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状告前夫:房子去哪儿了?

2014-04-29 00:44:03若星
女性天地 2014年11期
关键词:刘青房屋买卖妮妮

若星

情了,房未了

黄琳与陈维是湘中某县的一对夫妻。1997年,他们购买了一套120平米的商品房,随后一家三口搬进了新居。

居住条件改善了,日子越过越好,可是黄琳与陈维的感情却变得越来越淡薄,两人常常为了生活琐事而吵架。陈维觉得日子实在是过不下去了,下定决心要冲出围城。几次与黄琳协商未果后,他于2001年6月走上法庭,提起离婚诉讼。

那么,他们的女儿妮妮由谁抚养,夫妻财产又该如何分割呢?妮妮年满10岁,随父亲生活还是随母亲,妮妮有发言权,可是妮妮拒绝选择,这个难题就需要黄琳和陈维自行解开。而财产分割的关键在于房子,这是夫妻俩最大宗的财产。

出于对女儿的爱,黄琳和陈维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女儿随陈维生活,房子归女儿所有。2001年8月,县法院以调解书确认了黄琳和陈维的离婚协议,两人拿着调解书走出了法院,从此分道扬镳。

离婚后,黄琳和陈维应当将房子过户到女儿名下,只有这样,才算是完全履行了赠与。但是,这最后一道手续一直没有办理。当初买房子时,购房、付款等手续由陈维一手操办,房产证上也只写了陈维一个人的名字。黄琳虽然也是房屋事实上的所有人,但她对房屋过户给女儿的事不甚了了,也从未向陈维提出要求。而陈维觉得,反正女儿由他抚养,房屋也由他控制,将房屋过户到女儿名下的事没必要急着去办理。

房子去哪儿了?

转眼到了2009年,妮妮已长成大姑娘,从法律上讲,她年满18周岁,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是,她对父母离婚時赠与的房子完全没有概念。因为父母当时就不曾征求她的意见,后来也没有对她说起此事。

2009年7月的一天傍晚,一个陌生人给陈维打电话:“您的女儿遭遇交通事故,正在医院抢救。”挂掉电话,陈维心急火燎地赶到医院,此时女儿已经走了。得到消息的黄琳也赶到医院,抱着女儿的遗体悲泪长流。

女儿走了,黄琳和陈维唯一的感情纽带就这么断了。黄琳觉得,自己从此以后与前夫再无瓜葛,至于离婚时赠与女儿的房子,这么多年过去了,她早已忘了此事。陈维也慢慢地走出丧女的悲痛,与前妻再无交集。

那套房子一直登记在陈维的名下,前妻不吱声,陈维就装聋作哑。可偏偏,又一桩事情发生了……

2012年7月,女儿去世3年后,陈维生病住院,医疗费需要10万元以上。陈维手头的积蓄不过3万元,要跟别人借7万元谈何容易?

躺在病床上的陈维冥思苦想,有了主意:何不将房子卖掉。自女儿去世后,房子一直空置,转让出去对他的生活没有太大影响。打定主意,陈维打电话约来好友老邓,委托老邓帮忙寻找买家。

老邓在朋友圈中把售房的消息散播出去,第二天刘青闻讯上门。老邓毫不隐瞒,把房子的情况原原本本地告诉刘青。刘青得知原委之后,认为陈维对这间房子应该能作主,便与陈维签订合同。刘青心想,只要付款收房,及时过户,就不会有什么风险。

一个着急转让,一个心急购买,在老邓的协调下,陈维和刘青很快协商一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进行了合同公证。随后,刘青支付了15万元购房款,第二天,又在陈维协助下办理了产权过户。

把房子卖了,陈维事先没有同前妻商量,事后也没告诉前妻,黄琳完全被蒙在鼓里。2014年初,黄琳突然想起女儿去世后,当年赠与女儿的房子她应当有份,遂找陈维协商,这才得知房子已被卖掉。

“我的那一份儿呢?”黄琳问陈维。“要钱,没有;要房,也没有。”前夫回答。陈维为了治病,售房款用得差不多了,要从他这里抠出钱来,难上加难。黄琳觉得要回房子方为上策,可房主已换人,要回来又谈何容易。

“房子去哪儿了?”黄琳有办法找回丢失的房子产权吗?

房屋买卖合同有没有效?

找回房子的产权,必须推翻陈维与刘青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咨询律师后,黄琳很快明确了维权路线图。2014年3月,她以一纸诉状将陈维与刘青告上法院,请求判决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黄琳在诉状中阐述了理由,被卖掉的房子不是陈维一个人的,她也有份。陈维未与她协商,未经她同意,瞒着她把房子卖给刘青,这是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应当归于无效。

县法院受理了这起民事纠纷案,很快,陈维和刘青分别收到了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

原告、被告双方协商未果,陈维早有心理准备。在他看来,不管法院是否认定合同有效,他与刘青及前妻之间依然有扯不完的麻烦事。刘青则认为,合同有效无效,与他利益攸关:有效,那他置身于陈维与黄琳的纠纷之外;无效,则意味着房子要退还给陈维,而购房款何时能够拿回,却是未知数。

针对黄琳的起诉,刘青作了精心的答辩。刘青表示,房屋登记在陈维名下,产权证没有黄琳是共有人的任何记录,亦没有陈维及黄琳的女儿是所有人的任何记录,作为买房人,他有理由相信陈维有权出售房子。他按市场价支付了购房款,而且,房屋买卖合同进行了公证,房子也已过户到他的名下,整个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合同效力不容置疑,履行结果不容改变。

2014年8月下旬,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民事纠纷案。

法院认为,要认定陈维与刘青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首先要理清合同签订之前房屋的权属。2001年,陈维与黄琳离婚之时,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子赠与女儿妮妮,该协议对二人具有约束力。但是,房子是不动产,不动产赠与的完成以产权转移为标志,由于房子未过户,故妮妮始终不曾取得房子的所有权,其去世后,赠与法定解除,房子不是妮妮的遗产。该房系陈维与黄琳婚姻存续期间购置,为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解除后,回归共有状态,相当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未进行分割。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陈维和黄琳之间没有约定,因而,陈维擅自出售房屋,是不对的。但是,房子毕竟登记在陈维一人名下,如果刘青购买符合善意取得,同样能够获得房子的产权。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且支付了对价(当事人一方在获得某种利益时,必须给付对方相应的代价),则受让人取得该财物的所有权。善意,通俗地讲,就是不知情,但本案中,刘青对房屋的产权情况是知晓的,知情仍然购买,尽管价格合理,仍不能归入善意取得。因此,法院依法判决陈维与刘青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一槌定音,理清了诉争房屋的归属,然而,当事人之间的麻烦事却远未画上句号。接下来,刘青要将房屋归还给陈维,陈维要将房款返还刘青,可陈维有钱返还吗?房屋“回归”后,黄琳和陈维又该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他们三人会不会接二连三地走上法庭,对簿公堂?也不尽然。如果三人能够坐下来好好地谈一谈,这些麻烦事或将迎刃而解。毕竟,房屋在哪里,权益就在哪里。

点评:房子去哪儿了?更确切地说,应当是权益去哪儿了?房子属于谁,房产证最有话语权。一般而言,谁在房产证上占据了一席之地,谁就是房子当仁不让的主人。但是,这只是一般情况。本案中,诉争房子原来登记于陈维一人名下,但因系夫妻共同财产,在房产证上没有名字的黄琳也是房子的主人;而刘青的名字也曾登上房产证,可最终他与陈维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房子还是不属于他。

房子承载着财富,因此很多家庭纠纷都绕不开房子。此案例其实在告诉我们,房产证不是万能的。(文中当事人系化名。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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