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可以当老板

2014-04-29 08:25刘纭韬
2014年1期
关键词:注册资本合理性

刘纭韬

摘要:注册资本一直以来是成立公司的第一道门槛,2013年12月28日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取消了注册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这一改变意味着:“人人都可以当老板”不再是一个梦。

关键词: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创业带就业;合理性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公司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其中对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修改,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1.注册资本发展和变迁

历史上有关商铺“注册”字眼,最早出现在上海振华堂洋布公所于光绪年间订立的公所规则中,其中关于如梭的规定这样写道:“凡同业愿入本公所者,须自具报名单一纸,将店号、住址、执事台衔、同事人数详细开载,盖印送交本公所收执,并缴银三十两,以作注册之费。”在这份规则中,已经明确地出现了注册的字眼,其注册成立的规定,除了没有资本额的注册外,已经具有很浓厚的现代气息了。1904年清政府颁行了《钦定大清商律》仿照西方制定了公司注册流程,这一部法律没有怎么适用清朝就覆灭了,但是其对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制定公司律具有深刻影响。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由于我国是计划经济体制,公司、企业都属于国家,因此注册公司无从谈起。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有所发展。1988年6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了公司必须办理注册登记,并且不得超范围经营,注册资金不得少于法定的最低限额。這一规定使得注册资本正式登上了历史的舞台。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于1999年、2004年、2005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三次修改,都明确了开办公司并须具有最低的注册资本。

2.中美注册公司的比较

这一次全国人大修订并通过了《公司法》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应当说并非空穴来风。在大洋彼岸的美国,这世界上最强大和富饶的国家,拥有繁华的商业。美国的商业发展迅猛,公司林立,技术革新快,这与其注册公司的便捷性有较为密切的关系。在美国注册公司不需要验核注册资金,只要你能提供一个股东或两个以上股东护照/身份证复印件,提交注册公司确认单、签署协议文件,以及再缴付100多美元的注册费后,公司登记手续就完成了,这一切程序通常只要30分钟左右。注册公司手续的简单,造就了美国高速运转的市场经济。相对而言,中国除了有繁琐的准入手续,我国2006《公司法》还规定,开办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很显然相比起美国对开办公司条件的要求,我国相对严格了一些。中国通过改革开放以及加入WTO,商业迅猛发展,公司,企业遍地开花,目前的GDP仅次于美国,过于严苛的开办公司的条件无疑会束缚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的合理性分析

3.1迎合市场经济的需要,增强市场活力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怀揣财富梦想,拥有相关实力的人投入到开设公司的红潮中去,这一方面对于开设公司的人而言是一个发家致富的机遇,另一方面对于提速市场发展,繁荣市场经济,也大有裨益。一个新公司的开设首先可以增强行业竞争力,促进产业技术发展,尽可能地打破产业垄断,从而提升行业的活力;其次公司开设对与其有关联的产业的发展也具有带动作用,可以使社会资源得到更好地被利用和匹配。

3.2以创业促就业,降低社会失业率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解决就业问题,是一个重点,也是一个难点。就业问题处理的好不好关系到国家能否繁荣昌盛,社会能否长治久安,人民能否幸福美满。作为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解决就业问题的方针,以创业带动就业,主要是通过政府的政策鼓励和相关的服务保障,调动劳动者创业的积极性,依次来促进就业。与此同时,公司和企业开办后也需要大量的人力来促使公司、企业运转,这无疑会制造就业岗位,带动一批劳动者就业。这一次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降低了开办公司的准入门槛,更能促发劳动者的创业激情,同时也是对十七大提出的以“创业带动就业”方针地积极回应。

3.3杜绝虚假出资、虚假验资犯罪行为,提升市场诚信度

根据2006年《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万元,其中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不得少于50万元,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人民币,以商业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不得少于30元,以咨询、服务性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不得少于10万元。注册上述公司的门槛,无疑会让一些有开办相关公司的人望而却步,同时也会让一些人铤而走险。目前花钱请人代为出资开公司,代为验资的做法,已经屡见不鲜。虚假货币出资主要的手段有:与银行职员串通向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的股东投入资本的证明文件,买通银行负责人或业务主管,由其提供储蓄存款账户,供验资前后转款之用,即利用“周转金”进行多次投资;与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串通,直接从营业部将其他客户的保证金转入临时账户,验资完毕后立即转回;或虚列银行存款账户和出资额,将一般往来款作为投资款。在当今商场,诚实信用原则无疑是一条帝王原则,试问在进行商海搏击的第一站创立公司环节就弄虚作假,这对于那些一直致力于市场诚信构建的人士而言,对于诚实经营,守法经营的人而言,又情何以堪。取消公司注册资本限制对提升市场诚信度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4.对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隐忧思考

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也有学者担心注册公司的门槛低了,会不会让“皮包公司”卷土重来?注册资本的数额低了,会不会对债权人的保护力度减弱?笔者认为,门槛的降低有利必然有弊,对于“皮包公司”的担忧,就让我们有必要去建立一套诚信体系,可以由国家建立一个公司数据库,将公司的信息记录在里面。如:法定代表人有关信息,公司的资信,社会认同,网友客观评价等等便于让和其打交道的人查询。至于对债权人保护力度减弱的担忧,根据实践的经验来看很多公司破产倒闭,债权人的利益还是得不到实现,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不仅仅来自于公司的注册资本,更多的是来自于公司的实际资产。故笔者认为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对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影响不太大。这一次最低公司注册资本限制取消,不仅影响到市场经济发展,还影响到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以及抽逃出资罪三个刑法罪名可能被修改,如果修改,刑法完全也可以针对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后的某些情况,修改和制定出相应的刑法规范,尽可能地保障市场秩序,保证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5.结语

本文简要地分析了《公司法》中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的合理性,笔者认为,此规定是合理的,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融资,鼓励社会交易,增强市场活力,增加就业机会,对于我们市场经济地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一次法制变革,肯定会带来方方面面的问题,产生或多或少的顾虑,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这些就让自己固步自封。同时,在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后,我们也应当立足于国内的情况,积极借鉴国外的宝贵经验,以减少和降低在实际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风险。(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李志英:《近代中国公司注册制度探源》,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

[2] 卢圣晶:《对公司法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合理性分析》,江西:科技广场2007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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