导向,集中力量、充分调研,力求结合上海实际,研究提出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目标、思路和框架体系,形成清晰明确的顶层设计。这是上海切实贯彻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扎实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战略性决策。
创新社会治理体系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所确立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相呼应,是我们党总结、传承多年来的成功经验后对于社会建设更具科学性、开拓性的新提法。是我们党深入分析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后得出的新结论、也是引领社会进步的新标志。社会治理与传统的社会管理虽一字之差,但内涵却发生了深刻变化,标志着社会治理模式的全面变革,即治理主体从依靠政府为主走向全社会共同参与,治理手段从依靠行政手段为主走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治理内容从以“管”为主走向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结合,治理目标从治标为主走向源头治理、标本兼治。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就指出,推进社会治理创新,要注重运用法治方式,实行多元主体共同治理;健全村务公开、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更好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这一社会建设理论与实践的重大创新要求我们积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有效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建立健全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体制和公共安全体系。显然,强调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体系,不仅显示了我们党对社会发展和社会建设规律认识的新飞跃,同时也彰显了执政党领导思维的跨越、执政理念的升华和治国方略的转型。
社会治理体制作为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经济、政治、社会等诸多领域的制度建设,必须采用切实有效的治理手段。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并且明确将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
将法治化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在于法治化手段具有其他治理手段无法比拟的一系列优势。首先,法治化手段崇尚法律至上的理念。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法律具有权威性、普适性、稳定性等固有特征,体现了国家意志,是确保社会有序化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决定性力量,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治理体系是实现政治清明、社会公平、民心稳定、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
其次,法治化手段强调治理体系的全局性、整体性、系统性。这一治理体系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整个过程,具有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功能。
再次,法治化手段凸显治理过程的民主性、公开性、回应性。在社会转型、矛盾凸显的新时期,法律已成为调节关系、规范行为、消除矛盾、弥合分歧、维护秩序、实现和谐的“最大公约数”。公众在了解和通晓法律的同时,必将牢固树立法律信仰,自觉地将法律要求内化为自己的行动准则,国家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将越来越强,社会治理体系的基础将越来越坚实。
最后,法治化手段具有可预期性、可问责性、可救济性的明显优势。法治与人治相对而言,其最基本特征是法律至上、权利平等、权力制约,强调对公共权力的合理配置和依法制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把治理纳入法治轨道。强调以法治化手段推进社会治理,要求我们善于用法治精神引领社会治理、用法治思维谋划社会治理、用法治方式破解社会治理难题,把社会治理纳入法治轨道。
(作者为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法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