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卫东
司法是专门性的法律活动,旨在定纷止争,化解矛盾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为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的本质追求。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以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强调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必须践行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提高执法司法能力,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高司法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司法。
一、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主体价值感
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司法权源于人民,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反映人民意愿是司法人民性的重要表征。为此,司法活动要坚持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顺应人民群众的期待、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工作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方面,继承了优良的传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推行、“两便”原则的确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等,都是司法工作坚持群众路线最好的诠释。为进一步扩大司法的公开面,人民的参与度,实现更加广泛深入的司法民主,强化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要求:“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因此,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上,应尽可能吸纳不同层面、不同群体的人民群众,体现广泛性、代表性、社会性。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责任感、使命感,调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积极性、主动性,真正起到参与审判、监督审判的作用。加快推进人民监督员法制化进程。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部分检察机关开始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将人民检察院的部分司法活动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行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2005《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中充分肯定;“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将检察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体现了诉讼民主的要求。”2010年底,经中央同意,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全面实行对于提高检察机关执法水平、办案质量,依法公正行使检察职权,起到了积极作用。要构建更具广泛性、代表性、社会性的人民监督员选任制度、拓展监督范围、完善监督程序、丰富监督内容形式、强化监督效力、保证监督效果,使检察司法活动始终处于人民群众强有力的监督之下。让人民群众在参与司法、监督司法活动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使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得到尊重,国家主人翁的主体价值感得以彰显。
二、坚持以人为本,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亲近感
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经济社会活动增多,各类纠纷增加。“少跑路,少费时,成本低”成为人民群众迫切的司法需求。以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为导向,科学合理地配置司法资源,创新司法活动方式,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采取上门咨询指导、巡回审理、远程立案、视频、微信审案等多种利民便民方式,有效地利用司法资源,让人民群众享受到便捷优质的司法服务,拉近司法与人民的距离。司法过程中,要注重人文关怀,大力推进亲民司法、利民司法、便民司法、惠民司法。司法人员接待当事人举止文明、态度和蔼,司法机关的服务设施齐全安全,“审务公开”“检务公开”的信息台、咨询台、电子显示屏、自动触摸屏查询各类司法信息方便准确快捷,更好地便民利民。司法运作回归理性平和模式,多采取正面引导、说服沟通等方式合法合理调解裁判,使纠纷公平公正得以解决,及时定纷止争,致力于案结事了。司法活动中,注重人民群众权益平等保护和尊重,高度重视人权的司法保障。让人民群众看得见正义、感受得到正义,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亲近感。
三、推进透明公开,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神圣感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要求:“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推进“阳光司法”,让人民群众更多地接近司法、了解司法、参与司法。人民群众只有拉近与司法的距离,知晓司法活动的进行过程,裁判决定的形成过程,才能感受司法的程序公正和实体正义,消除神秘感,增强神圣感。200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明确了“检务公开”的内容形式、体制机制,推出了“检务十公开”。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规定了从立案、庭审、执行到听证、文书、审务的全面公开,全国各地法院推行审判信息网上公开、网上立案、手机立案、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直播等。“阳光司法”就是通过公开让社会和群众监督、检验、评价司法活动,以透明公开来彰显法的正义、司法的神圣,促进全社会尊重司法、自觉维护司法权威尊严的良好风气的形成。
四、促进公正高效。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赖感
弗朗西斯·培根说:“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的其他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公正是司法的价值核心,司法失去公正,就会失去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司法机关要力求每一个具体个案都能公正裁决,这样,司法就会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信任和支持,人民群众才会放心地将纷争交由司法机关处理。最高法院院长周强深有感触地说:“公正是公信的基础,而公信力则是司法权威的前提。司法裁判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涉案当事人也是百分之百的伤害。”为促进司法公正,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办案质量,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这一关涉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决定,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支持,符合司法特性和规律,对于破除地方利益藩篱,防止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的发生,有效地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提升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建设法治中国具有重要意义。“迟到的正义”是不完整的正义,司法公正与效率如车之两轮、乌之两翼,同源共轭,相伴相生。司法人员要树立效率意识,严格遵守司法程序,尽最大的努力和可能来加快办案的速度,提高办案的效率,尽快让当事人从矛盾纠纷中解脱出来,让正义得到及时伸张,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赖感。
五、树立清廉形象,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美誉感
清廉司法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企盼。司法腐败被视为“最难以容忍的腐败”,动摇着司法的根基,败坏着司法的形象,腐蚀着社会正义的底线,影响着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心。树立司法的清廉形象,要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各类监督主体要强化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从源头上预防执法司法领域腐败问题的发生。每一个司法工作者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宗旨意识、端正价值取向、坚持职业操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清除司法工作中存在的不良风气习气,以浩然正气,营造司法清明、司法人员清正的良好司法环境,以清廉促公正,增强司法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清廉度、美誉感。
(作者单位:中共荆门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