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秋
摘要: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作为中小板上市公司发展的先决条件,使得会计信息披露越来越受关注。本文拟在从我国中小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特征出发探究其披露现状,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中小板;会计信息披露;对策建议
一、我国中小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现状
(一)中小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特征
2004年5月17日中小板在深交所挂牌设立,拟在推动收入增长快、盈利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中小企业发展。历时9年发展到2012年底,已由最初的38家上市公司发展为701家,总股本2410.25亿股,总市值28804.03亿元,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主板的一部分,中小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也遵循主板要求,也坚持新会计准则的9项标准:如实反映、相关性、明晰性、一贯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而由于企业规模、组织结构、运行监察模式的不同,中小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又有其特殊性要求,主要表现在:
第一、强调对成长性的披露
中小板上市公司处于成长期,营运现状不稳定,但是潛力巨大,具有很高的投资价值,所以很有必要对公司的盈利前景和发展潜力进行披露,这样不仅能抓住现有投资者,又能博得潜在投资者的青睐。成长性的披露一般包含:企业盈利稳定性与预测性;所处行业竞争力;所处行业科技含量、初创性和成长性;企业专有技术、核心技术的拥有情况、研发能力等。
第二、重视对风险的披露
中小板上市公司大都是新兴、成长型的企业加上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易受技术更新、宏观经济环境等的影响,风险较高。纵观而言,中小板上市公司的风险主要有:经营风险、技术风险、操纵风险、道德风险和运作风险。
第三、加强对无形资产的披露
以高科技为主的中小板公司,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技术,核心资源是人力资源和知识产权,企业拥有的无形资产是企业创造未来现金流量的动力,所以加强对无形资产的充分披露能赢得投资者的青睐。
第四、加强对关联方交易信息的披露
中小板上市公司高管持股、技术人员持股以及公司持股、机构持股情况的存在,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所以加强关联方交易信息的披露尤为重要,深交所也对关联方交易的披露问题做了严格的规定。
(二)中小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
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和法律规范的规定,深交所将中小板上市公司公布的会计信息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根据2005年到2012年的考评结果显示,现阶段我国中小板上市公司合格以上等级基本达到98%以上,其中以良好为主,平均约占66.43%;优秀比重较小,平均约为17.48%,还不足五分之一的比重;虽然不合格比重较小,但还是有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达不到合格的基本标准。综上说明现阶段我国中小板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质量还不尽如人意,仍有待提高的空间。
二、中小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中小板上市公司,尤其是对2005至2012年不合格的141家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详细分析,得出目前我国中小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信息披露不真实
被查处的上市公司中最严重的问题就是会计信息披露不真实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虚假、违法以及误导性的陈述。虽然我国《会计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司不得披露虚假信息,但出于逃税、集资等动机,一直存在粉饰财务报表、谎报经营成果、利用专业词汇进行误导性陈述等现象。
(二)信息披露不及时
及时性强调上市公司应在第一时间披露与投资者决策有关的重大信息,而披露不及时现象仍是中小板上市公司违规的主要形式之一,不按期公布定期报告,推迟报告和补丁现象经常出现。
(三)信息披露不充分
随着我国会计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及监管措施的不断完善,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得到改善,但就现状而言仍不容乐观。这种不充分性主要表现在:对资金投向、利润信息的不充分披露;对关联交易的不充分披露;对巨额担保、重大诉讼等重要信息的不充分披露;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持股比例的不充分披露。
三、完善中小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主要是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制衡所有者、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三者的关系,只要这种制衡能有效的实施,就能大大促进会计信息的质量。
首先,建立现代化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小板上市公司以民营企业为主,其中又以家族企业为主,管理理念为家族管理,思想落伍,制度落后。
其次,优化经理人激励机制建设。以单纯的业绩指标考核经理人容易造成对财务成果的粉饰和虚假记录。
第三,推行和优化独立董事制度。虽然我国现在的独立董事依赖于公司,没有履行完全独立的监管作用,但是其建立初衷就是监管公司行为,所以继续推行和优化独立董事制度,让独立董事名副其实,对于改善中小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第四,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作为会计信息的制作者,严把会计信息质量的第一关,只要会计人员不为上级权利的压迫、不为金钱的诱惑,严守职业道德,就能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会计信息披露质量。
(二)完善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对会计信息披露违法主体的责任追究仅限于公开谴责和通报批评,处罚力度不够,起不到有效的惩罚、威慑作用。以会计信息披露引发的证券违法行为,主要危害的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就应当集合中小股东的力量进行监管。可以借鉴美国对于证券违法行为就以民事责任的做法,对违法主体处以高额的损害赔偿、精神赔偿和职业处罚,不仅让违法者身败名裂,也让其一穷二白无翻身的可能。(作者单位:贵州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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