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风车幼儿园是H市一所民办幼儿园,李某是该园法定代表人。2012年10月,李某用幼儿园账户中的钱投资黄金。截止2013年8月,亏了100多万元。2013年9月,李某在幼儿园收取了本学期的学费后,便将幼儿园账户中的钱以各种名义转到自己的账户之中。2014年3月,李某携款 “跑路”。由于大风车幼儿园账面上的资产为零,难以持续经营,因而400多名幼儿被迫停课。
【问题一】李某用幼儿园账户里的钱投资黄金,是否违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李某用幼儿园账户中的钱投资黄金,没有保障资金的正常用途,违背了这一法律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李某随意挪用幼儿园巨额资金用于营利活动,显然违反了会计准则。税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的财务审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的财务监管,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应予以惩处,如责令改正、罚款等,以防幼儿园资金无正当理由外流。
【问题二】李某携款“跑路”,是否需要刑事追责?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本案中,李某是该园法定代表人,其利用经管、负责幼儿园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将属于幼儿园财物的学费等取得后外逃,应认定其有非法占有幼儿园财物的主观故意。若李某非法占有幼儿园财物数额超过100万元,则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问题三】李某携款“跑路”,已交了学费的家长还要再交学费吗?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李某所非法占有的幼儿园财物,应当予以追缴。学费是家长与幼儿园就幼儿在园接受教育而付出的对价,交付学费说明家长与幼儿园就幼儿接受教育与管理达成了一致,家长与幼儿园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教育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幼儿园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家长已将学费交付给幼儿园,幼儿园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教育和管理的义务,不因学费为他人挪用或者侵占,而逃避应承担的义务,因而家长无需重新交费,若幼儿园不履行有关义务,则可以要求幼儿园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四】李某携款“跑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承担何种责任?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显然,教育行政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主管部门,对民办教育机构各项工作负有指导、督导、监管责任。李某携款外逃,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李某的法律责任,并对大风车幼儿园予以行政处罚,同时帮助指导大风车幼儿园恢复办学,安抚幼儿及家长情绪,保障大风车幼儿园正常的教学秩序。若大风车幼儿园终止,则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可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妥善安置在园幼儿,确保幼儿能够继续接受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