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月星
继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出台《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后,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又升级发布了《关于做好中国传统村落保护项目实施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在防止出现盲目建设、过度开发、改造失当等修建性破坏现象,从而更加积极稳妥推进中国传统村落保护项目的实施。
首批入围中央财政支持的327个村已公布
早在2012年,住建部就已经开始选定“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工作,当时对传统村落定位于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的村落。而工作的重心则是不断完善传统村落调查;建立国家和地方的传统村落名录;建立保护发展管理制度和技术支撑体系;制定保护发展政策措施;培养保护发展人才队伍;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
2012年、2013年,住建部先后分两批公布入选村落名单,共1561个。今年,住建部将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重心确定为通过中央、地方、村民和社会的共同努力,用3年时间,使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文化遗产得到基本保护,具备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基本的防灾安全保障、基本的保护管理机制,逐步增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综合能力。
7月,住建部公布首批列入中央财政支持范围的传统村落名单,共327个,涉及29个省市自治区,平均每村可获得300万元的补助。
以此次入选数量最多的云南省为例,自2012年传统村落调查工作启动以来,截至目前,云南共登记上报了1371个传统村落,其中294个已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而此次从已有名单中选出的38个村落更是优中选优,从中不难发现它们的共同点:一、保存了较为完整的传统建筑风貌;二、选址和格局仍保持原有肌理及特色;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情况良好。
在未来,随着财政经费的逐步到位,如何做,成为摆在决策者面前的首要问题,本次《意见》就是希望地方在今后传统村落保护时不要再走弯路。同时,鼓励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探索多渠道、多类型的支持措施,推动补助、无息贷款、贴息贷款等多种方式综合支持传统民居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本土能人、企业家回乡及相关社会力量通过捐资、投资、租赁等多渠道参与中国传统村落保护。
规划先行 挂牌保护
关于保护和发展传统村落,《意见》指出前提是要做好规划工作,首先各地要按照规定抓紧做好已通过技术审查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审批工作,批准后的规划成果要及时在政府网站和当地村落公开。规划确定的项目清单,既要有保护方面的内容,也要有建设发展方面的内容,要符合实际、有操作性,让居民得到实惠。项目实施方案要符合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其文物保护方案需经文物部门审定。
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县镇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方明看来,天人合一、尊重乡规民俗的传统思考方式才是未来乡村规划建设的核心思想。城市规划那种棋盘式、开发区式的格局是完全不适应农村需求的。
为防止出现大拆大建等“建设性”破坏,《意见》明确传统村落规划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传统村落各类建设和开发项目必须符合保护发展规划要求,保护发展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执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根据保护发展规划确定的传统格局、建筑风格、外观形象、建筑材料、色彩等规划条件核发。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其所依存的整体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未经许可建设的各类违章建筑应予拆除。
《意见》认为以挂牌的方式保护文化遗产能够行之有效,因此,在工作过程中要将规划时确定的各类保护对象实行挂牌保护。严禁拆并中国传统村落,破坏各类保护对象。传统村落保护形象标志将由部局负责统一设计,县级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文物部门制作中国传统村落和村内各类保护对象的标识牌,在村口和保护对象的显要处挂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出标志说明。
人员分工应明确
传统村落保护离不开相关人员的监督,《意见》据此提出,相关村落要确定驻村专家和村级联络员,并且建立专家巡查督导机制。
传统村落各类项目的建设要在专家指导下实施,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文物部门要尽快会同县级有关部门确定驻村专家,重要节点和传统建筑的修缮改造方案未经专家签字同意不得实施。已经批准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修缮方案,若做重大修改,也应按原程序重新报批。驻村专家要在项目实施前期及期间入村督导,每年驻村时间累计不少于两个月。传统村落必须指定1名以上村级联络员,村级联络员需为本村常住居民,热心于文化遗产保护,能使用计算机、网络、数码相机、手机等工具,负责宣传保护政策、反映项目实施进展等工作。同时,建立专家巡查督导机制作为补充,未来3年传统村落保护项目实施期间,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专家委员会及工作组专家应分片区巡查传统村落各类项目。
在修缮工作中,要建立本地传统建筑工匠队伍,传统建筑的修缮应采用传统工艺并由传统建筑工匠承担。传统村落所在地的相关部门要发现并培育本地传统建筑工匠,聘请优秀传统建筑工匠对本地工匠进行培训。整理并保存传统建筑建造过程的完整记录,总结传统建造技术的优缺点,结合现代技术进行改良提升。
在修缮工作中,要完善组织和人员保障,传统村落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明确1名领导挂帅,统筹协调各项工作,整合资源;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1名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素养的领导具体管理实施项目;县(市、区)相关部门要明确1名建筑、规划或文物保护等专业的驻村专家,对项目实施进行技术指导,鼓励建筑、美术、文化遗产保护等专业的大学生、规划师、建筑师等作为志愿者积极参与;传统村落要聘请1名实践经验丰富的带班工匠主持项目实施。
避免开发性破坏
《意见》指出,在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中要稳妥地开展传统建筑保护修缮工作,要坚持优先保护村落内濒危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等文化遗产的原则。重要文化遗产核心保护范围内严重影响整体风貌的建筑可适当拆除,新建建筑要在风貌上与原有建筑保持协调一致。一般性的传统建筑修缮和改造要谨慎推进,每个传统村落可先选择1~3处代表性传统建筑进行示范改造,在保持传统风貌和建筑形式不变的前提下对室内设施进行现代化提升,避免不经试点示范就盲目大规模推进。
《意见》提出,传统村落保护中要加强公共设施和公共环境整治项目管控。各类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环境整治项目不得破坏传统格局,要符合传统村落风貌控制要求,符合规划对设施尺度和规模的控制要求,减少不必要的浪费。要保持村落整体景观节点传统风貌,严禁进行不符合实际的村口改造,不得将大广场、大型游憩设施、大型旅游设施等生硬嫁接到传统村落。
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小城镇与村庄建设指导处处长王旭东介绍,旅游、休闲度假等是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重要途径,但现在很多地方忽视传统村落的文化和生态价值,过度进行商业开发利用,不少传统村落沿街民居一刀切地被改为商业店铺,将原住民全部迁出,这对于传统村落是一种开发性破坏。
《意见》据此现状提出,应严格控制传统村落中旅游和商业的开发项目,坚持适度有序的原则,反对不顾现实条件一味发展旅游,反对整村开发和过度商业化。对于已经实施旅游度假等项目的村落,要加强村落活态保护,严格控制商业开发的面积,尽量避免和减少对原住居民日常生活的干扰,更不得将村民整体或多数迁出由商业企业统一承包经营,不得不加区分地将沿街民居一律改建为商铺,不能让传统村落完全商业化,而是要见人见物见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