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仙区:矿山用地的问题与对策

2014-04-29 04:57李见秋
国土资源导刊 2014年11期
关键词:农用地矿山企业矿业

李见秋

苏仙区是郴州市的矿业大区,采矿历史最早可追溯到明朝初期。区内矿产资源丰富,素有“有色金属之乡”的美誉,矿产保有储量居全市第一位。目前矿产资源开发产业已形成规模。全区初步形成了以柿竹园矿、红旗岭矿、玛瑙山矿、街洞煤矿等大中型国有和股份制企业为主,民营中小矿山为辅的格局。根据2010年第二次土地调查结果显示,苏仙区采矿用地面积2012公顷,占全区建设用地总面积的24.78%。

矿山用地主要问题

矿山用地模式粗放,闲置和废弃等现象严重。经过多年的开发利用,一些矿山企业因资源枯竭、自然灾害、改善生活环境和矿产资源整合等原因而“关、停、并、转”,原有的办公用地、设施用地、矿山用地处于废弃闲置状态。且矿山用地基本处在偏远的荒山荒地上,矿山搬迁撤离后,建设用地得不到有效利用。近几年苏仙区关闭、整合了矿山40家。据不完全统计,全区闲置矿山用地有260公顷,占矿山用地的13%。随着矿区资源的持续开发利用和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强力推进,此类废弃闲置的矿业用地面积还将继续增加,占据矿山用地总规模的比重将越来越高。

矿山用地管理不规范,违法用地现象突出。矿区范围内的用地缺乏监管。大中型采矿企业主要通过无偿划拨和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均拥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手续。但是,成立之初无偿划拨给矿山企业的土地面积较大,且大部分仍是农用地。而矿山企业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时,没有再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而是直接占用、随意而建。如柿竹园矿拥有土地使用权面积1500多公顷,其中大部分为农用地,近些年来直接在大片林地和鱼塘上进行建设。未批先用现象突出。一些私营小型采矿企业在取得矿业权后,根据需要和可能,直接与土地所有权村组和村民协商,通过支付一定的补偿费后取得土地使用权利,未经依法批准就直接依矿而用,怎样方便就怎样建设,依法办理土地征转用手续的少。通过调查,全区40家私营企业使用土地147公顷,均未取得合法的用地手续。

矿山开采对土地破坏严重,矿山环境治理难度大。随着矿产资源的不断开发利用, 矿山的采选区环境污染严重, 土地挖损塌陷, 地表植被剥离, 水土流失、地下水层破坏等问题逐步凸显。且土地治理、复垦资金缺乏,责任主体不负责任,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进度缓慢, 日积月累,环境治理成本难以预计。

规范矿业用地的对策

矿山占用土地是因开采矿产资源的需要而发生,“为了萝卜而扯了菜”,有其特殊性。长期以来形成的矿山用地现状,有历史、政策和管理等方面的原因。规范矿山用地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实现矿山用地管理规范化。一是针对矿山用地的特殊性,要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矿山用地目的、性质和特点,进一步细化相关法律规定,深入探索新的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实践性、操作性强的具体措施,达到规范矿山用地的目的。建设用地主要有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和临时用地三种类型。要根据矿山用地的特点,对不同的矿山企业、不同的用地性质,采用不同的用地类型来完善矿山用地手续。三种用地类型可以在一个矿业权企业单独实施或同时并举,将矿山用地全部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二是正确处理矿产资源规划与土地规划之间的关系,保障矿业用地依法及时的取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一定区域内土地利用的顶层设计,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将矿业用地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发挥土地利用规划的统筹作用;同时要做好矿产资源规划与林地、草原、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的统筹协调,保障矿产资源开发用地的需求。

创新土地利用方式,促进矿山用地利用集约化。当前的法律法规对矿业用地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因此,要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想法为”的原则,积极创新矿业用地获得与退出方式,探索矿山用地“增减挂钩”、“土地入股”等模式,破解矿业用地难题,达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目的。 一是矿业用地“增减挂钩”模式。针对山区矿业用地比较散乱的实际,适当降低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各项标准,将废弃闲置的矿业用地经复垦验收后,减少的建设用地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保障矿业用地复垦资金来源。明确矿山企业盘活原有废弃闲置的矿业用地,可以换取新的矿山用地,实现矿业用地的空间置换,激发矿山企业进行土地复垦的内在动力。 二是矿业用地“土地入股”模式。对于采矿企业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可以采用将土地作价入股的办法获得,农村经济组织办理好建设用地手续后,交给矿山企业使用,按股份获得收益。矿业权关闭后将复垦好的土地归还给农民。这既有利于缓解矿山企业的投资压力,又可调和矿业利益和农民利益之间的矛盾,还有利于土地的有效利用。

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实现矿山用地复垦制度化。做好矿山用地复垦是严格保护耕地、保护矿区环境、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措施。要在矿山的设置、开采、退出等环节采取措施,落实好责任主体的土地复垦义务,推进矿山用地复绿复耕。一是矿业权的审批中,切实做好土地复垦方案的编报。矿山企业应当按照要求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评审的土地复垦方案作为采矿权登记中的申报材料之一。二是在矿业开发过程中,要通过年检、督查等各种手段,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督促采矿企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及时治理好被污染破坏的土地,确保矿区的生态环境得到最好的保护。三是在矿山退出关闭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土地复垦验收标准进行严格验收。四是建立矿山用地复垦奖励制度,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到土地复垦中来。对将废弃的矿山用地恢复为农用地和耕地的,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和奖励,逐步消化非法开采造成的和历史遗留的废弃矿山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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