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吐蕃归义军时期敦煌寺院设有招提司、堂斋司、修造司、功德司、公廨司、灯司、行像司和厨田司等诸司机构,其中有的机构等同于寺院仓司机构负责管理着寺院的斛斗等财物,有的机构虽然掌管着寺院的部分斛斗等财物,但其与仓司有别而主要是负责其他相关事宜。
关键词:敦煌;吐蕃归义军时期;寺院;仓司
中图分类号:G256.1;B9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06(2014)01-0100-09
一般来讲,寺院的常住斛斗和常住什物主要由寺院的仓司机构负责管理,但吐蕃归义军时期的敦煌寺院除了设置仓司机构外,同时还设置有其他“司”名机构,并且有的“司”名机构还往往参与寺院常住财产的管理。如S.4452《后晋开运三年(946)某寺算会破除外见存历稿》第一件载:“开运三年丙午岁二月十五日,当寺徒众就中院算会,癸卯年直岁保集应入诸司斛斗苏油布緤等,一周内破除外见存……”第二件载:“开运三年丙午岁三月一日,当寺徒众就中院算会,甲辰年直岁福信应入诸司斛斗油面布緤等,一周年破除外见存……”[1]这里的“诸司”一词说明该寺设有多种“司”名机构,这些机构有自己的负责人。又P.2613《唐咸通十四年(873)正月四日沙州某寺交割常住物点检历》载:
1 咸通十四年癸巳岁正月四日,当寺尊宿刚管徒众等,就库
2 交割前都师义进、法进手下,常住旛像、幢伞、供养具、铛■、铜铁、
3 函柜、车乘、毡褥、天王衣物、金银器皿,及官疋帛纸布等,一一
4 点活,分付后都师法胜、直岁法深,具色目如后。
……
67 盘壹,无脚。伍硕柜子壹口,在灯司。大柜壹口,在修造司。小柜壹口,
68 [在]行像司。又大小柜肆口。生铁大火炉壹,破碎不堪用,再写煮油铛用
(后略)[1]9
文书中除了寺库外,同时还提到灯司、修造司、行像司,而该件文书是点检某寺院都师负责的全寺常住什物的,说明库司、灯司、修造司、行像司等机构应该是该寺院的。并且从“伍硕柜子”等来看,这些柜子是作为容器而盛置斛斗及其加工物的,这说明这些“司”名机构应该存有自己负责的财产。当然,除了库司(仓司)、灯司、修造司、行像司之外,敦煌寺院还设置其他“司”名机构如厨田司、招提司、功德司、堂斋司,等等。下面我们就对敦煌寺院的诸司机构进行讨论说明。
一 招提司
P.3352《丙午年(886或946)三界寺招提司法松诸色入破历算会牒残卷》、S.1600《庚申年至癸亥年(960—963)灵修寺招提司典座愿真等诸色斛斗入破历算会稿残卷》、P.3881V《宋太平兴国六年(981)正月一日某寺招提司算会应在人上欠》中分别记载有三界寺、灵修寺和某寺的招提司。另外,S.6276V残存2行,其内容为:“永安圣寿招提司都师厶乙手下应入(中缺)施诸色斛斗油苏米面等总八百(后缺)。”[2]该文书残存内容太少,故不知是永安、圣寿两所寺院设置了同一招提司,还是由同一个都师负责两个寺院各自的招提司,不管具体情况如何,说明永安寺和圣寿寺亦设有招提司,并且两所寺院间的经济关系非常密切①。
关于招提司与仓司的关系,郝春文先生认为仓司所执掌的实际是招提僧物,所以仓司又被称为常住仓司或招提司,并认为沙州寺院应该均有仓司或招提司[3],这是将招提司与仓司等同视之。但实际情况可能不尽如此。
关于招提,《佛学大辞典》解释云:“梵音Caturde■a,译曰四方。谓四方之僧为招提僧,四方僧之受施物为招提僧物,四方僧之住处为招提僧坊。魏太武帝造伽蓝,以招提名之,招提二字,遂为寺院之异名。”[4]敦煌文书中的招提司有的应为负责寺院斛斗、织物收支的机构。如P.3223《永安寺法律愿庆与老宿绍建相诤根由责勘状》第18—20行记载永安寺仓司负责人老宿绍建有云:“邓法律特地出来,没时则大家化觅,有则寄贷,须容若僧正共老宿独用。招提余者,例皆无分。”其中“招提余者”就是指永安寺寺院其他僧人,显然,招提就是指寺院。又P.3352《丙午年(886或946)三界寺提司法松诸色入破历算会牒残卷》载:
1 三界寺招提司法松状
2 合从乙巳年正月一日已后,至丙午年正月一日已前,
3 中间一周年,徒众就北院算,法松手下
4 应入常住梁课、硙课及诸家散施,兼承
5 前帐回残,及今帐新附所得麦粟油面
6 黄麻夫查豆布氈等,总肆佰贰拾六石四斗六升九合。[4]333-334
(后略)
文书中记载三界寺招提司法松所管的依然是“常住”之物,故此处招提司应相当于寺院的仓司。
但是,我们不能肯定每所寺院的招提司就相当于仓司而代替仓司的职责,因为佛典中对常住僧物与招提僧物有过严格的界定。如《大宝积经》卷113《宝梁聚会》“营事比丘品”云:
若所用物:所谓常住僧物,及与佛物,若招提僧物,彼营事比丘,应当分别;常住僧物不应与招提僧,招提僧物不应与常住僧,常住僧物不应与招提僧物共杂,招提僧物不应与常住僧物共杂,常住僧物、招提僧物不与佛物共杂,佛物不与常住僧物、招提僧物共杂。若常住僧物多而招提僧有所须者,营事比丘应集僧行筹索欲,若僧和合,应以常住僧物分与招提僧……
对其中的常住僧物及招提僧物,张德钧先生解释云:“所谓常住僧物,正即律钞所谓常住。此所谓招提僧物,正即律钞所谓十方常住。常住僧盖有相当固定性,乃属常时居住者。招提僧则各处游脚,而属挂单蹔寓者。彼此财物,皆由营事比丘经管,而营事比丘却不能擅为动用。”[5]可见,常住僧物是一寺常住僧所用之物而不通于其他寺院,而十方常住僧物即招提僧物不限于一寺之常住僧,两者是不同的。
这种将常住僧物与招提僧物进行区别的情况在敦煌寺院中亦有反映,如S.1600(1)《庚申年十二月十一日至癸亥年灵修寺招提司典座愿真等诸色斛斗入破历算会稿残卷》云:
1 灵修寺招提司■
2 净明、典座愿真、直岁愿■
3 庚申年十二月十一日已后,至癸亥年十二月日
4 中间首尾三年,应入诸渠厨田兼诸家散
5 施及官仓佛食、阇梨手上领入、常住仓顿设
6 料,承前案回残,逐载梁颗麦粟油面豆
7 麻等前领后破,谨具分析如后:
(后略)
文书所载灵修寺招提司的收入包括寺院土地、施舍、官仓佛食、阇梨手上领入和常住仓顿设料等,显然,这里的招提司与常住仓是并列关系。同时,上件文书与S.1600(2)、Дx.01419和S.6981(1)实为同一件文书可以缀合{1},从缀合后的内容可知,灵修寺招提司在辛酉、壬戌、癸亥三年的收入明细中往往将官仓入、阇梨手上入和常住仓入并列,其中S.6981(1)所载癸亥年除了官仓入、阇梨手上入和常住仓入之外,还增加了大众仓入,详情如下:
16 癸亥年:麦四斗、粟四斗春秋卧醋阇梨手
17 上领入。粟十石四斗于仓领入。粟三石
18 七月写釜子时于仓领入。麦八石四斗、
19 麻八斗春秋佛食入。麦六石城南鄯家
20 厨田入。麦七石城南汜判官厨田入。
21 麦一石五斗刘阿朵子厨田入。麦
22 十七石康家厨田入。麦一石于大众仓
23 领入。三年内入得麦一百四石□斗、
24 粟八十三石四斗、麻□石四斗九升。
(后略)
文中除了阇梨手上入和大众仓入之外,春秋佛食是从官仓领入,其他“于仓领入”是指从常住仓领入。可见,灵修寺招提司并没有代替常住仓司而成为寺院常住斛斗唯一的管理机构,其所管理的斛斗应是灵修寺常住斛斗的一部分。
二 功德司
《敦煌学大辞典》中“功德司”条认为敦煌文书中的功德司是归义军时期都司的下属机构[6]。但我们认为,目前所见敦煌文书中的功德司一般属寺院内设机构,如P.2042V《报恩寺功德司道信状》载:
1 报恩寺功[德]司道信状
2 右合从戊子年正月一日已后至己丑年正月已前
3 中间沿常住一周年所用什物等总陆伯陆拾
4 贰硕壹斗壹升伍合麦粟黄麻油粗面等
5 贰伯玖拾[7]
从文书内容可知,该功德司的支出是用于报恩寺常住,说明此功德司属报恩寺而非都司下设机构。至于当时功德司管理的是报恩寺全部斛斗还是其中一部分,亦即在功德司之外是否还设有仓司等机构则不得而知。不过唐耕耦先生缀合的报恩寺文书P.2821+北图新1446(1)+北图新1446(4)《庚辰年(980或920)正月报恩寺寺主延会诸色斛斗入破历算会牒》中斛斗的相关数据是:回残44.6硕,三年共新入165.95硕,年共破用182.4硕,见在31.69硕[8],而P.2042V所载报恩寺一年的破用约是662硕,远远大于182.4硕和165.95硕。故不排除该功德司管理的是报恩寺全部斛斗的可能,即功德司可能扮演着仓司的角色。
此外,S.4689亦载有功德司,其内容如下:
(前缺)
1 右通前件斛斗□麦緤布等,一一勘
2 算,谨具分析如前。谨录
3 状上。
4 牒件状如前,谨牒。
5 显德元年甲寅岁正月壹日功德司愿德状。
6 徒众
7 徒众
8 徒众
(后残)
该件文书前后残缺,其中后面残缺的内容在S.11293中保存下了一部分,其为:
1 徒众
2 徒众(押)
3 同监(■押)
4 同监永
5 尊宿智思
6 尊宿(■押)
7 法律大安
8 法律海诠
9 法律宝深
10 法律惠晏
11 释门僧政■
(后缺)
S.4689与S.11293的字迹完全相同,其中S.4689的最后一行与S.11293中第一行的“徒众”二字均残缺不全,且双方所残存的“徒众”二字正好可以彼此互补,故两者为同件文书无疑。S.4689中第11行释门僧政的签字“■”在敦煌寺院经济文书中频繁出现。据不完全统计,时间当在920年前后的P.4906、S.5050、Дx.01426、羽068等文书中均有该签字,而该僧应为报恩寺僧人[9],故我们可将S.4689+S.11293拟名为《后周显德元年(954)正月一日报恩寺功德司愿德状》,这是在954年报恩寺对功德司愿德所管斛斗算会后的上报牒文,说明报恩寺在954年前后亦设有功德司。顺便说一句,该件文书中的所说的“同监”在敦煌文书中似仅此一例。
三 公廨司
对敦煌文书中的公廨司,郝春文先生在《敦煌学大辞典》的“功廨司”条中解释为是归义军时期一些寺院主管法事活动收入与支出的机构[6]635,但在《唐后期五代宋初敦煌僧尼的社会生活》中认为是都司下设的以出贷斛斗获取利息为目的的机构[10]。实际情况是,敦煌寺院内部有设置公廨司的现象,如P.4649《丙申年(936)十月十七日报恩寺算会抄录》载:
1 丙申年十月十七日报恩寺■
2 算会大众功廨司灵进■
3 众抄录谨具如后
4 合得本利麦壹拾三硕贰斗■
5 斗伍升■
此处虽云是大众功廨司,但这里的大众应是指报恩寺僧徒而并非整个敦煌僧团,因为该文书所载的是报恩寺内部对功廨司的算会。
不仅报恩寺设置有功廨司,其他寺院亦有设置公廨司的可能。P.3370《戊子年(928)六月五日公廨麦粟出便与人抄录》载:
1 戊子年六月五日公廨麦粟出便与人抄录如后:
2 应戒、友庆、洪福、员德四人各粟壹斗,至秋陆斗。
3 赤心安官通便粟两硕,至秋叁硕,(押)。见人杜寺主。
4 兵马使曹智盈便粟肆斗,至秋陆斗。口承外生(甥)池略(押)。
5 赤心宋唱进便粟壹硕,至秋壹硕伍斗,(押)。口承阿婶赵氏(押)。
6 赵善通便粟叁硕,至秋肆硕伍斗,(押)。口承沙弥幸通(押)。
7 贾法律便粟壹硕,至秋壹硕伍斗。口承沙弥幸通。
8 洪润游怀润便粟肆斗,至秋陆斗,(押)。口承曹保晟(押)。
9 莫高曹保晟便粟肆斗,至秋陆斗,(押)。口承游怀润,(押)。
10 玉关傅流住便粟两硕,至秋叁硕,(押)。口承敦煌安胡奴,(押)。
11 当寺僧义忠便粟肆斗,至秋陆斗,(押)。口承沙弥善通,(押)。
12 玉关傅流住便麦壹硕,至秋壹硕伍斗,(押)。口承敦煌安胡奴,(押)。
13 ■粟伍斗至秋柒斗伍升,(押)。口承游怀润(押)。
14 ■斗,(押)。口承戒惠,(押)。
15 ■斗,(押)。口承僧义忠,(押)。
16 ■秋叁硕,(押)。口承沙弥幸通。
17 ■斗伍升,(押)。口承彭员通,(押)。
18 ■硕□斗伍升,(押)。口承神沙康通达,(押)。
19 龙勒程恩子便麦壹硕伍斗,秋两硕贰斗伍升,(押)。口承康通达,(押)。
20 龙勒石章六便麦壹硕,至秋壹硕伍斗,(押)。口承安友妻裴氏,(押)。
21 普光寺尼索寺主便粟陆斗,至秋玖斗,(押)。口承喜喜(押)。
22 龙勒程恩子便粟伍斗,至秋柒斗伍升,(押)。口承喜喜(押)。
23 洪池邓安久便麦壹硕,至秋壹硕伍斗,(押)。口承李安六(押)。
24 赤心李安六便粟壹硕,至秋壹硕伍斗,(押)。口承邓安久(押)。
25 平康王安君贷麦壹硕伍斗,至秋壹硕柒斗。口承王寺主(押)。
26 王寺主贷麦两硕,口承王安君(押)。
27 曹法律贷麦□斗
(后缺)[11]
该件文书所载的是公廨麦粟的出贷情况,便贷者有僧有俗,涉及敦煌诸乡。问题的关键是,这是哪里公廨麦粟的出贷呢?是都司下设的公廨司麦粟,还是某寺院的公廨麦粟?下面我们对此试做分析。
P.3370所载的便贷者或口承人有多人在其他文书中出现过。如P.2032V《后晋时代净土寺诸色入破历算会稿》第62行载:“粟两硕贰斗伍升,僧义忠利润入。”第346—347行载:“九月十日,得义忠粟陆硕。”第605—606行载:“麦一石,僧义忠利润入。”第626—627行载:“粟一石五斗,僧义忠利润入。”第697行载:“豆一石,僧义忠利润入。”第526—527行载:“黄麻贰斗,邓员德利润入。”P.2049V《后唐同光三年(925)正月沙州净士寺直岁保让手下诸色入破历算会牒》第123行载:“麦壹斗,友庆利润入。”第184行载:“粟壹硕,石章六利润入。”P.2049V《后唐长兴二年(931)正月沙州净土寺直岁愿达手下诸色入破历算会牒》第53—54行载:“麦壹硕,游怀润利润入。”第73—74行载:“麦壹斗伍胜,彭员通利润入。”第77—78行载:“麦叁斗,曹保晟利润入。”P.2040V《后晋时期净土寺诸色入破历算会稿》第107行载:“乙巳年正月廿七日已后,胜净戒惠二人手下诸色入。”P.3234V(7)《年代不明(10世纪中期)净土寺诸色入破历算会稿》第19—20行载:“豆三石,彭员通便将折修西渠手工用。”P.3234V(11)《年代不明(10世纪)净土寺西仓豆等分类入稿》第34行载:“豆壹硕,彭员通利润入。”第41行载:“豆伍斗,程恩子利润入。”这些文书所载的均是向净土寺便贷,便贷者僧义忠、友庆、邓员德、石章六、游怀润、彭员通、曹保晟、程恩子及净土寺财产管理人员戒惠均出现在P.4649中,其中除了P.2049V两件的时间为925、931年之外,另外几件文书P.2032V、P.2040V、P.3234V等唐耕耦先生已经将其和其他相关文书进行了缀合复原研究,并考证出这几件文书的时间在939—945年之间。从时间上来看,这些文书的时间与P.4649的936年相距很近。据此我们认为,P.3370中“当寺”僧义忠及僧戒惠等应为净土寺僧人,而P.3370中的便贷者均是向净土寺公廨斛斗进行的便贷。
当然,寺院有时可以仅仅设置公廨斛斗而不再设置专门的公廨司,公廨斛斗的管理由仓司机构直接负责,或者说仓司扮演着公廨司的角色,这一点我们可以从S.2472V《辛巳年(981)十月三日勘算州司仓公廨斛斗前后主持者交过分付状稿》间接得到证明,现将S.2472V内容移录如下:
1 辛巳年十月三日,算会州司仓公廨斛斗,前主持第五队押衙
2 阴保昇、押衙杜幸德等两队,准旧案上硕数升斗,合管交过
3 与新把仓第一队头押衙龙员昌、队头裴万通等,麦壹伯
4 叁拾叁硕伍斗壹升伍合陆勺、粟肆伯捌拾捌硕肆斗伍升,内
5 除一周年迎候 阿郎娘子及诸处人事吊孝买布
(中略)
11 右谨奉勘算,一一诣实,分析如前,交过分付者。
(中略)
15 都押衙阎
16 都押衙陈
17 都押衙慕容
这是归义军州司仓的前后两任负责人在进行交接手续时的核算账目,虽然这些用来便贷的斛斗被称为公廨斛斗,但是这些公廨斛斗并非由公廨司而是由州司仓掌管。按此,敦煌寺院亦可由仓司掌管其公廨斛斗而不再专门设置公廨司。
四 堂斋司和修造司
S.4782《寅年乾元寺堂斋修造两司都师文谦诸色斛斗入破历算会牒残卷》载:
1 乾元寺堂斋修造两司都师文谦状
2 从丑年二月廿日于前都师神宝幢手下交入见斛斗,兼自年新附硙课油梁课直,及
3 诸家散施麦粟油面豆米纸布绢回色折色等总贰伯陆硕贰胜半。
4 陆拾壹硕玖升白面,陆拾硕壹斗叁升麦,陆拾
5 柒硕陆斗贰胜半粟,壹硕捌斗伍升油,陆硕
6 肆斗伍升半豆,壹硕壹斗粟面,伍斗肆升
7 洪(红)蓝,叁升半米,白练壹丈捌尺,纸两帖,
8 布叁丈捌尺。
9 壹伯肆拾贰硕陆斗贰胜半麦粟油面纸布绢等前帐回残,今附此帐。
(中略)
16 陆拾叁硕肆斗麦粟油面丑年硙课油梁课及诸家散施新附入。
25 玖拾玖硕玖斗柒胜半麦粟油面豆等自年缘寺修造及众僧破用
(中略)
44 油壹升,麦壹斗伍升,已上充打硙轮博士
45 及解木人食用。油陆升,充段升子手功直
46 用。粟两硕伍斗,缘当寺硙不行,硙直用。[1]309-312
(后略)
敦煌文书中明确记载堂斋司、修造司的地方很少,堂斋司似乎仅此一例,修造司除了S.4782外,前引P.2613中亦有记载。S.4782记载乾元寺堂斋、修造两司丑年的收入是硙课、梁课及布施所得,支出部分记载了寺院的种种事务支出,由于内容较多,故未将其全部移录。文书记载都师文谦手下支出斛斗的用途有的是“自年缘寺修造及众僧破用”、“缘当寺硙不行,硙直用”,即是因乾元寺修造、修碾硙而造成的支出,故堂斋、修造两司应属乾元寺的机构而不是都司下设机构。因为若属于都司的话,都司财产是不能随便支出用于其他寺院的,更不会用于某一寺院某年度的种种费用支出。同时,S.4782是乾元寺对本寺丑年二月廿日至寅年某月日这一会计期内本寺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算会后的上报牒文,其内容记载的是乾元寺在本会计期内的所有收支盈余账目。据此我们认为,此处乾元寺的堂斋、修造两司实则与寺院仓司一样管理着全寺的斛斗等财物{1}。
五 灯 司
敦煌都司下设置有灯司[10]326-330。灯司的活动主要是负责燃灯事宜,而燃灯的形式既可以是敦煌僧团统一进行,又可以是以寺院为单位进行。燃灯的地点亦不固定,除了窟上燃灯外,寺内及其他地方亦可以燃灯,如P.3578《癸酉年(913)正月沙州梁户史氾三沿寺诸处使用油历》载:“五日,寺内燃灯油壹升,付阿婎阿师子。”同时,敦煌有的社邑与寺院有密切关系[12],寺院内部燃灯时,有的社还要纳燃灯油,如S.5828《社司不承修功德状》载:“只如本社条件,每年正月十四日各令纳油半升,于普光寺上灯,犹自有言语,遂即便停。已经五六年来,一无荣益。近日却置依前税油上灯,亦有前却不到,何况条外抑他布施。从今已后,社人欲得修功德及布施财物并施力修营功德者,任自商量,随力所造。”[13]可见该社社条规定,社众在正月十五日需纳油于普光寺燃灯。不过该社应不是专门的燃灯社,其纳油燃灯主要是为了修功德。像这种寺内的燃灯一般不会由都司下设的灯司负责,而应由寺院自己负责,故有的寺院亦可能会设置自己的灯司。除前引文书P.2613记载某寺院有灯司之外,又S.5495《唐天复四年(904)灯司都师大行深信依梁户租神德手下领得课油抄》载:
1 天复四年甲子岁二月一日,灯司都师大行、深信依
2 梁户朱神德手下领得课油抄录如后:
3 三月十一日,领得油壹斗,朱。四月五日,领得油贰斗
4 玖胜,朱。七月十四日,领得佛料油叁斗,八月十
5 二日,领得油肆胜半,朱。九月八日,领得油肆胜半。[14]
(后略)
文书记载的是灯司都师大行、深信分数次从梁户朱神德下领取课油之事,其中灯司都师大行在《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3册第115页中误录为“会行”。又S.2575《唐天复五年(905)八月灵图寺徒众上座义深等请大行充寺主状并都僧统判辞》中记载了灵图寺徒众推荐大行充任灵图寺寺主之事,并且得到都僧统的批准,说明大行为灵图寺僧人,其在904年担任的是灵图寺灯司都师一职,在905年升任为寺主。
寺院的灯司亦有自己的斛斗等财产,从整个寺院来看,灯司的财产又是寺院财产的组成部分而属于整个寺院。如敦煌藏文文书P.T.1203载:
与上同时,论嘘律卜藏从“长明灯”之粮仓借荞麦十尅,于今年秋七月十五日还至寺庙粮库。保人安腊德(指印)
沙弥贝扬借粟五尅,于今年秋还清(指印)[15]
(后略)
引文中的“长明灯之粮仓”告诉我们,此长明灯即指灯司,并且其还有自己的粮仓及斛斗。在文中所记的二笔借贷账目中,第一笔明确是向长明灯仓库所借,第二笔虽然没有说明,但亦应是向长明灯仓库所借。我们注意到,虽然是向长明灯仓库借贷,但归还时却要还入寺院仓库,说明长明灯的财物属于整个寺院。又S.6064《未年正月十六日报恩寺诸色入破历算会稿》中第33行记载的一项收入明细为:“四石二斗麦,施入长明灯,附。”即这项收入是布施给长明灯的,应属长明灯仓库管理,但在整个寺院的算会中又纳入全寺财产之中。这种情况在宋代内地寺院亦有,如《台州金石录》中《长明灯碑》载:“本院诸殿堂虽殿主执干,尚缺长明灯。遂募众缘,得钱叁拾叁贯,入长生库。置灯油司,逐年存本,所转利息买油。”这里的灯油司类似于敦煌的灯司,有自己负责的部分专供燃灯所需之钱,但这部分钱又属于寺院的长生库。
六 行像司
学界一般认为敦煌文书中的行像司属都司下设机构{1}。但有的敦煌寺院亦应设有行像司,除前引文书P.2613记载某寺院有行像司之外,P.3432《龙兴寺卿赵石老脚下依蕃籍所附佛像供养具并经目录等数点检历》第73—74行载:“红绢裙并丝悬针线袋罗网并金铜杏叶庄严周园柒箭,在行像社。”此处行像社应指龙兴寺的行像司,因为我们经常从敦煌社邑文书,特别是社司转帖文书中看到,各种类型的社均可称作相应的社司,行像社亦应如是。
从文献中记载的行像活动来看,在举行行像活动时,当地的各个寺院均应参加。如《洛阳伽蓝记》卷3“景明寺”条记载:
时世好崇福,四月七日京师诸像皆来此寺。尚书祠部曹录像凡有一千余躯。至八日,以次入宣阳门,向阊阖宫前受皇帝散花。于时金光映日,宝盖浮云,幡幢若林,香烟似雾,梵乐法音,聒动天地。百戏腾骧,所在骈比。名僧德众,负锡为群;信徒法侣,持花成薮。车骑填咽,繁衍相倾。时有西域胡沙门见此,唱言佛国。[16]
可见,北魏洛阳诸寺的行像在行像活动中均要参与,这种情况在敦煌地区亦不例外,故敦煌文书中记载寺院往往有因行像的布施收入。如P.2583《申年比丘尼修德等施舍疏十三件》第二件第4行载:“黄緤绢二丈五尺,施入灵图寺行像。”第三件第2行载:“施入龙兴,修行像。”P.2049V《后唐长兴二年(931)正月沙州净土寺直岁愿达手下诸色入破历算会牒》第45行载:“麦叁硕,二月六日沿行像施入。”第138行载:“豆柒斗,二月六日沿行像施入。”P.2040V《后晋时期净土寺诸色入破历算会稿》第109行载:“麦陆硕陆斗,粟肆硕八斗,二月六七日八日沿行像散施入。”第130—131行载:“麦陆硕六斗,二月六日七日沿行像散施入。”第154行载:“粟肆硕捌斗,二月六日七日诸街沿行像散施入。”第420—421行载:“粟叁硕陆斗,二月七日沿行像散施入。”第474行载:“麻壹斗,沿行像施入。”P.3234V(5)《壬寅年(942)正月一日已后净土寺直岁沙弥愿通手上诸色入历》第2行载:“麦两硕五斗、粟肆硕五斗,二月六日、七日沿行像散施入。”
既然各寺有自己的行像且要参与行像活动,而在行像活动过程中有诸多事宜如修补行像、缝伞、设立行像堂等事宜需要办理{1},那么有的寺院组织自己的行像司当在情理之中,而具体事务由行像司组织的行像社来负责完成,故在敦煌文书中有寺院与行像社之间的经济往来关系。如 P.2049V《后唐长兴二年(931)正月沙州净土寺直岁愿达手下诸色入破历算会牒》第201—203行载:“粟两硕壹斗,卧酒,二月八日斋时看行像社人及助佛人众僧等用。”P.2040V《后晋时期净土寺诸色入破历算会稿》第227行载:“粟壹硕贰斗,支与行像社人七日用。”第298行载:“油壹升,行像社聚物看用。”P.2049V《后唐长兴二年(931)正月沙州净土寺直岁愿达手下诸色入破历算会牒》第129—130行载:“米伍胜,行像社入。”P.2032V第594行载:“麦伍硕,行像社人入。”P.3234V(2)《年代不明(10世纪中期)油入破历》第1行载:“行像社聚物得油一胜。”可见,这些记载中的行像社和净土寺之间有密切的经济往来关系,特别是净土寺还有因行像社的收入,这些收入应是在行像活动中由施主布施给净土寺的,说明该行像社应属净土寺行像司所属之社。
当然,寺院所属行像司不一定长期掌管有相关财产,有的寺院的行像司可能仅仅是在行像活动前后临时执掌行像活动中所得的布施等收入,行像活动结束后则要向寺院算会交接,然后由寺院仓司统一管理。如上引P.2049V、P.3234V(2)所载净土寺因行像社的收入应属此类。
七 其 他
除了前面所述的各种机构外,敦煌文书中还记载有其他“司”名机构如经司、厨田司,等等。学界对敦煌文书中经司的所属有不同看法,谢重光和郝春文先生认为都司和寺院均设有经司机构[6]634,郑炳林先生认为经司为都司下设机构[17]。从P.3188《乾元寺前后经司交割经本记录》所载“乾元寺前经司大慈手上藏内经,现分付后经司广信”[18]来看,寺院内设置经司是无疑的。至于厨田司,S.6981《辛未—壬申年(971—972)某寺某某领得历》第3—5行载:“十一月十七日于厨田司福行领得诸处厨田粟壹拾伍硕、豆伍硕伍斗。”可见,厨田司应是经营寺院厨田的机构,但该司名称在敦煌文书中似乎仅此一例,说明厨田司在敦煌寺院中的设置并不普遍。
结 语
虽然吐蕃归义军时期的敦煌寺院设有诸司机构,但并不是每个“司”名机构每所寺院均要设置,并且有的机构的设置可能是临时性的。在这些“司”名机构中,有的机构等同于寺院仓司机构负责管理着寺院的斛斗等财物,有的机构虽然掌管着寺院的部分斛斗等财物,但其与仓司有别而主要是负责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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