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中铭:中小投资者投票机制须进一步完善

2014-04-29 00:44
2014年1期
关键词:国九条投票权股东大会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下称“国九条”),引起市场强烈关注。“国九条”对于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而言,意义重大,堪称纲领性文件。

长期以来,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基石”——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常常受到侵害。某种意义上,A股市场表现出“牛”短“熊”长的典型特征,与中小投资者保护不力密切相关。

无论是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角度,还是从提振市场信心的角度,“国九条”都为股市带来希望。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知情权、回报机制、赔偿机制、投票机制等,在中小投资者维权与保护方面,都将发挥巨大作用。对于中小投资者而言,在事关自身利益与上市公司治理时,摒弃用“脚”投票,学会用手投票,从被动变主动,其意义无疑要大得多。然而,所有这一切,需要进一步完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机制才能实现。

进一步完善中小投资者投票机制,笔者以为须从三个方面进行。

其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必须开通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两条通道。“国九条”规定,要“引导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全面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在此前监管部门出台的相关制度中,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一般都是“建议”或者是“应当”、“鼓励”开通网络投票通道,并不具备强制性,上市公司存在不开通网络投票可能。由于中小投资者受时间、资金等方面限制,如果无法亲临现场,在进行相关事项表决时,则其诉求、意见不可能得到体现,也明显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其二,实施类别表决制度。“国九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在“一股独大”仍然风行市场的背景下,上市公司推出相关议案,其能否通过,实际上还是大股东说了算。中小投资者即使投反对票,也并不影响方案实施。如果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在进行表决时,还必须进行类别表决,只有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重大事项才可提出申请或实施。事实上,证监会主席肖钢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一文中也表示,要研究专门针对中小投资者行使参与权、具有中国特色的分类表决机制。有了类别表决机制,中小投资者才真正拥有话语权,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其三,改革基金参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时的投票方式。“国九条”规定,基金管理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鼓励中小投资者参加持有人大會。基金持有人投票权同样应该得到保护,另一方面,基金在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时,其投票往往代表基金本身利益,却忽视了持有人意向。基金扮演的是代人理财角色,参加股东大会亦应是代人投票,而不是代自己投票。因此,基金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前,应先征集持有人的投票意见,根据持有人的份额不同分别投出不同票数的“赞成”、“反对”、“弃权”等票。如果持有人不参与投票权征集,则由基金决定如何投票。(来源:每经网-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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