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利
泸县是国家级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区、肥猪生产及仔猪外销双百万大县,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生猪养殖扶持政策力度的加大,县域内的生猪规模养殖场 (户)和养殖小区如雨后春笋发展起来,2013年,全县生猪出栏105万头、仔猪外销116万头,规模养殖比重达70.6%。但由于规模养殖场存在数量多、监管难等因素,极易发生疫病流行和质量安全事件。因此,务必从基层一线抓好抓牢规模养殖场的生产监管,建立健全可追溯监管机制,才能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
1 规模养殖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1 不懂政策法规 随意盲目建场
部分养殖业主在设计修建养殖场前,不愿意咨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相关畜牧兽医专家,也不会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相关条例规定,只考虑建筑成本和使用便利,随意修建自己认为选址规范、设计合理的养殖场。有的建在主干道边、居民生活区中、甚至河流边。至于场内的布局和圈舍的建设,更是不科学、不规范。有的生产区与生活区没有分开,有的消毒池上不能遮挡雨水,有的雨污没有分离等。
1.2 投入资金不足 设施设备简陋
除大型规模养殖场外,一些适度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的业主由于不懂专业知识、后续投入资金不足或为单纯套取项目补贴等原因,导致养殖场设施设备不完善,没有消毒室、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设施和粪污处理设施等,有的养殖场甚至没有修建围墙。
1.3 缺乏专业知识 经营管理混乱
我县自实行新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以来,在执法和宣传过程中都严格要求县内各规模养殖场必须将《免疫制度》、《消毒制度》、《疫病报告制度》等制度执行到位,但实际上,除配备职业场长的大型规模养殖场外,很多养殖业主都非畜牧兽医专业出身,文化层次较低,缺乏相应的基础知识,不懂疫病防控的重要性和严峻性,他们根据以往的养殖土经验对猪场进行经营管理,普遍存在高剂量注射疫苗、消毒不规范、污物随意堆集、污水肆意排放、病死畜禽乱丢乱扔的现象。
1.4 滥用兽药严重 忽视休药制度
由于开展违禁药品自检和药残检测的成本高、条件苛刻,因此一部分养殖场并未严格执行兽药饲料安全使用规定,使用违禁兽药和滥用抗生素的现象依然存在,并在效益第一的理念驱使下,也未执行兽药休药期制度。
1.5 机构配置不全 工作推进较难
目前,市、县两级虽然建立健全了规模养殖场的监督管理机构,配套了人员和经费,但作为具体实施者的基层乡镇兽医站,却并没有相应配置经费、人员,从事养殖场监管的大多是驻片防疫员或检疫员,他们本身就承担着巨大的工作量,因此对养殖场监管往往感到分身乏术,久而久之就会对规模养殖场的监管工作感到力不从心而流于形式。
2 规模养殖场的监管对策
2.1 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
乡镇兽医站可以利用“赶集天”或其他活动日,通过发放《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畜牧兽医知识宣传单或播放录音录像,让养殖业主或有从事养殖业想法的人知法懂法,更好的了解畜牧兽医知识,此举可大大减少养殖业主修建前不申报而引起的乱修建、随意修建等情况发生。
2.2 规范新建养殖场的申报程序
对既有养殖场逐步整改,特别对新建养殖场的申报进行规范是科学养殖、规范管理的基础。一是对已建成投产、不符合防疫条件的养殖场,必须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达标后才能可生产。二是新建养殖场必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才可进行申报。三是务必明确申报程序,先由养殖场向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提交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乡镇畜牧兽医站、乡镇国土所和县畜牧局业务科室等部门进行现场审查,并对不合格的进行书面回复,提出整改意见,说明理由。
2.3 加大从业人员的帮扶力度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通过帮扶形式,组织技术人员对养殖业主进行“一对一”的技术指导,提高养殖户和饲养人员总体技术水平,强化他们的生物安全控制意识,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将区域内的规模养殖场的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2.4 定时开展用药安全隐患集中整治
为严厉打击养殖场使用违禁兽药的不法行为,县级兽药饲料监管部门应每年开展1次以上针对规模养殖场业主的相关法律知识宣传、2次以上针对养殖场的集中整治检查,重点对用药用料记录、有无经营违禁兽药、过期失效兽药、假冒伪劣兽药及进货验收、保管、使用记录等经营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对突出案例进行重处和社会舆论报道,在当地起到震慑作用。
2.5 将无害化处理制度落实到位
我县将养殖业主作为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以督促其将无害化处理制度落实到位。但在实际工作中,业主为了追求利益,往往在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瞒报谎报发病疫情而造成重大损失,为此,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务必明确和统一无害化处理补偿标准,在工作程序上,一是由业主或驻片兽医报告疫情,二是现场审核,双方签字确认,三是当面按规程进行无害化处理,四是挂网公示无害化处理数量、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杜绝违规违纪行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推进该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2.6 强化监管队伍建设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领导应该高度重视监管队伍建设,一是划拨专项资金配置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建设,定员定岗确保实验室人员专才专用,二是完善乡镇、村两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制,积极向人事部门申请配备编制,招聘大中专毕业生充实队伍,并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规模养殖场监管的专项经费。
最后,对规模养殖场的监管要以硬性的法律法规进行依法监管,但更要的是以柔性的方式保护规模养殖健康快速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从执法角度来确保养殖业主的切身利益,从根本上推进规模养殖场的监管工作。■(编辑:狄慧)